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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科技十一条”助推产学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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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阐述了我国产学研工作的现状,简要分析了我市产学研工作的优势及不足,细致解读了济南科技十一条”政策对我市产学研工作的推动作用,为我市产学研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产学研;济南科技“十一条”;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器

1 我国产学研工作现状

产学研合作,即为了实现各种知识、信息和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合作,以促进与技术创新相关的生产要素相互组合的创新模式。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搭建创新平台,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与科研院所代表的供给方在创新价值链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既提高了创新效率,同时还实现了科技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科教、文化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密集,并且拥有大批优秀科研人才、科研中心,据调查,济南现有高校院所139家,各类科技人员近10万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73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92家。但是,我市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仅为15%,低于国内同等城市,更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科教优势没能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足够的创新创业推动力,科技人员、大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创新创业动力不足,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先天不足。目前我市乃至我国产学研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1 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失衡,创新动力弱

产学研合作的本质在于创新,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是非盈利性机构,本身不具备资金周转的能力,现存的体制对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社会估量也较低。因此,产学研合作中技术创新项目前期所需的资金大多由企业承担,这种合作机制往往决定了后期科研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方向。实际上知识产品的价值具有不可估量性,过低的成果转化收益严重的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造成产学研工作中好的研究成果的“断链”。

1.2 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融资难,人才留存难

科技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个共性问题,那就是融资困难。融资难是目前制约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底子薄、起步晚,资本原始积累不到位,加之多半不能提供抵押物,致使一些金融机构认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科技型企业所承受的经营压力最为突出,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难以留住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成果转化吸收能力。

1.3 创新研究与企业生产脱节,成果转化难

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等在核心技术能力方面各有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优势在于在基础性、创造性的技术开发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而就企业来说,则在生产和市场开拓能力方面较为突出。但科研院所出于对后期权益分配的忧虑,企业出于对自己投入的忧虑使得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为了确保产学研合作的成功,产学研合作的各个组成要素需要政府或中介机构建立科技信息共享、孵化平台,通过政府干预或第三方协商来促进信息交流的畅通。这样,既能使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创新“走出去”,也能促成企业将优秀的科技成果“引进来”,共同实现政产学研工作的良性、健康、循环发展。

2 济南“科技十一条”对我市产学研工作的推动

为贯彻落实我国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经济结合的要求,我市出台了济南“科技十一条”,该政策主要面向我市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以及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特定区域的创新创业进行支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不同程度的促进我市产学研工作:

2.1 保障科研人员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我市乃至我国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中,科研人员普遍存在三个方面顾虑,一是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大部分归发明者所在单位所有。这种所有权机制不仅制约了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进程,而且降低了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致使大量科技成果积压,妨害了我国的产学研创新工作的快速发展。二是,相关发明、专利不能作为单位职称评定晋升的有效依借,造成了科技人员普遍重视文章写作忽略发明创新的现状;三是,科技人员(包括在校学生)普遍对创新创业存在顾虑,害怕离职创业“得不偿失”不敢将研究付诸实践。

济南“科技十一条”第一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至少按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并且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及通过成果转化对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可优先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该政策的拟定能充分调动科研院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制度上确保了职务发明者及其团队60%以上的成果转化收益,同时极大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附加值,促进了产学研工作中“研”要素的稳定与发展。

济南“科技十一条”第三条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基础上,继续以股权分配模式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同时兼顾了科研院所与科技人员双方利益,通过契约化管理模式以股份期权分配的形式,对达到约定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施股权激励,充分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

济南“科技十一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指出,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离岗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其中凡属于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办理辞职、辞聘手续,3年内如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经单位同意且有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学生进入园区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该政策的拟定从根本上打消了科研人员创业的身份顾虑,打消了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的学籍顾虑,同时也兼顾了其所在单位、学校的利益,为产学研工作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研”究生力军。

2.2 降低企业创业门槛,帮扶初创企业发展

开展产学研工作过程中发现,科技型企业创办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启动资金,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持有知识和产权的科研人员缺乏创业资金,二是企业初创期因规模小、效益低等问题存在融资困难的难题;三是,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小,不能满足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发展要求。这些因素极大地制约着科技成果向企业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解决此类问题,科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此做出规定,第二条着手提升无形资产在科技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上限由35%提升至70%),在提升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同时,大大降低了企业创办过程的资金需求,缓解了初创期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使更多的“知本家”成为持有“货币”的企业家;第六条拟定市科技局对于新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在三年内优先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在减少企业税赋的同时,通过税收返还,激励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资,促进产学研工作的“产”销规模;第七条拟定对于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创办科技型企业,三年内由市财政将该产品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通过扶持资金方式拨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通过返还新产品相关税收,为企业减负的同时,鼓励企业推出更多省级新产品,加大企业研发力度,以产促研,以研促产。

2.3 支持园区内企业创新创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开展产学研工作过程中发现,制约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创业的因素,除了财税负担重、科研成本高外,还存在融资渠道少、产品销路窄的问题。而特色园区具有政策、服务、孵化等多方面优势,在某些层面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产品销路窄的困难,因此,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让更多的创业者集聚到科技园区创业,更好的发挥园区特色优势,为创业者服务。对此,科技第八条与第九条分别对此做出规定,一是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计划、引进海内外各类创业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园区科技创业企业;二是鼓励社会资金、财政资金在园区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到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另外,第十条拟定我市各类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全部开放。该政策通过开放平台,解决了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遇到产品设计、开发、试验以及标准化等技术问题,提高了企业创新能力,同时为创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服务,解决更多企业初创期难题,促进了产学研工作中“研”到“产”的顺利开展。

2.4 鼓励成果转化孵化,构建产学研创新平台

济南“科技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条政策通过税收减免,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与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对科技孵化器的支持,可以间接实现以下四方面功能:一是,可以为被孵化企业提供各种外部资源的服务,如创业支持、信息化服务、市场协作网建立等服务;二是,企业孵化器可以拓展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瓶颈”;三是,多层次的孵化器可以提升在孵化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生存力;四是,企业孵化器可以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设施和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科产学研工作的发展。

3 小结

济南“科技十一条”能够突破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现有的体制障碍和政策瓶颈,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三大难题”,为我市产学研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证,充分发挥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科教人才实力雄厚的优势,为我市科教事业提供了持续的、足够的创新创业推动力,推动我市产学研工作向“政-产-学-研-用”模式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