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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欠款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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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第2期的《系统地防止赊销坏账》一文中,我们已经探讨了如何根据不同竞争态势和企业发展阶段,战略而系统地进行事前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赊销坏账。

但无论怎样未雨绸缪,经销商欠款总是难以避免的,事后处理几乎是每个销售经理必做的功课。

经销商欠款,内因大致有三:产品压库、货款遭截、三角货款。拖欠成因不同,对策也不一样。

产品压库

厂家的货没销出去,还压在经销商的仓库里,经销,商不愿给钱。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二:一是经销商销售能力非常有限,三流水准;二是经销商对厂家产品不重视,没有用心去推。如公司考核设计不合理,业务员开发大客户有难度,便经常找一些小客户回来交差,很容易出现压货。

对于前者,惟一的出路是另找分销能力强、网络相对健全的经销商。若短期内找不到,就要及时把大部分货运回厂家,或转发往其他地区,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后者,要找出经销商热情不够的症结,改变其观望心态。比如派业务员下驻市场,帮经销商完成初期的拓展,让其看到市场潜力;或是由经销商在当地聘请业务员,厂家给予工资补贴。

不过,厂家派驻业务员费用太高,即使派驻也仅限于有代表性的市场,不可能全国“开花”;而所谓的工资补贴却往往被经销商装进了口袋,还背地里骂厂家:给个几百元,真小气!

有的厂家吸取了教训,根据经销商现金回款的一定比例,作为业务员的工资补贴。结果呢?只是多给了经销商几个点返利而已。

目前业界颇为流行的是“业务激励下沉法则”,对上述方法再次进行改造:

1.厂家只将激励措施延伸到经销商的骨干业务人员,根据经销商实际回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其骨干提成奖励。

2.提成奖励必须由厂家直接结算,并直接汇入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中间不再由经销商过手,以免被截留。

贷款遭截

产品已经销出去了,但经销商截留货款作周转资金。

几乎85%以上的中小厂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不了解经销商的业务运营、财务收支,被对方见机行事挪用货款,不同的只是截留货款的多少有所区别而已。

要破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厂家业务员的提成奖励,必须以现金回款作为考核基础,而不是发货量,从内部机制上避免业务员的回款“惰性”,保持一种高强度的追款压力。

其次,要制定经销商信用额度,超出额度就要掏现金进货。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灵活把握信用额度的制定标准?多子,厂家被动;少了,则影响经销商的业务拓展。

笔者提出一个“心理安全标准”概念,即根据一个经销商一年总营业额的10%作为信用额度标准。

之所以是10%,实际上是笔者的个人实战心得。一个身家100万的人,不太可能赖10万的账,也不太可能在某一天不辞而别――这点货款不值得他去走“非常规路线”,因为得不偿失!他的生意带来的收益,比一次性捞取厂家这点货款带来的收益,要重要得多!

超出10%,厂家就要坚决拒绝!那意味着厂家被套住了,要么经销商反过来号令厂家,要么在生意不好时卷款走人!

现实中的很多拖欠,不是一天两天、一次两次形成的,而是双方长时间智慧较量的结果。厂家要注意控制经销商拖欠货款的总量,不要被对方循序渐进逼人“死角”。

再次,使经销商的经营信息透明化。无非有四个方面:

1.建立经销商的库存申报制度。

厂家一催款,经销商最容易找的借口,就是货还压在仓库里,让追款人不敢再用狠。只要掌握其真实库存,向他要款就有了充分的依据。

2.掌握经销商的出货价格和出货网络。

业务员外出拜访客户时,要摸清这两点,并和主要的二批、三批保持联系,随时向他们了解各时期的销售情况,反推经销商的真实销售数据,避免经销商在申报库存数据时弄虚作假。

3.把激励措施延伸到经销商的业务主管。

如采用前文所说的“业务激励下沉法则”,可以及时掌握出货情况、真实库存,以及竞品在当地的销售情况。

4.突击检查有截留嫌疑的经销商库存。

这种突击检查经常令对手措手不及,最多“玩”两次,经销商就老实了。

三角贷款

经销商般二批、三批以及卖场范欠,不愿自己掏观金垫付给厂家。

严格地说,如果厂家按照前面两项严格操作,发生三角债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发生,金额也不多。但一旦发生,首先要区分是真三角债,还是经销商的借口。

如果是借口,厂家则要跟经销商斗狠,坚持不回款就不再发货的原则。再不奏效,则强调不回款就全部收回产品,或在当地另找经销商等。只要经销商还想做这个,就很容易妥协。

如果一次性回款有难度,可以用分批次、分时间段的方式软硬兼施,给经销商定下每次回款的时间和金额,最好逼客户自己说出“好吧,我这个月底前一定回款!”经销商能这么说,证明他的口袋里是有钱的,你到时候再装模作样催收一两次,便达到目的了。

若是真三角债,厂家业务员千万不要涉足其中,要不老奸巨滑的经销商会想方设法用债权抵债,而厂家去收款更没戏!

这时,厂家需要重新评估与经销商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如果经销商已经表现出没有兴趣的征兆,那么厂家应该及时将余货(包含销售网络上的余货)全部收回,避免更大的损失。如果货物收回后还有欠款,则可以要求分批次、分时间段陆续还清,一般给予3个月时间。3个月一过,若经销商无限期拖延,则厂家要发出态度非常坚决的书面通知,给对方一个最后期限(一般15―30天),否则将根据合同用法律手段解决,并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

如果经销商有继续合作的强烈愿望,确是因为三角债无法周转,而非有意为难厂家,同时厂家也愿意继续合作,厂家业务员必须引导他加强账款、库存的控制和管理,帮助他把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与经销商商定一个分期还款计划,并再发点货,帮助他快点脱离周转困境,重新运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