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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媒体常曝光政府各部门的“临时工”乱作为、不作为事件。胥吏,也称书吏、房吏、司吏。是县衙中没有品级的、但有编制限额的低级办事员,不妨称之为“准临时工”。吏与官不同,大都为本地人,有文化、有背景、无功名。经官员推荐或考试而录用。大部分在县衙“六房”(吏、兵、户、礼、刑、工房)任职,一部分在所属巡检署、课税署、河泊所、驿站等机构办事。这些“准临时工”能量很大,往往可以凭借手权行善或作恶。
古代衙门事务繁多,而且上级衙门大多通过文书来了解下级衙门的工作情况。文书的格式十分复杂,对行文、用词要求非常严格,有固定的格式、用词、套语,而这些东西又是那些科举出身、熟读四书五经的长官从未学过,也不屑去学的。所以,管理、起草各类公文也就成了胥吏们的“专利”,即使在师爷盛行的清朝,有他们部分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等司法文书,但大量的文书管理、撰写等事务仍由胥吏负责。由于胥吏拥有这个特权,他们便得以凭借它把持衙门事务,在一字一句、一圈一点上大做文章。尤其是分管司法审判、直接关系百姓身家性命的刑房胥吏,所有关于案件的、十分重要的、作为判决依据的各种文书,都是他们整理、缮写和起草,其间一字一句的调、增、删,都对案件的判决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这成了胥吏们弄权舞弊的区域,有时甚至案牍文书一字之差,便轻重悬殊,结果便会大不相同,可以让人上天堂,也可让人下地狱。
清朝乾隆五十四年(1789)的状元胡长龄是江苏南通人,其父曾经出于与人为善之心,更改一个字(确切地说,是添了一个笔画)而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胡父曾任浙江某县衙的胥吏,奉命审理一桩盗窃案。一乡绅家发生一起盗窃大案。据被捕案犯自供:“纠集十余人从大门进去”。根据《大清律》规定:凡强盗,不分主犯、从犯,全部要处斩。胡长龄的父亲知道众犯人是因为贫苦而偶然行窃的,并不是真正的江洋大盗,但文书档案已经全部整理好了,立刻就要送到上级衙门,来不及重新改写了。他就对主审官说:“这些人到案就承认盗窃,肯定不是惯贼。现在首犯和从犯都处斩首,似乎量刑太重了。”县官以上司催得太紧,也不及重新抄录犯人供词为托辞。胡长龄的父亲就请求在“大”字上添上一点改成“从犬门入”,并且说:“我仰慕您爱惜生灵,不事杀戮的善心,并没有私心杂念。”县官听从了他的建议。这样公开盗窃就成了钻狗洞的小偷小摸。最后刑部批复仅作杖刑处理。举笔之间,就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
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广州增城县有个张县尉(公安局长),当时县里有个叫刘花五的大盗,啸聚山林,无恶不作,官府几次捕捉都未得手。一天,有细作来密告,说刘花五正在邻县一个土豪家里。张县尉得到情报,便想带兵前去,不料一个姓陈的弓手(刑警队长)自告奋勇,带了30多人前往捕捉,结果手到擒来,余党十几个人也先后落网了。按照宋朝相关法律规定,县尉捕获大盗,理应论功行赏,加官晋级,可张县尉和知县关系没有理顺,知县将此事报告知府,在报告中这样写道:“增城县尉司弓手陈某获若干盗”,理由是张县尉没有亲自带队前往,所以不能论功行赏。这明显是公报私仇,给张县尉穿小鞋。
愤愤不平的张县尉去知府衙门疏通关节,但因为知府只能按照知县的报告如实上奏,所以也无法可想。张县尉任满后,回到京城杭州,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吏部一个胥吏,问他是否有办法帮自己升迁,胥吏回去查了有关案卷后,告诉张县尉说,只要给2000贯钱(约今60万元),保证搞定。张县尉半信半疑,与他讨价还价,最后以1000贯成交,先预付500贯。
胥吏走后,两个月没有消息,张县尉心里火烧火燎,后悔被他骗了钱。一天半夜三更,胥吏突然跑来,告诉张县尉事情摆平了,要他准备被皇帝面试。张县尉惊喜交集。皇帝召见面试后,果然任命他为福州永福县(今永泰县)知县。
张县尉始终没有弄明白胥吏是怎样替他弄到这顶乌纱帽的。后来圈子里的朋友了解后告诉了他。原来,胥吏查阅了增城县上报的文书,悄悄把文书带回家,将原报告中的“县尉司”的“司”字,添加了一“丨”,变成了“同”字,这样一改,“增城县尉司弓手陈某”变成了“增城县尉同弓手陈某”了。既然县尉“同”弓手一起带兵捕捉强盗,县尉自然应得头功。就这样轻轻一笔,张县尉变成了张知县,胥吏则轻轻松松捞了一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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