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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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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历史沿革

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将原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项目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2005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确定了我国境内各类煤矿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最低标准。上述两个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建立并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提取标准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和矿井灾害程度不同而不同。对于大中型煤矿,属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属于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对于小型煤矿,属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炭生产企业要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逐月提取,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以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做到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专款专用。年度有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直接列入当年成本和费用。

(三)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企业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三、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一)执行原会计制度企业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煤炭生产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如果用于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技能培训等形成费用性支出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相关支出用于购置安全防护设备、救援救护设备、器材等,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提足折旧,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

1、2008年规定。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应当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不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有效发挥其以丰补歉的作用,尤其是由于安全生产费不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导致企业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而只能是据实扣除,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2、2009年新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即会计处理与原制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原制度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记入负债类科目――“长期应付款”,新规定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专项储备”。另外,企业计提的将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安全生产费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即“制造费用”科目,企业计提的将用于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科目。

新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带来的税负增加等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费用的长效机制作用,较好地兼顾了煤炭企业利益和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