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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转型与“支农”机制相适应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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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是弱质性产业,需要政策性金融的补充。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以来,在支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职能转型与支农机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以赤峰市为例,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效应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转型支农机制相适应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转型;支农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28-02

一、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效应分析

(一)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安全,“支柱”、“骨干”作用发挥显著

2004年以前,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责是支持地方国有粮油企业开展收购、储备、调销等业务,为解决“卖难”,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为此,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增加粮油信贷投入,加强粮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了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2008年,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累计发放粮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达27.78亿元,同比多投10.35亿元。其中,累计发放中央储备粮贷款8.12亿元,地方储备粮贷款0.93亿元,粮食收购贷款5.34亿元,调控粮油贷款8.8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在保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同时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扩大支农领域,推动新业务范围拓展

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到位和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职责的调整,国务院、银监会陆续批准农业发展银行开办涉农商业性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一方面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营销新客户,吸引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企业办理开户结算和存、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努力树立现代银行理念,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操作流程,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到2008年,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除传统的粮油收购、流转、储备贷款业务外,信贷业务范围已拓展到涉及农牧业产品、农用物资的商业性储备、加工转化、农业路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小企业领域。一是稳健发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业务。二是巩固发展商业储备贷款业务。三是择优支持农业小企业发展。四是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2008年新增农村路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4000万元,对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经营业绩提升,盈利指标创历史新高

通过加强贷款客户营销,农业发展银行从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业务萎缩的困境中摆脱出来,贷款规模快速扩张,资产质量持续好转,盈利能力大幅提升。2008年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实现经营利润1.68亿元,同比增加9146万元;资产利润率3.72%,同比增加2.08个百分点;收入成本率10.91%,同比下降7.88个百分点。

二、农业发展银行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业务拓展较为缓慢,贷款覆盖面狭窄

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其新业务范围已经囊括了“三农”领域所有经济主体,涵盖了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以及农牧业生产产前、产后极为广泛的服务领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新业务只是较深入地介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商业储备企业,对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小企业贷款等领域虽有涉及,但支持的客户数量少,贷款规模小,更多领域的业务拓展还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新业务运行机制构造不尽合理,支农政策性体现不足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注入的资本金和为数不多的粮油企业存款外,主要是中央银行再贷款,而资金来源的市场性和资金运用的政策性之间矛盾作用的结果就是农业发展银行新业务拓展集中向农村牧区高端优质客户倾斜,对于贷款政策性执行的坚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是农业发展银行新业务开展所遵循的贷款管理办法,操作方式与工商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趋同,主要是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自身与农牧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所形成借贷关系,来体现支农的整体效果,忽略了通过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合作来把握贷款的投向和整个运作形式,使得贷款支农政策性特点体现的不够充分。三是在贷款发放的考核上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同样更多地去关注贷款对象的性质、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足值抵押、担保和还款能力,对于信贷支持的社会效益考虑不多,贷款的投向、条件、范围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基本相同,相互补充的作用不能有效体现,与政策性支农的功能和初衷有所偏离。

(三)中长期贷款所占比重低,与农村牧区建设需求不相适应

从贷款期限结构上看,赤峰市农业发展银行2008年短期贷款43.8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89.83%;中长期贷款4.9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0.17%。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决定了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期限,同时也决定了贷款对象贷款使用期限。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其职能主要是贯彻国家中长期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贷款的指向是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但此类项目大多具有自身效益低、投资周期长、数额巨大、资金回笼慢、资金占用长期性的特点。而资金来源短期性与贷款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坚持政策性金融改革取向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而弥补市场调节缺陷、扶持弱质产业和弱势群体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特别是在“三农”领域,仅仅依靠一般的商业性原则配置金融资源,将会出现很大的市场缺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充分发挥财政和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对市场形成有效的政策性补充,才能保证农村,农业资金的投入。所以,政策性金融职能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应当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进一步得到加强。逐步渗透到与“三农”发展相关的更为广泛领域。

(二)开辟多元化筹资渠道,增强农业发展银行支农信贷供给能力

一是可以考虑从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预算中确定一定的比例,对优先发展农牧业项目和领域提供优惠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周转使用。二是增加财政对农业发展银行的无息贷款,以利于其降低资金成本和长期使用。三是设立国家扶持农业发展基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代为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把财政支农资金交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付和划转。五是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及以下机构按存款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

(三)拓宽政策性支农范围,科学界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边界

一是在继续为粮油收购进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外,逐步将已列入中央和省级重点项目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纳入政策性贷款业务范畴,提高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范围和有效性。二是在“分帐经营”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农业发展银行自主开办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商业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性质,确定贷款分类,严格分帐管理,避免政策性资金用于商业性贷款。

(四)完善农业发展银行政策工具,为增加农业投入提供保障

一是赋予农业发展银行对同级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划拨、使用过程监督管理职能。通过与财政部门对农牧业领域投资的广泛合作,共同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二是赋予农业发展银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职能。对于已经纳入政策性贷款支持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可以采取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三农”领域。三是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与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降低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