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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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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诉法实施以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从无到有,从探索发展到依法实施,检察机关在此项专门监督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如何完善刑事监督制度,进一步解决刑事立案监督中一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讨。

一、立案监督的案件查证

有效开展刑事立案、监督,能否发现有案不立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案件的线索,是一个首要的环节。如果没有案源,立案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案件线索可在社会上加强宣传,办案机关内部信息情报沟通中获得。随着检察、公安机关之间工作联络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两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固定的刑事发案、破案、立案、报捕、等信息情报沟通交流系统。

二、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

随着立案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工作量的增加,应当逐步建立一个与其他职能部门相平行的工作部门,进行专人负责。改造现行办案体制,除了被害人申诉、控告、知情人举报案件,由控申部门负责,并及时移送批捕部门外,一切涉及立案监督的工作均由侦查部门来承担。这样会提高立案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此项工作提到一个新水平。设计专人负责,从线索受理,调整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公安机关回复、通知、立案或回复被害人等整个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活动全过程,做到记载科学,详略得当,落到实处。

三、立案监督调查及其材料的使用

只有经过调查核实,才能确保立案监瞀的准确性。1.立案监督的调查不同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活动。2.必要的调查工作从接受控告、申诉或举报后即可进行,以避免时过境迁而得不到有价值的材料。3.调查内容应当根据刑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精神,将“应否立案”作为核心问题展开。主要考察是否属于立案监督对象,是否要向侦查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至于证据材料是否达到“可捕、可诉”程序,不应纳入调查范围之内。4.所取得的调查材料,应作为“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即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的依据,随同《通知立案书》同时移送侦查机关。这里有一点必须防止,检察机关的调查材料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办案定罪的证据加以使用,因为检察机关的调查,不能取代侦查机关的侦查,否则,将会混淆两个机关的职能,导致执法混乱。

四、刑事立案监督质量评诉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直接目的,是将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使应该得到刑事追究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立案监督质量评价标准必须达到三能,即“能逮捕、能、能判刑”。至于通过立案监督,进入立案,侦查阶段以后由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最终达到不要求,也属正常,这是实事求是在刑事立案监督中的体现。

五、加强协调配合

我国法律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必须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在配合中监督,在监督中配合。

六、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

1.理顺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的关系,改变目前有两个部门共同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状况,使每一条进入检察机关立案线索,不至于被疏漏。2.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备案审查,及时了解掌握下级院开展这项工作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在力量上支持,保证工作质量,维护执法严肃性,定期对立案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克服,总结经验,扎实推进。(编辑/丹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