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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昱特现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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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频发,富昱特现象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成了出版社规避盗版侵权,维护权益借鉴的范例。富昱特是上海一家图片公司,几年前就开始追诉它们的图片未经授权使用的事,富昱特曾将多家出版社、网站、信息技术公司送上被告席。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湖南美术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富昱特公司系全球顶尖图片服务提供商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众被告未经富昱特公司合法授权,即在各自出版的图书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多幅imagemore品牌创意图片,同时,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了该侵权图书。富昱特认为,上述被告漠视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富昱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每案被告依其侵权图片的使用数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至3万元不等。

出版社的反应

首先,质疑富昱特是否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有出版社辩称: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中盖章存在瑕疵,同时富尔特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转让,富昱特公司提供的涉案作品胶卷底片也存在翻拍的可能,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质疑富昱特持有图片的合法性,均声称自己使用的涉案图片有合法来源。有原告称:如果富昱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亦未能证明涉案作品未过著作权保护期。《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的具体作品内容,因此不能证明该授权包括了涉案作品。

再次,对侵权行为不认可。有出版社认为使用的涉案图片是从相关公司购买,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且出版涉案图书为教学所用不以赢利为目的,因此该社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最后,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金额持有疑义。如认为富昱特公司索赔数额过高,赔偿请求超出了合理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首先,法院审理查明关于原告权利来源的事实,仔细梳理各项法律关系。根据富尔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展示于互联网网站WWW.省略.tw上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所有图片;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附件中包括了imagemore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

其次,法庭查明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在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道具的布置、拍摄的角度、光线的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摄影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原告提供了涉案图片的胶卷底片和存储图片的光盘,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图片权属的证据,虽然被告主张底片存在翻拍的可能、光盘信息存在修改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涉案图片作品公开刊载于原告网站,网页上方有“imagemore”标识,且每张图片上均有“imagemore”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的相关版权声明,故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上述光盘和胶卷底片,法院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

再次,关于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各份证据予以认真、科学的判断。虽然涉案图片一般经过裁切、翻转等技术手段,但还是无法掩盖富昱特图片的特点。而对于被告关于涉案图片系由被告委托第三方制作,被告不应承担侵权之责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委托制作方以及实际使用者,应对其图片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却未能提供图片的合法来源,对图片的使用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最后,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认定。出版社是在图书封面或封底将涉案图片作为图书装帧设计使用的,在富昱特公司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和出版社因此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出版社具体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书费,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几点启示

1.版权意识。版权意识绝不只是出版社领导和版权管理部门才需要具备的。透过富昱特现象,全社上下应该抓住契机,认真学习著作权法,严把图书版权关,对每一幅图片的来源、版权所属予以落实,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做到每张图片都是授权使用的。

2.重视合同的严谨性和执行力。出版社对委托制作方、封面设计公司签订合同,注重图片的合法授权使用。

3.算一算经济账。过去出版社担心上法庭会破坏自己的社会形象,而随着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在经济活动中打官司也是不可避免的工作,不惜重金求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即使是必输无疑的官司,也要算一算经济账。现在法官也好,出版社法人代表也好,都是非常理性地对待这类案件。

4.关于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一方对对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尽管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是在多年前,但富昱特公司在购买到该图书后两年内,而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富昱特公司于其购买该图书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出版社使用了涉案图片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富昱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5.省略.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富昱特公司持有的涉案图片的胶片底片、富尔特影像公司给富昱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富尔特影像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出版社大多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尽管出版社所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于其购买的图库,但购买图库的行为不代表其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故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当今社会,可以说没有一家出版社没被盗版过,自己深受其害,更应该尊重他人的版权。其实不只是富昱特,还有华盖,还有全景,也都因为图片被侵权,纷纷将一家家出版社告上法庭。衷心希望“不打不相识”,图片供应商和出版者之间应该从此搭起合作的桥梁,共同为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做出各自的贡献。

(作者单位系科学普及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