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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还是“精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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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交易能够进行资源互补,既满足自身的投保需求,又“肥水不流外人田”,好像实在是无可厚非。

2005年3月31日,对于年轻的中国保险市场来说,尤其对于更为年轻的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需要计入史册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中意人寿签署的“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的200亿元保费全部计入中意人寿当月的保费收入。而伴随着这笔巨额保单的名花有主,中意人寿也一跃成为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领头羊,而且总保费收入也仅次于国寿、平安人寿和太平洋人寿,成为第二军团的领军人物。

但是这笔保单却备受议论,除了其本身的金额巨大之外,关键在于保单的签署方。因为作为投保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同时又是中意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所以被认为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到底是不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呢,还得先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说起。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1925年的海牙修订本中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第10条之二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已成为公认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性定义。

看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的关键标准还是“诚实经营”四个字。因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构成了认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有实质性的标准。

这样说来,中石油直接发单给自己控股的保险公司,中意人寿承保自己的中方股东,双方都是诚实经营的“良民”,说人家“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似乎很不充分。再说了,对于中石油来说,这样的交易能够进行资源互补,既满足自身的投保需求,又“肥水不流外人田”,好像实在是无可厚非。毕竟人家只要不违背监管要求,只要不侵害公众利益,找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都属于商业自主行为,都属于人家自主选择。

谈到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涉及到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模式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不外乎四种方式:设立分公司、设立独资公司、参股现有保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

相比较而言,通过参股形式和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国内市场在保险市场上越来越时髦,尤其是通过与中资的大型非保险国有企业合作发起设立新的保险公司这种形式。原因至少有三方面。第一,拉一个本土企业作为合资伙伴,可以加快自己本土化的速度;第二,拉一个大型的非保险国有企业入伙,更容易从企业内部文化到企业外部经营方式打上外资保险公司的烙印;第三,与非保险国有企业合作,至少可以从中方股东做起,至少有潜在的大客户等在那儿,近水楼台先得月的道理“老外”也是很清楚的。而对于这些非保险国有企业来说,这种合作既为自己提供了间接自保的可能性,又开拓了一个崭新的市场,大有利可图,又何乐而不为呢。

回头来看,中意人寿的这笔200亿元的天价保单就顺理成章了。其一,对于作为投保人的中石油来说,它有权选择自己的保险人,而市场上又存在这样一家自己有50%发言权的、知根知底的合资子公司,因此,中石油没有理由放弃中意人寿而选择一家自己不知道运营状况、关键是没有发言权的保险公司;其二,从费用角度讲,中意人寿的股东忠利保险是世界上三大Pooling(雇员福利计划)的网络之一,而Pooling网络的最大特点是低成本和阳光化运作,所以保费相对较低,而且知根知底本身降低了交易费用;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作为半个公司老板的中石油来说,将200亿的单子放在中意人寿,不仅可以提升子公司中意人寿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地位,而且这笔资金的一半投资利润还会回到自己的口袋;其四,实际上这样的投保方式,无异于变形的自保,对国有大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而对于作为外方股东的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来说,这笔交易本来就是自己选择这种进入中国市场方式的目的之一,所以双方一拍即合。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没有拿到这笔保单的公司来说,还是应当多想办法考虑如何争取团险客户、拓展市场。其实,好的“经营之举”多的是,关键看经营者是否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