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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车城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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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5年12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西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法人王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令陕西西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将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这起震动整个西部地区、牵动千余受害者、非法融资6千多万的大案尘埃落定。

当2005年5月24日王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一直到开庭审理,围绕这起案件有许多的议论,到底是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界和社会上有不同说法,法院的定性对此可说是一个了断,一正社会视听。

哭诉:17万元积蓄难以要回

“按照去年的惯例,到6月初西部车城应该向我们的存折上存进去我们去年(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的‘收益款’,可是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这笔钱……”2005年8月初的一天,一位50多岁的妇女向记者投诉西部国际车城的“欺骗”行为。

这位妇女叫李梅(应投诉者要求,报道对其采用化名),家住西安市长安区。李梅向记者哭诉了她与西部国际车城(以下简称车城)的“纠葛”。

2003年4月初,退休在家的李梅夫妇看到某报刊登的车城招资广告。“由于当时感觉到他们的投资收益率比较高(11%),而且强调是政府支持的项目。我们就有些动心。”李梅说“4月中旬,我和爱人到西安尚德大厦(车城当时设的接待站)去咨询。当时接待我们的是贾某和潘某。他们除热情介绍车城的建设情况、市场前景、正直的老板、良好的信誉外,一再强调车城是政府扶持的项目,一定会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他们前后去西安尚德大厦咨询过好多次。“虽然很有诱惑,但是我们还是没有下定决心。”李梅说,“最后决心投入的原因,一方面是高额回报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确信是政府扶持的项目。”

李梅向记者回忆当时的情景说:“当时,贾某和潘某几乎把投资车城说成没有一点风险,潘某甚至现身说法说她母亲已经投资了好几万元,还准备再投资几万元呢……在我们投资10万元后,又鼓动我们把自己父母的一点积蓄也投资进去了……前后我们家共在车城投资进去17万元。”李梅向记者提供了他们与车城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记者看到这两份合同中,一份是7万元购买了车城20平方米的5年“展位投资收益权”,另一份是10万元购买了车城20平方米的5年“展位投资收益权”。

李梅说:“2004年6月,车城向我们支付收益款时已经比约定的时间迟了一个多月,我们对它的信誉就产生了怀疑,结果等到2005年6月,车城仍然没有支付收益款的动静。我们催讨过多次,仍然没有结果。听说车城老板被抓了,许多投资者都慌了……”

虽然李梅和其他投资人一次次的前往位于三桥地区的西部国际车城追讨收益款或者要求退回本金,但是每一次都是无功而返。想到万一追讨不回来,投资者们都是心如刀绞,血压上升……这毕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呀。

坦承:企业目前遇到了困难

西部车城的现任总经理王新强正为解决投资人的收益款问题而忙的焦头烂额。

王总坦承企业目前遇到了困难。他很生气许多投资者为了追讨收益款或者本金而采取偏激行为,因为这“破坏了车城的形象,给招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但是,他又理解投资者的偏激行为,因为,他“知道这些钱有许多都是养老钱,都是血汗钱”,许多老人要靠这些钱度过后半生。王希望投资者们能和他通过理性的手段和正常的程序(哪怕是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他告诉记者,他接手西部车城时,车城已经遇到一些困难,他很希望和投资者一起迈过这个“坎”。

“造成车城目前的现状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是,直接导致投资者不信任车城则是去年某记者的一篇内参报道。”王新强告诉记者,那篇报道引起领导的重视,直接批示查处车城,车城总经理(法人)被拘捕,车城经营受到极大影响,同时也引起投资者的极大恐慌。

王新强认为,那篇报道是失实的。

“现在,车城是否有能力解决投资者的收益款问题?面对部分投资人要求退回本金,车城该怎么办呢?或者说车城解决问题有没有一个时间计划?”记者问。

王新强说:“车城迟早会给投资者付收益款的,但是目前还没有能力解决。”他没有给出具体的兑付时间或者解决计划。“因为也没有办法拿出解决计划。我们只能努力解决,企业只有正常运转着,才能赚钱解决。”

车城的一些职工告诉记者,车城发展中也遇到一些客观条件的影响。如2003年以来车城门前的主要公路一直在修筑,交通不便等。

陕西银监局:西部车城涉嫌非法集资

据说,引起投资者恐慌的是西部车城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融资)。传言说非法集资的行为就是指“车城出租给投资者展厅摊位面积,同时投资者又委托车城经营该摊位”的事。

西部车城的一位职工向记者通俗而详细地讲解了投资行为。他说,投资者一次性付款购买车城展厅的若干面积在若干时间内的经营权(面积大小无限制),然后又委托车城帮他经营,车城每年付给投资者统一标准(投资金额11%)的经营盈利,投资者并不考虑他所买区域是否真正盈利。

按照他的说法,这是两次交易。第一次买方是投资者,卖方是车城。第二次买方是车城,卖方是投资者。记者疑惑的是车城为什么这么“傻”?一出一进,车城每年要付给投资者投资款11%的钱呢。按照车城的说法细细一想,车城并不傻。第一次交易,投资者付给车城的是现金。第二次交易时,车城是赊欠的――5年后投资者才能拿回本金,多出本金的11%最少也是一年后才能得到。也就是说,投资者委托车城经营(刚刚购买的经营权)时,车城得到经营权而不付给投资者现金。投资人的风险就在这里。

2005年8月中旬,记者专程就此事采访了陕西省银监局。该局非营处的孙处长表示从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西部车城的某些经营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也有某些经营行为属于非法融资,某些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争辩:西部车城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西部车城的王新强并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王新强认为和投资者的交易过程属于车城“营业执照”规定的正常范围。记者看到“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西部国际车城的开发、建设;商城经营权的出租、出售;停车服务;汽车(小轿车除外)、摩托车及配件的销售”。他告诉记者,西部车城已经咨询过不少法学专家,法学专家论证的结果是西部车城并没有非法集资或者非法融资。办公室人士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做出的《法律咨询论证书》。该《论证书》认为“西部车城出售摊位后又接受委托经营的行为与集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更不可能是‘非法集资’”。

该《论证书》写到“……原西安西部国际车城(现为陕西西部国际车城)与购买方分别签订的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委托经营合同,从法律上说,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合,合同的签订均基于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其合法有效性当然毋庸置疑。其次,作为购买方在依据该合同取得摊位经营权后,依法当然就对该摊位的经营权拥有处分资格,既可自己经营,也可委托他人经营;而西部国际车城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没有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当然也就完全可以接受委托进行经营。因此,这种行为完全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

但是,记者发现车城提供给“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的“证据材料”目录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另一份是“摊位委托经营合同书”。而李梅的仅是一份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拥有承租展位之收益权,甲方拥有该展位经营权”。她说,她当初和车城只签订了这一份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每年领取投资收益款。这是明明白白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法官详解案件

主审本案的张琳明法官告诉记者,陕西西部车城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投资者拥有展位的收益权,陕西西部车城拥有展位的经营权。实际上陕西西部车城自建立起,就拥有车城展位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据此,展位的经营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始终归车城拥有。车城在媒体上的广告声称,通过对展位的经营取得了丰厚的利润,车城又为何将能够带来巨大效益的展位,出租给投资者,自己回租并支付投资者租金,甚至将收益权直接出让给投资者,支付投资者收益款,从而减少自己应得的利润呢。实际上,陕西西部车城在经营中,将大量的展位以低于承诺给投资者的收益的价格出租给汽车经销商,并未真正通过对展位的经营获取利润。因此,陕西西部车城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利用合同吸收公众资金的融资行为。

由于西部车城在各媒体上大肆做广告,承诺高额的回报,同时也基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造成公众将资金投入西部车城,以获取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直至案发,尚有1027位投资者,在车城投资6000余万元。

但合议庭认为,虽然西部车城是侵害被害人利益的被告单位,同时它也是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人,保持车城经营状况持续稳定的发展,继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我们在本案审判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车城倒闭或破产,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投资者,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才是危及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