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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如何告别“知易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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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市场各方还在对中国创业板退市标准及退市方式纠结之时,8月16日,因涉嫌财务造假在纽交所上市的东南融通轰然倒塌并被正式摘牌,从触发退市条件到正式摘牌退市,在美国的证券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面前,东南融通退市仅用了不到四个月。

在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快速、决断,只要触发退市条件就第一时间坚决要求退市,这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逻辑。在美国监管者看来,任何在问题公司退市问题上的拖沓、犹豫,都是在与虎谋皮,只会给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并增加问题公司钻程序漏洞或加大赌注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机会。

而中国在退市监管问题上的看法似乎有所不同。比较偏向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一棍子打死,而在具体公司处置上又患得患失,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至今仍多“僵尸公司”及重组频频的原因,中国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知易行难”也主要与此有关。

对于问题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业内及监管方实际上是有共识的,缺少的只是退市标准及如何退市等细节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已有非常成熟的标准案例和退市操作模式,本不是什么制度难点,只需兼容并包吸纳即可(如单就退市标准而言,来自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国内专家学者提出的标准多数是可行的)。当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加入我们自己的监管元素,譬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提出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原则及框架中的两个退市标准:最近三年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退市标准确定了,退市模式也就好定了,因为退市模式更多的是执行问题,且制度借鉴起来也更为成型。以创业板退市的时间和后续补偿安排为例,我们认为前者就可以借鉴美国在东南融通退市问题上的时间表模式,而后者则可以采取在香港主板挂牌的洪良国际补偿模式等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模式,即某一创业板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就要把该公司上市筹得的资金,归还给那些在该公司IPO时认购并仍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以及那些在该公司上市后买入其股份的投资者。

中国创业板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我以为,不是我们缺少退市标准和退市的行为模式,而是我们将太多的制度目标和政策目标(譬如保护投资者利益、照顾地方政府利益、兼顾行业利益,甚至维稳等)纳入到了我们退市制度设计的考量中,而这无形中增加了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的难度,并导致其总是摇摆不定、难以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