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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听证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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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204-01

摘要: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参与原则的核心。分析当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听制度的运行情况,从听证制度的主体、具体程序以及案卷制度的角度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听证制度的具体完善提出了基本设想。

关键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听证;完善

听证,是指:“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人一方的说明,而是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实施惩罚。”[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法规的出台,为高校建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听取涉嫌违纪学生对其违纪行为的陈述与申辩是处分决定合法有效的正当性因素之一。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参与原则的核心。

一、听证制度具体程序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部分高校针对听证程序陆续建立了听证程序的具体实施规则(细则),各高校在作出对学生重大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负担性处分时多适用正式听证制度,即多在具体管理行为时适用。因为对学生重大的利益处分涉及到学生身份权,直接影响学生的前途和命运。当然正式听证也适用于涉及学生利益的高校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如调整收费等。正式听证程序与非正式听证程序相比较,正式听证由于其严格的程序性优势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会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不适应高校行政效率的要求。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决定应当采取不同形式的听证程序:当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决定,例如退学和开除学籍,由于它们改变了学生的身份,有可能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高校在做出这类处分时,应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高校和学生双方得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高校基于听证笔录做出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四种处分形式,不涉及被处分学生的重大权益,考虑到高校的管理效率,可以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

1.告知程序。听证组织者(一般高校为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拟对违纪学生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对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应该告知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处分决定无效。

2.申请与受理程序。被调查学生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决定是否要求举行听证;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向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被调查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的,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受理并决定举行听证。

3.通知程序。决定听证后,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预给予处分结果等有关事项。

4.听证前准备程序。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准备阶段应当完成以下程序:制作并张贴《听证公告》;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不公开听证的申请;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要求鉴定、翻译的申请;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受理并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听证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决定听证举行时间、地点、方式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5.听证会程序。主持人简述听证事由,调查人员宣读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调查人员、当事人辩论;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调查人、当事人依次作最后的总结发言和陈述;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告知听证参加人查阅听证笔录,并签字盖章。

6.送达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记明听证事由及听证进程简况;听证当事人的主张与事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及其认证情况等事项。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签名盖章后送达听证当事人。

二、听证制度主体的完善

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听证主体主要有四个:即听证组织者、听证主持人、调查取证人员、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相关人。其中,听证主持人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相关人在听证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这一要求,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进行调查的机构以及做出最终决定的机构应当相互独立,因为事前调查的人员参与裁决,必然着重以他所调查的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从而忽视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和反驳。一般各高校均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笔者认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工作,是不合理的,由于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在处分决定做出以后的事后救济部门,而听证制度是在处分决定前的事前救济制度。如果事前救济部门与事后救济部门都是由同一个部门担任,其救济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负责组织听证的部门和负责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分别由两个部门担任。高校应当在“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外另组建一个“听证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听证工作。听证委员会可以由教师代表、聘请专家、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可以从中随机产生。如果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并更换听证主持人。

三、听证制度中案卷制度的完善

正式听证程序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高校决策机关对当事学生所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做的一种记载,也是听证过程的一个书面记载,也是高校决策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正式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制作。首先,该笔录应当记明以下主要内容:案件名称、听证主持人姓名、职务、出席听证的当事人(或人)姓名、听证是否公开、当事人所作的声明、陈述、发问的要点、证据调查的内容以及主持人认为其他需要记录在案的其他重要事项。 其次,笔录必须由主持人亲笔签名;同时由当事学生以亲笔签名证实,除当事学生自愿放弃的除外。如当事学生不能签名或仅能代签名,或拒绝签名,或在全部记录或记载其个人陈述部分制成笔录前离开,决策机关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主持人用明示的方法在笔录上证明其真实性。最后,正式听证笔录要形成听证结论。“听证结论是听证主持人通过听证程序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所形成的书面意见”。[4]对于听证结论,要送达涉嫌违纪行为的学生,以便使其了解听证结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英红:《听证制度在高校管理中的适用初探》,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2]王宇清:《高校学生管理中建立处分听证制度》,载《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4]胡锦光、刘飞宇著:《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作者简介:朱盛(1972-),男,江西瑞昌人,1990年3月入伍,大学本科文化,廊坊武警学院消防工程专业;历任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徐州支队排长、副政治指导员,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九江支队政治指导员,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政工干事、副处长、处长等职务;现任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装备处处长,武警中校警衔。先后荣记个人三等功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