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据着独立的地位,同时作为债的形成原因之一,对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其来源的简要分析,以及其理论基础简要回顾,有利于强化对该项制度的认识,从而促进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

无因管理;理论;基础

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形成原因之一,在整个债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化对其理论的认识和研究,把握该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是加强无因管理制度构建和完善的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的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的内容即是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的诉权体系,也就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而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来源分析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然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认可和接受,其作为债形成的法定条件之一,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基本价值在于平衡了日常事务中的两个相互冲突的准则,其一是个人的事物,他人不得随意的干涉;其二则是在共同社会中生活的人们应该相互之间基于力所能及的帮助。也正因为如此,从罗马法的规定后,各国和地区都有不同程度和角度的借鉴。

大陆法系国家都继承了该项制度,只是其规定上有所差异。按照原来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划分,债主要分为契约、私犯以及准契约和准私犯四类。顾名思义,准契约就是与契约相似,但又不是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债。按照古罗马法的规定,该类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海损等方面的规定。但是最初无因管理的范围非常之广泛,从法国法的规定可以窥出一般,它甚至融入了不当得利的内容,到德国民法典时期,才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以及后来的日本民法典,明确地将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法定之债,确立了其在债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着众多的学说,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学说之中,以下几种是构成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促成因素,即可以最大限度又最为合理地解释该项制度构建的法律价值及其意义。

从其源头来考察,首先发展的是所谓的准契约理论,即同样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它与契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其它的法律事实,从而产生与缔结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从后来学者的分析来看,这种准契约的范围是非常之广泛的,至少它将今天独立于其发展的不当得利制度包含在其中。毫无疑问,如果按照准契约的理论,我们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混为一团,故而这种划分的方法已经为今天的学者和立法者所弃而不用。

其次是法定之债的理论。上文已经有所分析,无因管理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但是与一般的债发生的原因不同,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它不是法律行为,只能是事实行为。而这一点在各国的法律和学术理论的研究中都已经成为定论。无论从德国,瑞士还是日本等国家了来看,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都由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种说法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即法律虽然规定了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范围,但是并没有从理论上阐述为何要规定该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其缺陷之所在。所以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该理论仍然有探索的余地和必要。

再其次是利他主义理论,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该种理论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同意,所以其影响力也是最为深刻和广泛的。因为无因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来所以应该作为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为合适,民法上之所以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因为道德观促使了民法主体之间进行相互的帮助。通常我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所以将一项道德上的义务划归为法律的范围内,似乎有所不妥,所以对该项制度理论基础反对者就是持这样的观点的,他们认为法律不应该将这种道德上的要求加以规定,否则就会混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最终使得二者之间的范围更加的模糊不清。

最后是一种称之为不公平牺牲理论,被管理人作为利益的获得者应当偿还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所以管理人因此而支出的所有劳动都可以要求本人加以偿还,而不问这种管理是否在实际上给被管理人带来了利益。我们应该认识到该理论优点在于解释了为什么要返还管理人以必要的费用,但是缺点在于其所谓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被管理人给予利益的补偿。

无论是哪一种理论,也无论其产生于何时,都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而都应当认识到其积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理论渊源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和概述,最终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历史材料作为支撑。

参考文献:

[1]龙斯荣.《谈谈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载《法律适用》,1987第12期.

[2]丁雪峰.《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3]张艳.《两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差异研究——以“无因管理”制度为视角》载《运城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4]赵佳瑞.《论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兼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归属》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

[5]李文涛,龙翼飞.《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目的论解释和论证的尝试》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