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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以其征收依据位阶高、征收范围普遍、征收手段强制等优点,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首选方式。构建社会保障税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目前,行政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没有交税,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可通过理顺原有体制,将这部分群体纳入纳税人范畴。自由职业者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不好准确掌握,但这并非不可克服,可以借鉴所得税的经验。
现存的最大问题是农民的纳税问题。而农民纳税难题在于农民的界定,不管从什么角度来定义农民,都应该将农民纳入整个社会保障税体系,同时应针对其自身特点而与其他纳税人区别对待。针对我国目前现状,从可行性的角度考虑还不宜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范畴,应将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确定在工资、薪金的范围内。
同时,税率形式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此外还应根据所征税税种的特性来选择。基于社会保障税的特点及其税目的多样化,社会保障税宜采用比例税率。这是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并不完全与社会保障税的缴纳挂钩,如果采用累进税率,这对高收入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相对于低收入者他们交的多而得到的少,而且两者之间的落差较大。
但采用比例税率虽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但落差并不会像适用累进税率那样大,最高限征额的限定也能进一步减小这个落差。比例税率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主动性、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也降低了征税机关征管难度。另外,由于社会保障税的各税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差别对待。
此外,社会保障税不适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因为社会保障税是限定特殊用途的税种,如果采取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就意味着整个社保资金总量的减少,这就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撑。
同时,减免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或诱导纳税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目的,很明显社会保障税的减免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
总之,对于我国,除考虑上述因素,还要考虑与目前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因此我国可先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三个税目,原因是这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与个人利益关系最为密切,而且实施的基础也较好。至于其他保险由于与公众联系不像上述三种保险那样密切,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故还不宜将之作为税目。当然,社会保障税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保障范围会越来越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