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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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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信合作业务包含银信理财合作和银信其他合作,其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为我国目前银信合业务的主要形式。银信合作业务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产品,提供了更多、更灵活方便的投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它所受监管不充分、投资结构不合理、信息披露欠缺,这就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进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随之下滑。

[关键词]银信合作业务;影响;存在问题;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35-02

1 银信合作业务概述

1.1 银信合作业务的含义

“银信合作业务”中的“银”即银行,“信”即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银信合作业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指银信理财合作,2008年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中将银信理财合作定义为“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第二类指包括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在内的银信其他的合作业务。广义的银信合作业务包括以上两类,指的是银信双方合作开展的各种业务形式。狭义的银信合作业务指第一类银信合作业务,该类业务是当前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主要形式,它不但克服了信托产品单独募集资金门槛高、规模小的缺点,也解决了银行理财资金运用的难题。

1.2 银信合作业务产生发展原因分析

首先,银信双方拥有合作的条件和意愿。双方各有业务上的优势,合作有利于自身比较优势的发挥。银行业具备广泛的客户基础,极大规模的资金量,但是资金运用渠道却较狭窄。比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而信托业的资金运用渠道十分广泛,但其筹资渠道受到很多限制,单独募集资金的门槛较高,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与银行开展合作,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与营销优势,不仅可以实现大规模销售,而且销售成本低,能够更有效地开展业务。银行利用信托公司广泛的投资渠道、信托财产的独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增加自身中间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优化资产负债的结构。其次,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也是居民对理财产品需求快速增长的体现。我国居民的收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明显增加,居民的理财观念也逐渐加强。由于国内的投资渠道有限,金融市场上风险较高,而且大部分投资者缺少投资方面的经验,因此,不少居民通过购买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实现投资获利的目的,以此带动了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产生发展。

2 银信合作业务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及其缺失分析

2.1 银信合作业务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

根据资金运用方式,可将银信合作业务划分为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证券投资、权益投资、外币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和组合投资共8个类别。其中,2010年7月之前,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为主)在规模上占据了大部分比例。从2010年7月银监会口头上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开始,组合投资类产品成为了银信合作业务的主流。组合投资类的银信合作业务中,银行发行组合类理财产品,投资组合除包含信贷资产外还包括票据、债券和股票等,能够规避融资类银信合作单一信托计划的定义。组合投资类产品之所以能够在 2010 年下半年取代信贷类产品成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流,原因在于该类产品多样化的资金运用方式可以将信贷方面的投资包含在内,规避了对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比例限制。

2.2 银信合作业务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息披露的欠缺。银信合作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构不合理,运用到信贷方面的资金一直处于高位。投资方式过于集中不利于金融产品风险的分散,会加大合作业务的风险;信贷类的银信合作使银行能够规避信贷方面的限制,不利于其稳健经营,也影响了央行的信贷调控政策,该类合作产品比例过大,会影响整体的经济运行。因此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信合作业务余额中,融资类业务余额占比不得高于30%,使得融资类业务比例开始下降,但是商业银行依然会采取其他方式如组合投资的途径来规避监管。很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并不披露与其合作的信托公司,2012年1~4月发行银信合作产品2793个,透露参与信托机构的数量有785个,占比28.11%。而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向也模糊不清,银信合作的监管新规出台之后,由于限制了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的比例,使得融资类产品被隐藏在组合投资类产品之中,而且不公布具体的投资比例。

第二,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不完善。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约束力量还比较弱,不但加大了政府的监管成本,而且无法使金融行业的风险得到有效反映。在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从2008年12月到2011年1月连续下发了数十个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文件,但是针对一项业务的监管会导致其他业务创新,监管又要规范新业务,使监管方疲于应付。比如针对信贷资产转让的规范文件导致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业务飞速发展,针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使组合投资类产品成为主流。其次,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可能导致监管的真空。目前银行和信托业都处在银监会的监管之下,对于银信合作的监管可以由银监会单独监管。但是随着不断地金融创新,银信合作中融入证券业、保险业和基金等,目前的监管体制就可能会出现监管的真空,如果这些监管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未来跨行业金融产品的发展将会成为一种隐忧。

3 对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未来发展的建议

3.1 加强信息披露

银行和信托公司应该自觉加强银信合作产品的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不仅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也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增加产品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可以更多地了解银信合作产品进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避免发生理财纠纷;另外,可以消除其中的风险隐患,促使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健康运行。因此,对银信合作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除了银信合作双方自身在信息披露上的努力,银监会也可以出台规定强制推进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频率、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等诸多方面。当然也可以由第三方制定银信产品的资料模板,银行应该按照模板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某些银行不完全进行披露,投资者可以放弃投资该产品,以此迫使银行披露产品信息。

3.2 丰富银信合作产品

完善银信合作业务的投资方式和结构,丰富银信合作产品。应该明确银信合作业务事实上是在分业经营的制度环境下,银信双方合作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绝不仅仅局限为某些具体的理财产品。在产品的设计方面,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其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和投资领域的广阔性,不能拘泥在投放于单一的某个市场,单一的投资模式。目前银信产品大多为低层次的融资类理财产品,无法体现资产管理的优势,因此无法形成长远的发展。

银信合作应该为发展转变到真正的资产管理模式而努力,细分不同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而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发挥商业银行在资源与信用方面的优势,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信托业务。例如,专门的财产捐赠信托、父母养老信托等业务,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多样性、灵活性等方面形成特色,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3 监管部门与市场的共同发挥作用

监管不光要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也需要市场约束机制作为补充,例如,借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分析和评价机构,便可以在弥补政府监管漏洞以及消除信息不对称上起到重要作用。从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看到,官方的监管明显滞后于金融创新,通过加强市场约束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的敏感度。

对监管部门来说,要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以加强对金融业的集中监管。我国当前施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不是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制。但是随着不断地金融创新,银信合作业务复杂化,分业监管的漏洞就会显现出来。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快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集中金融监管。监管的另一种方式是设法将金融产品直接纳入监管,这是展现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约束作用的最好方式,可以弥补分业监管中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要关注风险控制方面,对于任何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来说,只要它推出的产品满足监管的要求,就可以自由地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

3.4 对银信合作业务合理堵与疏

监管方需要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的创新,引导银信合作健康发展。从西方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得出经验,利率管制等宏观环境常常是引发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在银信合作中,银行因其资源优势而处于核心地位,一旦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严厉的限制,银行就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来规避监管,以达到融通表外资金的目的。如果对其监管过于严厉,银行可能会采取措施将交易结构做的无限复杂,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银行和监管机构双方的博弈过程会使银行尝试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高的产品,反复进行的博弈会产生大量的高风险产品,交易结构非常复杂以至于监管方很难对其进行控制,此结果显然不是各方希望看到的。

“堵”的同时还要“疏”,因为银行的确有调整资产负债的需要,将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转入表内,银行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表外资金的融通。放开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成为一种较好的应对方法,很多银行的高层人员(包括工商银行的行长杨凯生)都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行。如此就可以使商业银行的需求从正规的渠道得到满足,避免创新导致的银信合作产品复杂化及金融风险的增大。

参考文献:

[1]陈珊.银信合作业务规范研究[J].中国投资,2011(5).

[2]张春华.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J].审计与理财,2011(9).

[作者简介]荣娟(1976—),女,河北滦南人,现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从事个人金融业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