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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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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等为由,近日判决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这一判决,有人认为广州中院判决开了危险先例,担心公共利益让《物权法》在保护私权方面成为一纸空文;也有人为此大声叫好,认为这有助于遏制“钉子户”效应的过分放大。关于权利的争议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的裁决还是得由法院来裁判,因此,对于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虽然我们的教科书一直强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和集体也应该给牺牲了个人利益的公民以合理的补偿,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私权正在不断膨胀,熟人社会逐渐变成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因此,在新的时期解决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仅靠道德宣传已经不够了,法律应该逐渐明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有1259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遗憾的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

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曾说过:“在某种意义上,利己主义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最无私的人希望他人幸福,也是因为他们的幸福对他来说并非无关紧要,推进他人的幸福和减轻他人的痛苦对他来说是一种使他满足和得到安慰的源泉。”正因为西方认为人的本性自私,加上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公权机关又往往垄断公共利益的话语权,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变成了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西方国家普遍主张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即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以个人利益为衡量尺度,要看公共利益的主张是否有利于促进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其利益享有主体是否具有广泛性。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当代各法治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至于我国采取何种形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那是一个立法技巧的问题。另一个方面,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还必须明确由谁、按照什么程序、以什么形式解决公共利益边界争议的问题,解决好程序正义问题。但无论如何,公共利益都应成为一个私权边界清晰的法律与政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