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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刚经历了“闪婚”的刘小姐又面临即将“闪离”,她希望咨询律师的问题,是婚房里面到底有没有自己的份额。
刘小姐当初在择偶过程中坚持一个标条件——男方必须有房无贷。今年初,她通过熟人介绍结识了葛先生,对方自身的收入并不算很高,但由于父母投资做生意的缘故,所以家境颇为富裕。几次见面之后,刘小姐觉得对方基本满足自己的条件,于是进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不久后,刘小姐看中本市新开盘的一处公寓,售楼处报价340万元,她希望对男友提出,希望男友父母全额付款将其买下作为婚房,并要求将产证登记在葛先生和自己的名下。男友的父母倒是答应的,只是提出应该是;刘小姐和自己的儿子登记结婚在前,产证上加刘小姐名字在后。这也有道理,男方不至于无辜吃亏。于是,刘小姐和葛先生去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
但是在办理购房时,葛先生提出产权证上只需要写他一个人的名字。葛先生解释说,由于两人已经登记领证,所以无论写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反正房产都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刘小姐的法定份额已经包含在其中。
刘小姐将信将疑,向身边几个小姐妹进行询问,回答都说只要婚后购买就算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于是刘小姐也就同意产权证只写葛先生的名字。
没想到购房之后,还没等到举办婚宴,两人就表示要分道扬镳。谈及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时,刘小姐表示婚房至少有50%的份额归自己。没想到葛先生提出,当初340万购房款,全都从他父亲的银行账号直接转账支付,所以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没有刘小姐的份。面对自己有可能“净身出户”的处境,刘小姐感到又气又急。自己的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就蒸发了呢?
来一点家法
同样是对方男方出资,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已经买房,当然女方是没有份额的,但是刘小姐的状况是,她和葛先生登记结婚在前,购买婚房在后,虽然是有男方父母出资,虽然女方没有出资,也没有产权证上的名字,但是何以理解婚后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大多数情况下,婚后取得的财产即便仅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生活中,经常是小夫妻双方家长们拿出自己积蓄来支付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但产权证上往往只记载小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
这种在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购房模式,导致房屋产权的出资人和受益人并不一致。一旦小夫妻选择离婚,如何确定房产份额就成了一个大麻烦。如果简单将其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那么对于实际出资的家长们显然不公平,尤其在一方家长出资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往往不甘心被另一方白白分走一大块财产。但如果确定份额归属于实际出资的家长,却跟房产证上的登记内容并不相符,也可能与《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相悖。
这种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产生的冲突,最终还是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专门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上述条款具体结合刘小姐的案例来理解:如果有证据证明这套公寓的购房款全都来自于葛先生的父母,那就属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种情况下,既然产权证登记在葛先生一人名下,那么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就只能将其认定为是葛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并不作为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刘小姐当初在对此事项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并没有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仅仅听从了“江湖郎中”的一知半解,所以放弃了在产权证上加名以确保房产份额的要求。相比之下,葛先生一方显然对于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有所了解,从安排父亲账号全额支付到坚持只写一个人名字,都具有法律上的针对性。因此由于没能充分了解法律,刘小姐很可能无法如预期那样获得房产份额。虽然我们对女方要求在男方购买的婚房中加名字有点唏嘘,但是由不得不承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就代表了一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