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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复兴对各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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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2世纪前后的罗马法复兴是当时社会经济变革的反映,罗马法本身的内容和立法技术符合时代的要求,显示出它的成熟性。从而促进了西欧各国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民族国家的。罗马法的法典化倾向与现代国家的法律创制之间存在着承继关系,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潘德克顿体系;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40-02

罗马法中关于“法”的概念界定和解释反映了罗马时代或者说罗马人关于“法”或者“法律”的观念,既有与现代相同或者相通的因素,也存在与现代明显不同的内容。就前者而言,很明显的就是,罗马人也是从内在与外在、实在与目的两个方面来理解“法”的意义的,这很可能就是近现代自然法学派与规范法学派相互区分的滥觞;同样,在外在、实在的意义上,强调“法”是一种规范,强调“法”的国家强制力作用,也是同近现代观念相吻合的。而就后者而言,最主要的体现在罗马法的观念中,权利与法律是不可分的;更进一步,法与宗教、道德也是混在一起的,而这一点实际上显示了罗马法还处在学术幼稚时代。约翰·塞尔蒙爵士评价到:“当一个熟悉罗马法术语的英国律师去学习法国或德国的实用法律书籍时,他会发现这一切并不陌生”。因此,可以看出古罗马文明是以发达的罗马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一、罗马法及其法典化

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上的法律进行过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有些纯粹是根据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律的需要而进行的,在近现代已没有任何意义,而绝大部分的分类则是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或法律的逻辑要求进行的,对于后来的法律与法学的发展演进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也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作为罗马法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观对罗马法的渗透是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纳入那些负责国家经济政策和计划的国会和立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罗马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影响,当代罗马法的指导思想正在发生一些新的、重大的变化: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罗马法学的基本理论,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罗马法的指导原则,罗马法正在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具,罗马法中的污染防治战略正在发生变化,罗马法更加重视预防原则、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和总量控制,罗马法正在向着可持续罗马法的方向发展。

二、罗马法对两大法系民事立法影响

正如人们所明确的,罗马法的影响并不是统一的,也不是立即的。它延续了几个世纪,并根据各国历史及现状而有所不同。在接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它们的内容都明显地带有罗马法的印记。

1.罗马法对民法法系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协调发展,是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可持续发展观这种整体性发展的内涵促使了环境立法综合化的发展,其综合化的方向是:特别需要加强规范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行为的综合性罗马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罗马法涉及的环境、资源问题及与之相关的跨领域问题越来越多,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对象越来越广泛,调整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协调,有关环境资源的各种法规的联系和结合日益紧密;中国罗马法正在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正在发展成为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综合调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罗马法体系。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于1800年成立了法典立法委员会,亲自主持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体系为模式,融汇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法学阶梯》包括四部分:一为总原则、权利和责任,包括基本人权、世代人的平等权利、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境标准和监测、环境预评价、预先通知、参与和正常程序、可持续发展和援助、合作总义务。二为跨国界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包括合理和平等地利用、预防和消除环境影响、严格责任、关于预防危害费用大大超过危害造成的损失时的预先协议、相同标准、跨国界环境问题合作的总义务、资料交换、预评价和通知、预先协商、环境评价预保护的合作安排、紧急事件、平等地参与和对待。三为国家的责任,主要指各国应停止违背环境方面国际义务的活动,并对由此造成的危害提供赔偿。四为和平解决争端。同时,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极力主张通过一项新的公约,使这些原则转化为公约的现实条款,能够被各国遵守和借鉴,成为指导维持我们共同生活的地球的发展所必需的国家和国家间的新的行为准则。总之,其推动了本国经济展,并能为本国民众接受,维护了社会稳定。

2.罗马法对英美法系民事立法的影响

在号称“黄金时代”的帝国初期,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大量涌现。他们著书立说,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其中观点相同或接近的就形成一个学派。公元1世纪上半期,拉别奥和卡皮托奠定了两大流派的思想基础。拉别奥的得意门生是普洛库尔,这一派因他的名字称为普洛库尔派。卡皮托的门生叫萨比努士,这一派就称为萨比努士派。两派对财产权持不同意见,争论非常激烈,对罗马法的研究和“私法”的发展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过了一百多年,两派逐渐接近,意见渐趋一致。到了公元2—3世纪时,相继出现了五大著名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受到统治者的尊崇,言论具有权威性。他们去世后,法律上遇有疑难问题,成文法又没有明确规定时,就依照五大法学家的著作来解决。意见不统一时,少数服从多数。对立意见平分秋色时,就按伯比尼安的学说为准。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极大,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先后采用了罗马法。

三、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中国的立法产生影响是清朝末年的事情。清朝末年,由于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中国的立法开始进入诸法分力时期。公平性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性即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包括横向代内公平和纵向代际公平。就代内公平而言,不仅要实现一国内的公平,同时也要求各国在利用环境资源时,必须确保其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而代际公平则要求在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是有限的这一现实条件下,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要的条件,要给后代人留有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发展的空间。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使传统的公平实现了“从横向的单维公平价值目标到纵横交错的二元公平价值目标的转变”,“环境公平成了社会的迫切需要,环境公平将成为罗马法的基本价值目标”。

我国民法典的薄弱与滞后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民法典的编纂是非常必要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可以借鉴前人成功的经验与智慧,汲取他们失的教训,利用后来优势充分发挥世界民法思想进步的新成果,权衡各国民事法律的优劣长短,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的特点编制未来的《中国民法典》。

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罗马法。

1.在立法时应注意从经验到理性的过渡

古今中外,立法者都要有两个立足点:一个是立足于社会实际,一个是立足于理性抽象。偏废、忽略那一个都不行,因为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针对解决现实社会问题而写的,不能脱离实际。罗马法的法典化就是理性主义的体现。法国、德国也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立法理性主义的最重要的体现是: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缺乏完整立法体系的基础,就无法摆脱立法中“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旧思路,发掘立法背后的理性是民事立法的前提要件。

2.采用罗马法中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概念和制度

罗马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3.重视法学家在法律创制中作用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借助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继受的经验和教训,以此给我国的民事立法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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