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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判断句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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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判句是古代中的一特殊句式。它是以名或名性的,表示判。本文主要根近八年古核心期刊中部分者判句的研究,首先介了古判句的基本格式,其次,主要述了位者判“是”的史研究。

:判句;“是 ”字;指示代;;判

判句是以名或名性的,表示判的。在代里,判句的主和之一般要用(判)“是”字,例如“我是中人”。

一、古判句的基本形式

但是在秦以前,判句一般不用,而是在後面用“也”字助判。例如:

制,邑也。(左公元年)

虢,虞之表也。(左僖公五年)

有候在主後面硬“者”字表示提,然後再在後面用“也”字。例如:

彼秦者,而尚首功之也。(策・策三)

彼吾君者,天子也。(同上)

用“也”字煞句和用“者”“也”照的句子,是古代判句的典型。

我把古代判句的基本形式起,大致有如下:

(1) 主(者)+名性(也)

(2) 主(者)+副+名性短(也)

(3) 主++名性

(4) 主+是+名性

在上古面和仿古的文言作品中,(1)、(2)格式的判句比常,且以句末用“也”字煞尾者居多,不用“也”字的判句要少一些,主後面的“者”字可出亦可不出。第(4)格式的判句是代判句的一般格式,它在後期出,但直到末以後才多起,在古代主要是在口或口成分多的作品中出,文言作品中用“是”字作表示判的例子少。下面主要就第(4)格式的判句,述近年界者述“是”的研究。

二、“是”的成因史探究

在先秦代,有些“是”字容易被人解,上是指示代作判句的主或。在判句中,人所判的不限於人或物,有候是一件事情,件事情在前面述了,然後用指示代“是”字或“此”字指,使意更明。例如:

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也。(左僖公三十年)

在此句中,“是”字指“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件事情。

但是,在古代里,用指的指示代往往不用。,好像不是判句,其仍是判句。例如:

君惠徼福於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是)寡君之愿也。(左僖公四年)

有些判句由於主所指的人或事物已在上文出,所以省略主,情一般出在里。例如:

曰:“翳桑之人也。”(左宣公二年)

上古有判,名名性不需判即可成判句。由於上古“是”有指代作用,因此在上文例句中“是”字被是指示代。上古有一具有只作用,如“”“之”“斯”“此”等,但是只有“是”後展判,究其原因,王力先生曾提出“位置”一解。他:“在先秦代,主後面往往用代‘是’指,然後加上判”;“‘是’字常在主和中,就逐生出的性。”由於“”“斯”“之”不於判主和的位置,因而不可能展判。但有者提出,“此”和“是”字一可於判句的主和中,例如:“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什麽“是”字展判而“此”展判?有者通查《左》《孟子》部具有代表性的上古文,通“是”“此”在判句首出率的比,它在判句句法合特方面的比,判句句首的“是”“此”的出率差距甚大,它所的法位置也不近相同。“此”只於主位置,“是”并非只於主位置。“此”指代,“是”非指代,它具有超出指代的法特性。“是”之所以展判,正是由於它自身一在特性展的果。

上古有判,但有判句,是言界的共。但“判句”和非判句的,界看法存在分歧。一些者,只有”性+是+性”形式才是判句;另一部分者,“是”後性的也是判句。有者,判句的是主和之是否存在某行定。若以是否“是”字句和是否表示定作判句的,那“知之知之,不知不知,是知也”的“是”后性,“是知也”一句判句。“知之知之,不知不知,是知也”一“是”字句“是”判句,“公卿大夫,此人爵也”一“此”字句“此”判句,“制,邑也”一句式名判句。

上古文中,《左》《孟子》部文“是”“此”二字出率都高,以部文查象,查情看,“是”字居判句首的比率明高於“此”字,如果“是”“次”都是粹指代,它都具作判句主的件,如果“是”“此”判句代判句,上述全部代判句的“是”“此”判句的比例作一比,“是”在代判句中的比例高於“此”字,由此表明,“此”字然也可以於主和之的位置,但它出在一位置的情并不多,而“是”字是常於主和中。

一常出在某一位置,是由其自身的在特性定的,“是”“此”出位置不同,即反映出二在特性不同,有者句法合上“是”“此”判句作比,“是”“此”判句在法性上也不同,“是”主要出在性判句句首,“此”主要出在性判句句首。而“是”主要出於性前,一位置甚是特,它并非像性判句那只有主的位置,它含有一的法位置,因只有性判句才可以由和性直接成判句,,“是”有可能是同起著主和的作用,即“是”既有指代性,又具有判性。由於“是”具有指代功能和判功能,同主和的位置,所以它可以和後面的性成性判句;由於它的判功能,它前面有可能出主和副,因此後在中古展判。

於“是”字的史展,有者一步研究,“是”於主之指主的候,在法和上都非必不可少,它的使用值在用上,正因日次它就有可能被重新分析,而一步展。那用角度分析,“是”或“此”首先作指示代出在句子主之指主,在客上使得主更加突出,因而它起到了加主的作用,久之,人感上不去考它是一指示代,而把他看作是主的一。由於“是”或“此”在句中指主其位置往往靠,在流中她更,人需要,最便之即“是”“此”拉到一方,使其成的。在一程中,只有“是”成功地成的。“是”於主之的候,它往往就有了主之述容成立的意味,“是”在句中表示、的用法出得很早,在《》代就又了用例,但它在很都主要起突出作用,非判句中不可缺少的,因而不是完全的判。原有的判句在表上受到限制,客上需要一判,“是”的出足了一需求。

於“是”的研究,有者研究如下。古的判句可分:一是主之後不能用“是”指的,例如:

“是乃仁也,牛未羊也。”(孟子・梁惠王上)

另一是主之後可以用(但不一定用)“是”指的,例如:

“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也。”(左僖公三十年)

第一可“最的判句”,第二“主被主化了的判句”。者研究,先秦文料看,真正的判“是”都是出在第一判句中,而不是出在第二判句中,例如:

“是魏之也。”(策・策三)

第二判句中出真正的判“是”的例子,先秦文料中。中古和近代中,真正的判大多出在第一判句中。例如:

“汝是畜生,而欲娶人耶?”(搜神卷十四)

出在第二判句中的例子少,中古里尚未找到,近代里也只找到例子:

“行不裙,笑不露,是女。”(元第十二出)

而且,真正的判出在第二判句中,它前面的指示代依然可以存在,而指示代就是原判句中的指示代“是”,只不后成“”。由此表明,然近代有判“是”出在第二判句中的例子,但判非由原判句中的指示代“是”而,原判句中的指示代“是”,性和功能方面化,它只是被一新的形式“”取而代之。所以,真正的判“是”出在第一判句中,而不是出在第二判句中,明判“是”非由第二判句中的指示代“是”展而。

正由於於第二判句中的判,易被解代同判句中的判“是”,所以大家普遍判“是”是指示代“是”展而的。有者,古中的判不是的什麽“展”而,而是便人言表的需要自然而然“生”的。判句中的判是一十分重要的,它明表示判句中主客之的同一或一致(故又“”),因此,言表呼的生。但是,由於的意不太在,因而上古前期的用者可能尚未意到它的重要性。到了上古後期,人由於需要而使其而生。而言之,古中的判“是”是著人言表的需要而生的。

考文:

[1] 王力.古代[M].北京:中局,2008.

[2] 肖曼.上古“是”判句“此”判句之比[J].古研究,2005,(3).

[3] .“是”的成因再探[J].山大(人文社科版),2005,(4).

[4] 曹安.於古判的源[J].古研究,2008,(1).

[5] 敬.古代的判句[J].大院,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