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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的乡土社会对法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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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是一个乡土大国,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乡土社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了乡司法跟上变化的脚步。笔者从江苏省海安县墩头法庭的司法状况切入,以法官的视角探讨了变迁中的乡土社会法官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变迁;乡土司法;法官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48-2

墩头镇位于江苏省海安县西北部里下河地区,与海安县城相距16公里,宁启铁路、204国道穿镇而过,与328国道、通扬运河、南通港口和机场等构成纵横交错的大交通网络,水陆交通快捷通畅。这样的地理位置,促进了墩头镇的快速发展,也让墩头镇处在将入未入城乡结合部的尴尬地位中。墩头法庭作为海安县人民法院三大派出法庭之一,是变迁着的乡土社会中乡下法庭的代表之一。笔者于20lO年7月份在墩头法庭进行了调研,采取了参与式的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全方位了解到了法庭的基本情况,综合各方掌握的材料,从乡下法庭法官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时代乡土社会变迁下基层法官应如何面对挑战,如何完善自身以求发展。

从墩头镇的乡土民情和司法状况中我们可以透视出乡土社会面临着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它固守着乡土性。乡土二字,从费孝通先生的角度来看,“乡下人离不了泥土”,“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有一套为大家所共识的民俗习惯,虽不成文但亘古不变且为子子孙孙所遵守所推崇,这也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乡土礼俗的力量远比法律的制裁力来得大,法律只是人们到最后不得不的一个无奈之举而已。

其次,乡土社会承受着转型的压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以及国家政策的引导,乡土社会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自成一体了,而是经受着都市社会的频频侵袭,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规矩都在接受着转型的挑战,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乡土社会跟上前进的脚步,调整自身以求生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乡土社会的变迁是一个浩大且漫长的工程,变迁中的人们一方面要遵从祖辈的教训留下祖根,一方面要慢慢适应新时代,把自身从单一的小农经济中释放出来,去寻求新的出路。处在这样的“夹心饼”中,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们较难理智地掌控全局,更易受情绪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在司法领域内反映为纠纷的增加,矛盾的升级,人们之间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传统的乡规和法律之间的较量,这些棘手的难题就这样裸地摆在最前线的乡下法庭的法官们面前,他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角色,寻求自己的一席之地。

1 注重乡规民约的作用

乡土社会虽然处在变迁中,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因对土地的依恋使得生活在同一条纽带上的熟人社会,这个熟人社会祖祖辈辈建立和遵守的习惯、约定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就被更换掉。伦理道德、乡规民约仍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多数乡下民众而言,虽然他们也已渐渐认可现代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概念,但传统礼法思想仍然占据着主要地位。他们习惯于根据情理、常识来评价裁判的公与不公,这对法官而言,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利益的冲突,同时还有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在审判的过程中单纯地对利益的调整并不足以调众口,而民俗的道德性以及人们的自觉服从,恰好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缺陷。

当然,法官在运用民俗习惯审理案件时也要掌握好正确的方法,把握住法律和民俗之间的切入点,在应用民俗时不能违背了基本的法律精神,也不能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民俗习惯应该避免在审判中直接引用,而以灵活转化运用为妙,操作过程中也应对民俗习惯进行剖析,对于愚昧不科学不合理的乡规民约坚决不予采用,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双方都认可的民俗习惯才得以采用。就墩头镇而言,当地的婚嫁迎娶是要采取送彩礼、下定金的形式。关于彩礼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应当曾有过争议,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从立法上正视了彩礼这个源远流长的民俗,并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返还彩礼纠纷给予了原则性的解决办法。但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太过于笼统,无法根本上硬性解决争议,相反则是把彩礼返还具体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地法院。按照墩头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给予的彩礼一律不能再要回,因此墩头镇法官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常从彩礼数额方面入手,采取融合的态度,灵活地把握法律和民俗的度,并取得了凸显的效果。

2 不可遗弃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信赖和认同。继第一点所阐述,法官在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时,更不可丢弃司法权威。基于乡土社会这样的地域性,再加上都市社会频繁冲击的特殊性,法官所掌控的司法权威也具有了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司法权威和民俗习惯如同跷跷板的两端,此起彼伏,法官需要权衡两头才能收到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变迁中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当事双方的文化背景,认知水平有时候相去甚远。如果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一味强调运用民俗习惯,对当事双方采用一刀切办法,会给文化水平较高的一方造成滥用法律、法官无能的假象,影响司法权威,事倍功半。

司法权威,法官可以从几个方面得以强调:

2.1法官审判过程中思路清晰,言辞一针见血

一个睿智的法官,一个有良知能够清楚判断处理好事态的轻重缓急的法官,一个谈吐清晰,语言组织严谨的法官,即使在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以情理服人失败,也能够在法理上让当事人相信、服从判决。

2.2保持好法官的良好形象

法官可以亲民,但亲民并不等于形象邋遢随意,不等于没有原则。法官可以因时因地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采取不同的谈话技巧,但不可出尔反尔,更不可因经济利益违背法官职业道德,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

2.3及时制裁法庭上的不法行为

法官的亲切、法庭气氛的和谐并不代表着法庭上的人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对于藐视法庭的行为应当严厉及时地制止甚至制裁,维护好法庭的尊严。

3 法官司法经验的丰富

处于这样的变迁环境中,法官面对的纠纷类型越来越复杂,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迫使法官一改端坐高堂却蒙蔽双眼的正义女神形象,从精神、语言上走下高高在上的法官桌,真正地说一句公道话,断一次明清案。法官除了注重法律知识的补充,提高法律素养之外,更要注重了解乡下的风土民情,风俗习惯等地方状况,从民众最熟悉的语境中开始案件审理,增加自身的亲和力,取得民众的信赖和敬重。法官要使案件得到最佳的解决效果,就要主动地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疏解,不仅是要当个“法律专家”,也应当个“心理专家”、“经济专家”、“语言专家”……根据笔者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48%的民众希望法官能够用法律术语和日常俗语相结合的口吻进行审理,而44%的民众则倾向用通俗化的日常俗语来主持庭审,由此,法官掌握好日常俗语在法庭上的效果可见一斑。另外,法官也要不断充实自己的司法经验,从更多优秀的法官身上学习宝贵的经验,援引优秀的审判方式,提高自身修养以适应甚至掌控这变迁着的乡土司法。以墩头法庭为例,该法庭的法官能主动引导当事人客观地面对事实,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采用心理安抚的方法正确疏导他们的情绪,缓和法庭紧张气氛,弱化当事双方的矛盾,这本身就是法官角色的一大转变。

乡土社会所处的特殊性地位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和司法理念与之配套,对法官的要求这个话题可以老生常谈,但是这个努力方向却不能停靠不前。笔者仅以最朴素的视角和希望法律不断跟着时代前进的初衷,浅析变迁中的乡土社会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聊以表达初生牛犊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6-9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