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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关系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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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传统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与犯罪基本特征的不协调问题,其次从犯罪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的辩证关系角度,论述了犯罪基本特征与构成理论的辩证统一关系,最后提出了改善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议,以期推进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与时俱进。

【关键词】 犯罪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关系 ;视角;犯罪构成;再认

犯罪的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是我们对犯罪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前提与基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虽有其缺陷所在,亦有其合理价值所在。通过再认识犯罪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认明两者的辩证关系,深入探求犯罪构成。

一、传统四要件与犯罪基本特征的不协调问题

1、逻辑的混淆

传统的犯罪构成由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要件构成。从四个要件的无差别排列到犯罪认定过程中的无序性,致使众多的案件存在疑问和程序瑕疵。反观犯罪基本特征:从社会危害性,到刑事违法性,再到应受处罚性,逻辑严密,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从实质到形式的逻辑过渡。四要件排列的无序和认定时的逻辑混淆问题,与层次性鲜明的基本特征表征无法相得益彰,因而影响到了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的适当性和公正性,侵犯了保护人的法益。

2、实质问题的搁置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从主客观两个角度出发,分别对行为人,行为,意思和危害性做出了认定,然而四要素相互简单的拼凑,没有一定理念支撑。四要件的认定多偏于从形式上予以判断,而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实质,和各个要件的实质符合性缺少理性明确的考察。相对而言,犯罪基本特征一开始从社会危害性认定到应受处罚性惩罚,抓住了主要的矛盾即行为的危害性和变化态势,从而可以更好地认定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3、主观倾向性问题

四要件说由主客观统一结合而构成,客观与主观形成一个整体,而实际上运用其认定时确偏于主观判断。我们在判断犯罪人时往往心理基于一种未知的厌恶和归咎,使得其影响到我们的思维模式。社会危害性是事实所在,客观的断定了行为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此带来其所应承担的刑法责任惩罚。

4、排他因素干扰性

平行条件时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最大的缺憾在于不能很好地排除其他干扰性因素的影响,而导致逻辑推理的无序性,使得判断结果出现偏差。首先,正当行为和紧急避险的出现使得现有理论受到冲击。其次,共犯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态度的不一致使得四要件一并分析时不能很好的区别对待。最后,和犯罪具有多重定义一样,方法的多样化和语义的多重式必然导致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

二、犯罪基本特征与构成理论的存在关系

构成理论与犯罪基本特征的关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在差异的同时又有相互影响的一面。

1、密切的联系

犯罪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存在着普遍的密切的联系。首先,体现在价值的统一性,目标都是为了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识别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差异,从而为司法实践的犯罪认定工作提供有效的判别途径和理论依据。更重要的是把握标准的的一致性;保持犯罪认定以安定性和稳定性的态势。其次,两者彼此具有实质符合性。犯罪基本特征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对应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刑事违法性对应犯罪的客体。应受处罚性对应着主体和主观方面。

2、存在的区别

两者虽有密切的联系,但也不能忽略它们之间的差异。

第一,概念内容不同。基本特征对其内在属性的刻画,也是对犯罪深度勾勒和升华概括。而犯罪构成是现象的形式化的结构,是表层认识和外部观察。犯罪基本特征是犯罪变现出来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总的特点方面;犯罪构成是对犯罪认定的标准与衡尺,是行为要素的统一的逻辑整合。

第二,功能作用不同。特征是对犯罪现象的本质阶级性和内在属性的逻辑推理,构成理论产生于刑事法领域之内,为了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和司法判定。基本特征解决了什么是犯罪及犯罪的表现特征问题,犯罪构成解决了犯罪由哪些具体要件构成及如何肯定的问题。

第三,适用的领域不同。犯罪基本特征使人们能够从表层和内部更好的认识犯罪,从而约束自己的客观行为以避免犯罪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犯罪构成主要应用在司法实践领域,赋予了司法以确定性和稳定性。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基本特征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出来的,而犯罪构成并未在刑法条文中有所体现,只是通过对分则内容的分析总结出来的。犯罪概念与基本特征是法律对行为的不良评价(否定性的),而犯罪构成是用来认定犯罪的一种方法与客观标准。

三、现有框架下的几点改善建议

就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其本身自有其一定的系统化和优点所在。我们也要充分看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与缺憾,并努力加以克服和改正,以更有效的应用于实践操作中。

1、对现有犯罪构成的整体坚持

针对不断的对四要件的质疑,我们认为体系整体仍是需要坚持的,并不是对某一体系的肯定,其实理论本身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存在,而只存在适合与否的问题所在。四要件理论反映出罪行的内在征候和合理构造,其与犯罪三大特征息息相关,不能割裂开来;作为量度的标准,目前为止无法被他论所取代。基于社会效果的稳定性,对于该理论的不足我们只有谋求不断的改进完善。历史的传承性,加之法律结果的安定性,废旧立新需要的充分的材料和条件仍不成就,所以现有的思路还是以改造为主,比较的贴近实际,也符合客观上的充要条件。

2、犯罪构成要件同一性的事实判断

我们在进行要件要素的一致性认定时是事实判断的通行。同一性认定的事实是行为本身体现出来的,不具有社会关系的属性。因而主观无须介入其中,一旦介入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事实判断以客观的存在为依托,把行为体现的性征与要件加以联系和区别,在差异和相同中相一致,在矛盾变化中相统一。构成要件作为对应性的要素部分,应当是不存在好坏之分差别的,带有价值性的对比会影响公正性实行。事实断定的客观为实质判断提供可靠的有效基础,在进行了同一性的比较之后,所有要件均符合法规,那么接下来就是综合各方面要素情形,进行理性逻辑的环节了。

3、主客观相统一的逻辑思维

犯罪认定过程中,也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犯罪构成赋予认识活动以平等性和个体性。对于犯罪构成的各要件之间是需要有逻辑顺序加以规定的。我们持客观主义的观点,即从客体,客观方面到主体,主观方面的逻辑顺序。将法律条文规定与实在行为同一比较,确定可能存在的犯罪的范围层次;将表现特征与库管类型化行为认同,查看其符合程度;排除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要件要素,秉持严谨与公正;最终,综合行为和事实对行为对象和施加者心理的活动的环节得以实行,从而达到主观意识与客观实际的完美集合。在认识过程中,避免判断人的主观心理的介入。应该看到,刑法的客观主义是应当坚持的有力趋势和发展潮流。

四、结语

通过对犯罪基本特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的探讨,我们知晓了两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对于树立不同的犯罪概念和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性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对于理论的完善与改良仍将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09(02).

【作者简介】

朱 婷,女,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法制大队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