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宠物寄养纠纷谁担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出于种种原因,许多人无暇顾及家养的宠物时,会将其寄养在宠物服务店里,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宠物死亡,店主应当赔偿
案例:因母亲遭遇车祸,2013年9月7日,姚茹萍不得不从单位请假回老家照顾母亲。她所饲养的两只宠物狗,只好以每天150元的价格送至附近的一家宠物诊所寄养。可半个月后,姚茹萍刚取回两只宠物狗,便发现两只狗均上吐下泻,虽花去4000余元医疗费用,但其中一只还是医治无效死亡。经尸检得知,宠物狗是感染了一种能够通过空气传播、致死率极高的细小病毒。面对姚茹萍的索赔,宠物诊所却以其收费仅有2250元、如果如数赔偿得不偿失为由拒绝。
点评: 宠物诊所应当赔偿损失。宠物寄养实质上属于保管合同,即宠物主人将宠物交由他人保管、他人按要求保管寄存的宠物并予返还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物出现意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保管人均难辞其咎。本案中,鉴于姚茹萍已经一并支付保管费,宠物诊所自然必须担责。
遗弃宠物,主人构成违约
案例:2013年10月17日,李丽丽因出差,将自己饲养的一只宠物猫寄养在一家宠物销售商店。谁知,原定一周的寄养时间却因为工作耽误最终往后拖延了23天。回家后,李丽丽算了算自己所需花费的寄养费用,发现远远超过了宠物猫的价值,遂拒绝前往领取并支付相关费用。甚至在宠物销售商店的一再要求之下,李丽丽仍我行我素,执意不往。宠物销售商店迫于无奈,只好诉请责令李丽丽领走宠物猫并按照实际天数支付寄养费。最终,法院支持了宠物销售商店的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李丽丽与宠物销售商店已就宠物猫的寄养、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约定,决定了李丽丽无论何种原因、何种理由,均有依约承担领回所寄养的宠物猫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其基于得不偿失而拒不履约,明显构成违约,自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宠物伤人,店主必须担责
案例:2013年11月18日,由于生育孩子需要住院,苟晓晓将自己饲养的一条公藏獒寄养在一家宠物服务店中。不料,一周后出院的苟晓晓得知,宠物服务店在遛放公藏獒时,因未尽看管义务,对拴藏獒的铁链脱落浑然不知,在发现公藏獒跑走后也未及时追赶,导致公藏獒将一名行人咬伤,前后花去60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行人坚持要求苟晓晓赔偿,苟晓晓在如数支付后,遂向宠物服务店追偿。但宠物服务店以其只是代管、并非公藏獒主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宠物服务店必须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若受害人没有过错,责任承担者包括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鉴于苟晓晓已将藏獒寄养在宠物服务店,也就意味着其责任发生了转移,宠物服务店自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