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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是说请就请想休就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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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前些日子网上曾流传过一个“请病假并法定节假日”休长假的帖子,其实病假不是说就请,想休就休的。“请病假并法定节假日”休长假,不但作假要受纪律处分,在实际中实施也是很困难的。

一、并非“有病”就可请得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

【案例】:王某是一家水厂的化验员,工作马虎,常常出错。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前几日,厂方表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约,并通知王某无需再上班,水厂会照常发放其从次日到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工资。当日下午,王某到医院进行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王某随即向水厂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水厂的工作年限,水厂应给予其6个月的医疗期,在这6个月的医疗期内,水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水厂未同意王某的要求。

【说法】: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第二条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职工一般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请假报告,提供病历、提供检查报告、提供诊断书。诊断书上主治医师往往要提出必须休息、建议休息、应当休息等意见。用人单位享有审查权和最后批准权。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此处的“患病”并非泛指一切疾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医生的建议并非认为王某的病情已经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水厂对王要求六个月医疗期的请求可以不予准许。

二、病休“周期剩余不转账”法定假日不扣除

【案例】周某是一民办食品厂糕点车间的打糕工人,室内温度高,室外温度低,室内室外温差大。一次工作期间,出操作间去厂财会室,怀孕的她,室外途中得了重感冒。根据她的工龄,凭医疗诊断书依医生的建议和她的身体情况,厂方批准她休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可她休息了一个月自觉身体恢复的很好就上班了。此后六个月内没有再请病假。最近周某生产,产假期满身体状况不佳,依医生的建议和病历等材料,根据她的申请按她的工作年限厂方批准她休息三个月。可她觉得不够用,要求把上一个医疗期剩余的两个月,挪入这个医疗期累积计算。同时要求补足期间占用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厂方没有批准。

【说法】:厂方不支持周某把上一个医疗期剩余的两个月,挪入这个医疗期累积计算。同时要求补足期间占用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请求有法可依。根据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劳动部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并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中第1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医疗期根据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确定。第二、不同医疗期对应不同的计算周期。第三、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第四、周期结束,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属于医疗期未满,这个未满医疗期也随周期的结束而结束。第五、周期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个周期仍从下一次病假开始记录,上一个周期剩余的病假天数不得转入。第六、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积已满,即使还没痊愈,在这一周期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另外根据劳动部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并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中第2条的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该复工的应当复工,医疗期间不得“捞外快”

【案例】:家居农村的黄某技校毕业来一客运公司当了一名客车司机,入职五年,因患病输尿管结石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出院,医生建议他在家休息六个月,黄某出院后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息6个月的证明书。据此公司同意黄某在家休病假,并按照公司的规定给其发放病假工资。最近,公司发现黄某不好好在家休假,每天开一朋友的出租车外出拉客。公司派人带黄去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基本恢复正常,遂书面通知黄某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黄某以手术医院和单位原批准的六个月休假期未满,拒绝回公司上班。

【说法】:这是一起员工病假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收入活动,不按公司要求回去上班的典型案例。具此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第二条中还规定,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同时在第四条中明确:“严禁伤病职工在病休期间以任何形式从事有报酬、有收入的经济活动,企业一经发现,即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于拒不回公司上班的职工予以旷工处理,其旷工时间如达到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公司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满符合法定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罗某是一民营小型企业建厂时来厂的,来自农村的一名老员工。他为工厂的兴起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最近几年因为身体的原因,他长期住院,已不能完成工厂分配的任何工作。工厂考虑他过去的贡献,一直养着他不想辞退他。可这直接增加了工厂的成本。现在市场竞争很厉害,小型企业的生存已经发生危机。心有余力不足,实在负担不起。工厂欲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可罗某的家属对此很不理解,说工厂这是“拉完磨杀驴”。扬言解雇老罗就“告状”。

【说法】: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长期患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至少有三个条件必须符合:(一)劳动者的医疗期满。长期患病的罗某是否医疗期满,这要结合他在该小型民企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医疗期限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二)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用人单位举出的证据一般为:员工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出勤或者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事实。对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给予劳动能力鉴定。(三)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