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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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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3-01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网络犯罪是在计算机犯罪基础上“孵化”出来的一种犯罪新形态,网络犯罪必须在特定的空间内实施。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定义,存在很大的争论。网络涉及了三方面的秩序:一是网络本身秩序,或者说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二是网络资产合法所有权的秩序;三是网络合理使用的秩序,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的秩序。2001年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草案规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滥用行为”。从网络属性及其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网络犯罪刑法保护对象分为三类是比较科学的,分别体现了网络的不同价值属性,也体现了网络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因此,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络信息安全犯罪。

二、网络犯罪特点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步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的犯罪。

2.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范围广。通常网络犯罪分子只要有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即可进行犯罪活动

3.行为的智力性。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目标大多数针对网络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信息及其运行系统,做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很难实现侵入或破坏网络系统的目的。

4.隐蔽性强,取证困难。作为一种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犯罪,网络犯罪具有瞬时性、动态性的特点。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像研究刑法的大多数罪行一样,对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也通过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来研究。

1.网络犯罪的主体一般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说,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人。

2.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

4.网络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也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以及网络上的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四、网络犯罪治理的对策建议

如何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立法,网络上形形的犯罪致使我们应增大对其的打击力度。虽然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网络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网络立法还有许多空白。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治理网络犯罪:

(一)加强技术与管理方面的预防

必须大力开展高安全计算机的研制和生产,替换不安全的计算机。同时要建设安全的计算机管理,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应当有保卫干部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共同管理。要建立对网络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上报制度,必须注意定期抽样比较资料,查核文件,有效管理电脑作业人员并随时掌握其异常举止,设计完整的测试系统方法。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就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只有部分相应的行政规章,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随着网络时间的不断深入和网络越来越融入生活,制定和颁布网络基本法律显得越来越迫切。此外,还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的实施进行细化,确保可操作性。

(三)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对于网络犯罪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总方略,把技术防范和刑事惩治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加强网络犯罪司法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训练。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化犯罪,科技含量高,所以在要在司法领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以技制技”的目的,就必须加强司法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否则司法机关在对网络防醉的刑事侦查、、审理中就十分被动。

(四)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同样不受物理国界的限制。因此需要全世界执法机构携手合作,制定共同战略,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的规制任重道远。网络犯罪因为其自身具有灵活多变加上现行刑法体系的滞后性,在现有条件先想要对其进行完全地规制具有很大困难。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刑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网络犯罪一定会像现在的一般犯罪一样得到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