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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级别判断方法与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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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医疗事故处理中,对于同一等级、不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以及不同等级、相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其严重程度比较相对容易,处理时也容易掌握。但对于不同等级、不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如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和二级医疗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孰轻孰重?在对患者赔偿和给予行政处理时,赔偿数额及行政处罚程度又如何具体掌握?医疗纠纷诉讼中,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对法官判案也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此“,过失严重度”这一量化概念的适时提出,对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过失严重度”的建立

(一)“过失严重度”的概念及计算公式“过失严重度”是描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综合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它等于事故级别系数乘以责任大小系数。其计算公式为:过失严重度=事故级别系数×责任大小系数。这一概念综合了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责任程度两个变量,对不同等级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可以进行量的区分。其中的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一般称之为过失参与度,通常用百分率表示。

(二)事故级别及责任大小系数的取值

1.事故级别系数对于事故级别系数,我们设定一级事故为1,二级事故为2,三级事故为3,四级事故为4。根据具体取值,很明显,事故级别越高,其取值越小;事故级别越低,其取值越大。

2.责任大小系数对于责任大小系数,我们按照责任程度级别,取其过失参与度的倒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列举了影响医疗事故赔偿的三种因素,分别是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影响因素中,事故后果容易判断,真正要鉴定的是后两种。其中过失的责任程度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过失参与度,而疾病对后果的影响我们可称之为疾病参与度。这里首先分析过失参与度的取值问题。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令第30号)第36条规定,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划分为4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全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过失参与度取100%;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过失参与度取80%;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过失参与度取30%;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过失参与度取10%。

根据取值,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的过失参与度分别为1,0.8,0.3,0.1,责任程度越大,过失参与度的数值也就越大。取倒数后,责任程度越大,其倒数就越小,而且使原始数据的集中趋势变得分散,差别增大,与事故级别系数结合起来,可使不同事故等级、不同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之间的差别更为显著。据此,责任大小系数,即不同责任程度过失参与度的倒数分别为1,1.25,3.33,5(轻微责任取0.2的倒数,按0.2取值,其倒数已足够大,足以满足区分要求)。

3.各级医疗事故“过失严重度”的计算结果及排序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级别,每一级又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经排列组合,就有了16种情况,这16种情况的严重程度如何排列呢?根据“过失严重度”的概念及计算公式,经计算,共产生了15个级别的过失严重度,从最重的1到最轻的20。如一级事故全部责任的过失严重度为:过失严重度=事故级别系数×责任大小系数=1×1=1;四级事故轻微责任的过失严重度=4×5=20。各个级别,其中一级事故全部责任的过失严重度为1,数值最小,严重程度最大;四级事故轻微责任的过失严重度为20,数值最大,严重程度最小。各级医疗事故的过失严重度排序为:(1)一级A,(2)一级B,(3)二级A,(4)二级B,(5)三级A,(6)一级C,(7)三级B,(8)四级A,(9)一级D、四级B,(10)二级C,(11)三级C,(12)二级D,(13)四级C,(14)三级D,(15)四级D。其中:一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本论文由www.省略整理提供为:1,2,6,9;二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为:3,4,10,12;三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为:5,7,11,14;四级事故过失严重度排名为:8,9,13,15。这个排序实际上就是在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程度的情况下,各级医疗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综合排序。

三、“过失严重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应用

因为“过失严重度”是一个量化的概念,可对不同等级、不同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有了这样的排序,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与事故处理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并且使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加合理。

(一)使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过失严重度”对不同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进行了量化排序,使这些医疗事故之间具有了明显的可比性,根据这个排序,可以轻松回答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即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明显小于二级医疗事故全部责任的严重程度,而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则大于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严重程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包括医疗纠纷诉讼中,对于确定不同等级与责任程度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包括民事赔偿)的多少,医院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大小,以及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大小,“过失严重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它可使行政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处理过程更具操作性,处理的结果更具合理性。

(二)可据此适当缩小承担行政责任的医疗事故范围,减轻医院的管理责任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医患矛盾日益激列,医疗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又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在客观上加大了医疗机构的风险,扩大了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条例》颁布后,有人提出,由于《条例》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放的太宽,使得医院因医疗事故而负担的管理责任太重,如果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但要承担医疗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下转38页)(上接41页)责任。这样,无论是医疗事故或纠纷的行政处理,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机构都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这种情况的持续存在,最终将不利于患者疾病的治疗,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在不缩小赔偿范围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承担行政责任的医疗事故门槛,也就是说,赔偿责任不变,但可以不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那么,哪些医疗事故可以不追究行政责任呢?这一范围应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以为,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全部四级医疗事故,或者事故的责任程度相对较小的,如一级D、二级C、二级D、三级C、三级D,可以不追究行政责任。这样,将严重度排序在7以内的医疗事故(即“过失严重度”在3.75以内,表2中字体加粗区域;由于“过失严重度”的计算数值大多为小数,不便于描述,所以我们按照其数值大小的排序来表述,结果是一致的),包括一级事故的一级A、一级B、一级C,二级事故的二级A、二级B,三级事故的三级A、三级B,共7种情形的医疗事故,医院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其余9种情形,医院可以不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变。

这样,处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压力就会有所减轻,同时又不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不但有利于医疗创新及新疗法的应用,还有利于减少医方的防御性医疗及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