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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挪用封堵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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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去年重力打造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全部出台,意在防止信贷违规挪用,

但其效果还值得深入观察

银监会2月20日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遏制企业违规挪用银行贷款行为。

至此,银监会控制信贷违规挪用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全部出台。去年7月27日,银监会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四大文件的核心是“委托支付原则”,意在银行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实现“实贷实付”,防止信贷违规挪用。

去年天量信贷的情况下,随着股指和房价的升腾,信贷挪用炒房炒股的质疑声鹊起,银监会耗时一年多,打造了上述管理办法。1月26日,在银监会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要切实建立“实贷实付”,建立“营销、审查、发放、管理”既相联系又相分离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做到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新规本身是银行业监管的一种进步,理论上确实可以起到规范贷款发放、制约贷款挪用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条款流于形式或理论,导致执行“空转”。

空转节点

在“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中,监管层力图通过对贷款资金实际需求的测算、加强信贷支付和贷后管理跟踪等,尽量杜绝贷款挪用。

某国有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一位信贷员表示,如果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那么凡是进行受托支付的贷款,银行便不经过客户账户,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与这家客户发生交易的关联企业。此后,收到拨付资金的企业的收账明细,以及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发票,也将转到银行进行备案。这些凭证,都将成为总行以及当地监管局进行内审外查时的对象。

“但现实的情况是,银行只能确保企业交易在‘名义’上的真实性。”一家股份制银行山西分行信贷部经理对记者说。

就贷款企业而言,制造出一个合规的“真实”交易合同并非难事。“能够从银行贷款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或者国企。而与其有交易的企业则主要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上述人士说,在这样一种力量格局下,与关联小企业“制造”一笔购货合同、抑或劳务外包合同,而后交给银行审核备案,并没有什么难度。

“以最简单的劳务外包而言,一家企业的某个贷款只需要100名劳务,但为了多提流动资金,劳务外包合同上便可约定300人。”该人士说,“信贷人员亲自下到企业里去检查,但同样无法证明企业的虚假交易。因为企业可以以低廉的价格找200人来充数,这对企业而言非常方便。”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2009年巨大的放贷压力之下,有些银行会主动为企业“支招”,要求其“挪用”。

“例如有的企业确实不需要资金了,但信贷员的放款指标完不成。于是便会找到老客户,请求其贷些款,通过购货等方式,把资金以真实贷款的名义放出去,然后再通过下游的企业绕个圈子,将资金转存回银行。”该人士表示。

除构造虚假合同外,通过拆分大额贷款来规避受托支付,成为规避“受托支付”原则的另一个途径。

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以大化小,成为规避新规的便捷手段。

这样执行并不难。建行风控部某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出于防范信贷风险,或是不断跟进贷款企业资金情况的考虑,也会有将大额贷款资金进行拆分的需要,而客户本身也会有拆分支付的客观需求。

“总有办法”

银行业人士表示,银监会即将要求各地银监局检查“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的执行情况。但这份检查并不被看好。

不少商业银行人士认为,“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大大增加了银行信贷审核的劳动量,但是实际效果可能甚微。“企业要挪用,总有办法”,不少银行并不寄望通过该办法真正切实解决违规挪用问题。

而退一步讲,如果企业真的有了挪用意愿,挪用的是信贷还是自有资金,并不影响其偿贷能力。

“如果一个企业拿100万元自有资金去炒股,然后跟银行借贷100万元,从偿贷风险看毫无区别。”中行某人士指出。

另外,银行很难通过强制执行“受托支付”来修正企业的信贷挪用问题。

农业银行高级经济学家何志成表示,目前这一窘境的根源在于市场的主动权过于倾向于大型企业,或者说是大型国企。

“目前许多贷款项目,银行处于弱势地位,能够争取到发放贷款就已经不错,企业亦不希望银行对其资金管理涉足过多。因此大环境必须改变,银行首先必须有具有主动权、话语权、定价权。”何志成说。

建行某人士也表示,观察国际市场可以发现,国外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的主要责任人是企业自身。一旦查出将严重影响其信用,甚至可能归于诈骗而受到严厉处罚。

但在中国截然不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江平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具有恶意占有性质的贷款挪用才属于犯罪范畴。而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属于平等的盈利机构,因此大部分贷款挪用属于民事范畴。

如果挪用贷款出现损失且属于单纯的商业贷款,主要责任则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济赔付。如果挪用贷款享受了低息等政策性优惠,那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则可能受到行政上的处理。

“而国内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如果是大企业,那么即使挪用了,将来办贷款仍不会受到明显的牵制。”何志成说,“信用制度和严格的法律约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而银行的主要客户又多是垄断国企,更加剧了双方力量的失衡。这也是为什么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此治本的重要原因。”

监管管什么

身处执行困境下的银行人士表示,防止贷款挪用的一系列新规已经比较细致,而未来则不宜再进一步细化。

“基本上已经管到了银行每天开展的具体业务层面。”上述建行人士表示,“过细的规定会让银行失去市场的灵活性,而且在人力和成本上也是不现实的。”

不过,银行业人士普遍表示,虽然地方的保增长冲动、企业的盈利冲动,以及银行的放贷冲动各项因素混合在一起,使得防止资金挪用、贷款监管方面的难度非常大,但监管层仍然留有一个杀手锏,那便是总量管理。

在信贷规模有所限制的情况下,银行的惜贷情绪浓厚。“有限的资金额度自然要分配给那些心里更有底的优质项目上,同时对于企业拿到珍贵的资金却用于他处的行为,银行也会更为敏感。”建行人士表示。

同时,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从2010年开始强调的逐季均衡投放、以及对当期贷款规模的监管,将能更好确保流动资金贷款的真实性。

“如果信贷规模总量保持在一定范围,那么所谓的贷款发放过于宽松、贷款用途监控不力等问题,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控制。”该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