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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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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着经济前行的步伐,各企业纷纷拿出自有招牌,申请注册成商标,想用以确保和支撑产品的不断发展。但结果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品牌很快便予以注册了,有的却不断被驳回。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样一结果,我们可以从下边实例中找出答案。

一、申请注册“卖不动”被驳回

潍坊修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修球公司)于2010年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卖不动”作为其酒类产品的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第33类果酒、烧酒、黄酒类等商品上,同年被国家商标局予以驳回。之后,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修球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审,但复审结果仍是被驳回。

二、不服驳回结果诉至法院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裁定仍然不服的修球公司,于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所申请商标“卖不动”被指为酒类行业中通用的贸易术语,商标缺乏显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注册裁定。

面对如此判决结果,修球公司随即又提起上诉, 最终于2013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标驳回注册之裁定。

历时三年多,“卖不动”终究未能注册成功。

三、驳回原因简析

从国家商标局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到北京市中院、高院,结果一致,不予注册,驳回申请,理由亦一致,“卖不动”商标严重缺乏显著性特征,比照公众的认知能力,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外,因其所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特征,故驳回商标注册

四、点评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三款: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由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卖不动”商标注册被驳回属应有之义,不合法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应被驳回。所以,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特别注意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问题。

2、除开商标显著性,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我们还需注意不能以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3、此外,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等内容。

杨河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双学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具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为公司的决策经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长期受聘于多家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知名案件包括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广州“五羊石像”著作权纠纷案、香港TVB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美的公司专利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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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PPO”打火机状告“ZLPPO”手机 索赔30万元

一场围绕“ZIPPO”商标权诉讼在深圳打响。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的拥有者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向深圳两家生产、销售“ZLPPO”手机的公司索赔30万元人民币。

“ZIPPO”为驰名商标,美国之宝制造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上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公司拥有的“ZIPPO”系列商标在打火机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该公司先后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认定该公司第347274号“ZIPPO”商标、第3091639号“ZIPPO”商标为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深圳市核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心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两被告的律师则辩称,“ZLPPO”和“ZIPPO”不仅仅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别,而且双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同一类别,“ZIPPO”主要是在打火机领域具有高知名度,而被告公司的产品则为手机。因此,两被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月饼商标上诉案开庭审理

荣华月饼到底是香港造,还是顺德造?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香港荣华与顺德苏氏荣华的月饼商标上诉案。

原告香港荣华、东莞荣华诉被告顺德苏氏荣华、苏国荣、黄维德侵害商标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广东东莞市中级法院于今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原告50万元。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顺德荣华于1983年成立了“荣华饼食店”,1997年取得带圈“荣华”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核准。香港荣华月饼伴随着香港荣华酒楼诞生,1980年成立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1986年开始在美国、中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荣华”文字或“花好月圆”图案等系列商标。1994年,香港荣华步入内地市场,两家公司在“荣华”月饼商标上产生了分歧,并从1999年开始了商标诉讼拉锯战。

麦当劳欲全面封杀“W”商标未遂 告商评委终审败诉

因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的配有红底黄字的“W”标志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国际快餐巨头麦当劳将商评委告至法院。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了麦当劳的。

据了解,2001年11月,北京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餐馆等多个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万德福WONDERFUL及图”商标,图形为配有红底黄字的“W”标志(以下简称“W”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麦当劳公司以“W”商标与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图形”(以下简称“M”商标)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后商标局裁定“W”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飘扬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0年7月,商评委裁定撤销“W”商标在“餐馆、咖啡馆、鸡尾酒会服务、饭店、酒吧、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但维持了在其他项目上的注册。对于这一裁定结果,麦当劳仍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商评委彻底撤销“W”商标。

麦当劳公司表示,麦当劳从1990年进入中国,在“W”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餐饮业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商标局2004年已认定“M”商标为驰名商标,而“W”商标会减弱“M”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了麦当劳公司的利益。

商标持有人北京万代福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策划人韩颐和表示,“M”商标只是对字母“M”进行了艺术处理,但麦当劳公司武断地认为“W”商标由“M”商标旋转而来,并主张不予在中国注册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1年,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麦当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麦当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W”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构成了驰名商标。同时,“W”商标使用范围是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服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领域,与“M”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据此驳回麦当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