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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是国之瑰宝,民族医药对预防保健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我国民族医药的资源不足,国家相关药品目录中民族医药的品种有限,目前我国中药材、民族药材的市场管理不规范,导致民族医药的发展不够理想。要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还应从规范民族医药的管理入手。”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作为来自基层的少数民族代表,对民族医药倍加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对民族医药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民族医药药材市场管理亟待规范
菊红花委员说:“民族医药是我国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民族医药制剂是把药材按民族医药理论、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直接用于临床的药品。作为民族医药制剂源头的药材,其品质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制剂的药用价值。目前我国中药材和民族药材市场由于没有统一可行的药材质量标准、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存在着药材产地、流通渠道不正规,价格虚高,品种同名异物、异物同名,销售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各级民族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可控性,老百姓用药安全受到威胁。”
就规范我国民族医药药材市场管理问题,菊红花委员建议:国家在现有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督促并以资金扶持民族药材资源丰富地区建设一头连着基地,一头连着药厂的集中药材种植、生产、灭菌、加工、销售、保健品开发为一体的产业聚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具有多功能的特色产业园区,使民族药材生产、加工、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把当地没有或无法种植生产的民族药材和野生药材,由该基地统一收购或采集后进行初步加工、炮制,供给制药厂和各级民族医院制成所需的民族医药制剂。这种经营体制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加工,又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各级民族医医院民族药制剂的质量,并且有利于有效保护利用脆弱的野生药材资源。同时,国家应尽快制定《民族药材质量标准》,对地方习用民族药材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澄清国家标准与各地区地方习用药材标准、名称的混淆现象,解决民族药材的同物异名和异物同名问题,为药材生产、流通、使用和药监等部门监督和检验提供法定依据。加强对中药材及民族医药药材市场的监管力度,减少并规范药材的流通环节,遏制价格虚高现象。通过以上措施,改进各级民族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和可控性,从而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药物目录应增加民族药的品种数量
菊红花委员说:“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民族药品品种数为0。《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民族药品品种数为45个,占总品种数量的2%。OTC产品总品种数为3695个,其中民族药品品种数仅为39个,占总品种数量的1.1%。明显看出民族药品品种的数量偏少,这严重限制了民族医药在全民中的广泛使用,并且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国人及全世界对民族医药的认识和认可渠道。”
菊红花委员说:“国家指定的各个药品目录及确定的OTC产品目录中民族药品数量十分有限,在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位置、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民族医药和中医药也应并重发展。为提高就诊患者的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和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该在国家指定的各个药品目录及确定的OTC产品目录中增加民族药品品种数量。增加纳入《医保目录》的民族医药品种数量和扩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当中的民族药目录,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增强民族医药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民族医药骨干企业,进而全面促进民族医药产业的发展极为关键。”因此,菊红花委员建议:国家应增加国家级的药品目录当中的民族药品品种数量及所占比例,争取各种目录当中的民族药品品种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