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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土佉卢文书中所见收养人给付送养人“奶费”现象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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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疆地区出土的佉卢文书反映出公元三至五世纪的南疆地区存在着收养子女的现象。而收养子女并非是无条件的,收养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奶费”给送养人。奶费的支付说明:收养子女是一种交易行为,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养子女被收养之后,与本生之家要彻底脱离关系,完全归属于收养人。收养双方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也使收养行为变得较为慎重。用于支付的奶费都是一些实物如牲畜,这一方面表明南疆地区畜牧业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表明实物交换方式依然是该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流现象。

关键词:三至五世纪;南疆地区;佉卢文书;收养子(女);奶费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207?04

佉卢文是一种古代音节字母文字,约在公元三世纪中叶在贵霜王国趋于瓦解逐渐消失之时出现于我国新疆境内,曾流行于古代的鄯善、于阗和龟兹等地 区[1](12)。目前所知,佉卢文文书多出土于尼雅遗址,其年代范围在公元三世纪至五世纪,“所记录的多是公元3世纪至5世纪的事实”[2](136)。这些佉卢文书经过专家学者的释读之后使人们,了解到其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涉及人口买卖、交换婚、收养子、债务、税收、差役、纠纷等等。笔者颇感兴趣的是其中记载的在收养子女时收养人给付送养人“奶费”的现象。关于这一点,刘文锁先生在其著作《沙海古卷释稿》中虽略有涉及[3](307),但并未对此做深入研究。本文拟就此进行较深入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元三世纪至五世纪南疆地区的社会生活。

一、文书中记载的给付“奶费”现象

这里所讲的“奶费”,实际上就是收养人在收养养子女时支付给送养人的一些酬劳,如刘文锁先生所说的“一般来讲,领养子女必须支付一种报酬,称之为抚养费或所谓的‘奶费’(kuthachira)”[3](200)。它在不同的佉卢文书译本中有不同的称谓,林梅村先生称之为“扶养费”或是“赡养费”,刘文锁和王广智先生称之为“奶费”。

在笔者所见到的佉卢文收养文书中,有一半多文书都涉及到收养子女奶费的问题。现统计整理如 下:

① 据传统法律,认领养子者,须付酬 款。[1](38)(文书11号)

显然,这里的“酬款”就是奶费,即收养人支付给送养人的抚养费。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在收养养子时,收养方应当支付给送养方一定的奶费,这是传统法律的规定。但从这件文书中,我们并不清楚“酬款”具体是什么,是给钱还是给物,给多少也都没有说明。

② 扶养费用亦未支付。……若其婢女确实擅自做主,给迦波格耶一养女而未付扶养费用,黎贝耶理应向迦波格耶诸奴仆索取三岁之牝骡一匹或三岁之牝马一匹,而养女则完全为彼等所有。[1](52) (文书39号)

这件文书提到,黎贝耶的婢女将自己的女儿送与迦波格耶诸奴仆收养。在收养的时候,收养方迦波格耶诸奴仆没有支付给送养人抚养费。因为该养女是由其亲生母亲的主人黎贝耶抚养长大的,所以抚养费也就由黎贝耶索取。收养方迦波格耶诸奴仆应支付给黎贝耶的抚养费是一匹三岁之牝骡或一匹三岁之牝马。

③ 判予三岁之马一匹作为扶养费。[1](54) (文书45号)

这件文书与39号文书中所说的收养状况有类似之处。司土黎贝耶的女奴支弥伽将其女儿送与卢达罗有了对抚养费的判决。卢达罗耶应向黎贝耶支付的抚养费是一匹三岁之马。

④ 此事经协商,奶费为一匹马。[4](81) (文书331号)

这件文书中,收养之事是双方都同意的,双方协商的抚养费是一匹马。收养方也将抚养费支付给了被收养方亲属。

⑤ 给Uito马一匹作为奶费。[4](108) (文书415号)?

这件文书中,收养方支付给被收养方的抚养费是一匹Uito马。Uito一词放在名词“马”之前,显然应该是对“马”的修饰语或是限定语。但它具体是何意思,我们现在还不清楚。

⑥ 鸠多里耶尚欠奶费。第一年一匹[……]马,第二年一匹tirs?a马应由鸠多里耶交给菩达犀 那。[4](115) (文书434号)

从此文书可以了解到,收养方鸠多里耶在收养养子的时候未支付抚养费给送养方菩达犀那。收养人鸠多里耶应交给菩达犀那的抚养费是:第一年一匹[……]马,第二年一匹tirs?a马。由于文书的残缺,我们不能详细知道第一年应支付的是一匹什么马,但是可以看出第一年和第二年用来支付奶费的马是不一样的。这里的抚养费是分两年支付的。这是不同于其他文书的情况。可见,奶费的支付也可以采用分期的方式。这说明,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古代社会早已有之,说不定这是最早的分期付款了。

⑦ 扶养费用业已全部付清。[1](136) (文书553号)

从这件文书中所知道的情况就是,收养方和被收养方之间的抚养费用已经两清,他们没有债务上的纠缠。但是支付的抚养费是什么,具体是多少,文书中没有涉及。

⑧ 现已给am?klatsa骆驼一峰作为奶费。[4](146) (文书569号)

这件文书中,收养方支付给送养方的奶费是一峰am?klatsa骆驼,与其他文书中支付的奶费不同。am?klatsa置于名词骆驼之前,也应是对“骆驼”的限定语或是修饰语,但该词具体是何意思不能知晓。但从文书整体情况可以推测,它可能是指骆驼的年龄或种类。

⑨ ……扶养费尚未支付……。[1](151) (文书741号)

由于文书残缺,从中了解到的内容也比较有限,只知道收养方没有支付给送养方抚养费。

⑩ 摩尔跋耶和詹善那已付一匹三岁之牝马作赡养费,色摩耶业已收讫。[1](319) (文书771号)

这里所说的“赡养费”实际上就是指收养方支付给送养方的抚养费。收养方摩尔跋耶和詹善那支付给送养方色摩耶的抚养费是一匹三岁的牝马,色摩耶也已经收下了。

通过对上述文书的一一梳理,我们对三至五世纪南疆地区的收养子女奶费现象有了基本认识:

其一,在日常生活中,抚养费的支付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支付了抚养费;一种是未支付抚养费。支付了抚养费,收养方和送养方就互不赊欠了。未支付抚养费的,收养双方还为此事纠缠在一起,未收到抚养费的一方提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其二,该地区存在着多起因未支付抚养费而引发的收养纠纷案件。国王对这一类案件的裁决正好印证了这一点。同时也表明,因抚养费问题而引发的收养纠纷案件均需由国王亲自判决。而国王判决可以说明,在收养养子女时收养方是要支付给送养方一定抚养费的。

其三,收养方支付的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实物,主要是牲畜,以马为主,其中也不乏骆驼。这些用来支付抚养费的牲畜并非是随意的,对它们有条件限制,一般情况下在数量上要求是一匹,年岁是三岁,有公母或是种类之分,并且是一次付清。其中也不乏特殊情形,如有分期支付的情况,要求在数量上是一年一匹。至于支付多少奶费,这是收养双方最终协商的结果。

其四,养子女亲生父母的真实身份和所处地位决定他们作为送养人是否有权收取抚养费。从文书反映的情况看来,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将其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时,可以自己收取抚养费。从这一情况可以判断,这些人应属于自由人,行动上是自由的,不受其他人的任何约束。但这一时期该地区还存在着奴隶制度的残余[5],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如果是地位低下的奴隶或是奴仆的话,他们就没有权利收取收养人支付的抚养费。虽然他们将自己的亲生子女送与他人收养,但是由于其身份卑微,从属于主人,自身没有太多的人身自由,因此抚养费也都是由其主人收取的。

二、给付“奶费”现象所反应的三至

五世纪新疆地区的社会状况

收养养子女时,奶费的支付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收养养子女成为一种交易,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这些文书记录的奶费纷争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收养方还是被收养的一方,对抚养费的问题都十分在意。因为抚养费问题牵涉到两方在收养上的实际利益,他们都要维护自身利益。作为收养的一方,如果在其支付清所有的抚养费用后,养子被其亲人带离他们家,必然会向政府提出上诉,请求对此事予以处理。而作为被收养的一方,如果孩子在被他人收养之后没有得到抚养费,也必然会对收养方提讼,要求支付抚养费。之所以上告,是因为收养双方各自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领养是一种有偿的行为。”[3]( 307)

无论收养双方的哪一方利益受损,都可以提出上诉,要求对方支付或退还奶费。收养双方寻求利益上的这种相互对等的关系,自然使人联想到买卖的关系,而事实上奶费的支付又正好强化了这种关系,“‘奶 费’的支付,不免使领养带上买卖嫌疑,因为比较之下,‘奶费’与买卖人口的价格相差并不很大。”[3](307)

从国王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意见中可以看出,收养人在收养养子女时要支付给送养人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已经成为那时的传统习惯法。也正是因为有了国家法律的支持,人们在收养过程中才能做到有据可循。

第二,抚养费的支付要求养子女要与其本生家庭彻底脱离关系。在多件文书中都提到,收养方只有在全部付清养子女的抚养费之后,养子女才为其完全所有,被收养方原来的亲属对此事也不得再有任何意见。如331号文书中提到,“此事经协商,奶费为一匹马。该女孩既不能由迦凯那出卖,也不能由迦凯那作抵押或从家中赶出去,并在家中对她不得虐待,应待如亲生女儿。今后关于该女孩,男人钵利耶钵多或女母不得提出异议”。[4](81)再比如771号文书中说,“摩尔跋耶和詹善那已付一匹三岁之牝马作赡养费,色摩耶业已收讫。关于此项收养养女一事,……对阿尔陀不赊不欠”[1](319)。这说明既然抚养费支付清了,那么收养双方也就没有任何牵扯,各自都应该遵守约定。

第三,南疆地区的畜牧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自汉张骞通西域始,中原地区与西域的交往不断加强,对于西域风土人情的了解也较为深入。西域各国多为游牧民族,大宛国“多善马,马汗血,其先天马子 也”[6](3160);鄯善国“民随畜牧逐水草,有驴马、多橐它”[7](3876);乌孙国“随畜逐水草,国多马,富人至四五千匹”[7](3901)等等,足见西域各国畜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但是对该区域内各国畜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我们还缺乏了解。而今佉卢文书所反映的情况为我们了解这一时期南疆地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尤其是支付收养子女奶费的情况透露出许多细节问题。

前述第11、553、741号佉卢文书中没有指出抚养费用的多少,但其余文书所反映出的奶费大多都是明确的实物,且主要是牲畜,如骡、马、骆驼等。对支付奶费的牲畜是有要求的,多要求是牝马、牝骡。《说文解字》:牝,畜母也。[8](60)可见,用于支付抚养费的牲畜多是雌性,并且多要求其年龄为三岁,如“一匹三岁之牝马作赡养费”[1](319)。有的文书中似乎对牲畜的品种也有所说明,如我们所看到Uito马(第415号文书)、am?klatsa骆驼(第569号文书)等等。

虽然不清楚am?klatsa骆驼、Uito马的含义,但从其名称中可以看出这些牲畜是有所区别的,正如刘文锁先生所言,“在佉卢文书中,‘牲畜’、‘牝驼’、‘小驼’、‘牝马’、‘牡马’等概念是有区分的”[3](74),并且“还有着以年岁称呼牲畜的习惯”[3](75)。用来支付收养子(女)抚养费的牲畜被如此细致区分和明确要求,足见当时南疆地区的畜牧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

第四,这一时期该地区的收养行为较为慎重。虽然南疆地区的畜牧业有所发展,但在古代西北地区,像马、骆驼等牲畜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们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其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直到近代斯坦因在西域考古时仍说过,“勇敢容耐的骆驼在那里运输货物,大体上同张骞与马哥孛罗时代一样,至今还没有汽车和火车来代替”[9](25),在近代社会这些牲畜的作用和价值如此大,可以想象更为远古的时候它们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用这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生产资料作为支付的奶费,可见收养养子女是要具备足够经济实力的。可想而知,在当时收养并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情,特别是对收养者而言,经济上的承受能力是其首先必须考虑的因素。如前所述,用于支付奶费的牲畜多是雌性牲畜,而具有三岁牲龄的牝马、牝骡已经成年了,其利用价值更高。养子女原有家庭若收到这样的奶费,可以将其用于日常的生产劳作或用其来繁殖后代,依靠此笔抚养费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以改变自身的经济条件也未尝不可。

第五,社会经济生活中仍存在着实物交换的方式。虽然考古发掘证明这一时期该地区也曾出现并使用过一些货币,如中原地区铸造的汉五铢钱、开元通宝、元宝钞以及新疆本地自铸货币汉佉二体钱、汉龟二体钱等,[10]但是佉卢文书中对有关货币使用情况的记 载[11]并不多见,实物交换的方式仍是主流。养子女被看作一件东西用来和别人交换,收养人在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带走养子女是行不通的,送养方必然向政府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要求。收养人要想完全拥有养子女,就必须用抚养费来进行交换。可见,三至五世纪的南疆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依然是以实物交换的方式来获取所需的。

三、结语

新疆尼雅遗址出土的佉卢文书为我们研究公元三世纪至五世纪南疆地区的历史提供了详细的资料。通

过对佉卢文收养文书的整理,了解到三至五世纪的南疆地区存在着收养养子女的现象,并且发现了支付收养子女奶费这样有意思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林梅村. 沙海古卷[M].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88.

[2] 苗普生, 田卫疆. 新疆史纲[M]. 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4.

[3] 刘文锁. 沙海古卷释稿[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7.

[4] T·巴罗. 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M]. 王广智译. 乌鲁木齐: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民族所印, 1965.

[5] 钱伯泉. 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8, (2): 97.

[6] 司马迁. 史记(卷一百二十三)[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2.

[7] 班固. 汉书(卷九十六上)[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8] 许慎. 说文解字(卷二)[Z].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9] 斯坦因. 斯坦因西域考古记[M]. 向达译. 北京: 中华书局, 1987.

[10] 蒋其祥. 从新疆出土古钱看文化交流[C]//丝绸之路?新疆古代文化.乌鲁木齐: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8.

[11] 杨富学. 佉卢文所见鄯善国之货币——兼论与回鹘国之货币关系[J]. 敦煌学辑刊, 1995, (2): 87?93.

An analysis of adopted children’s milk-fee based on

Kharosthī documents unearthed in Xinjiang

LI Bo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d Culture,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062, China)

Abstract: In Kharosthī documents unearthed in the region of Xinjiang reflects a phenomenon of adopted children can be found in the south of Xinjiang from the 3rd to 5th centuries. However, to adopt children was not unconditional, as that the milk-fee must be paid to the adoptee. Paying the milk-fee made the adoption a transaction, and it was protected by the law. The children should be departed thoroughly from the family of their borning, and then completely belonged to the adoption famliy. The contact of economic interests in both sides made the adoption behavior more cautious. The milk-fees were some real cattles. On the one hand, it showed that the animal husbandry got certain development; on the other hand, the exchanging way was still the mainstream phenomenon of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in the period.

Key Words: from three to five centuries; the south region of Xinjiang; Kharosthī documents; adopted children; milk-fee

收稿日期:2012?05?07;修回日期:2012?07?20

作者简介:李博(1983?),女,陕西高陵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