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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堵漏确保“农补”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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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查办3起农机补贴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自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在朱泾镇、吕巷镇和张堰镇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连续查办了三件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均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补贴”)有关。而且,很多情节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擅自挪用农户购机款用于个人炒股。

2010至2011年期间,金山区吕巷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专管员顾某某,利用负责农业机械采购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陈某不符合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冒用其他农户身份的方法,为陈某按照政府补贴价格购买了两台农业机械,骗取政府财政补贴27.5万元,并收受陈某给予的贿赂款4万元及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此外,顾某某还于2009年,利用收缴、保管农户购机款的职务便利,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80万元农户购机款用于个人炒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后,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至2010年期间,金山区朱泾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专管员赵某某,利用负责农业机械采购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自己和陈某不符合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政府补贴价格,为自己购买了一台农业机械及冒用自己弟弟等人的名义,为陈某购买了两台农业机械,共骗取国家财政补贴34万余元。与上一案件惊人相似的是,赵某某还于2007至2009年期间,利用收缴、保管农户购机款的职务便利,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擅自挪用农户购机款用于个人炒股,累计达270万余元。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而对于金山区张堰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专管员周某某来说,用农户购机款用于个人炒股几乎成为他工作的常态。2008至2010年期间,利用负责收缴、保管农户购机款的职务便利,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周某某多次擅自挪用农户购机款用于个人炒股,累计金额达203万余元。周某某最后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发现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为使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有关工作,做好该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调研,于2012年2月9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发出了检察建议,希望引起重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检察官认为,上述3起案件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在享受农机补贴方面,不仅存在非农业户口者还存在冒名领取的。

朱泾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专管员赵某并非农业户口,不符合享受农机补贴条件,但其利用负责朱泾镇农机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自己申请并享受农机补贴。

安徽人陈某在朱泾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专管员赵某和吕巷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农机专管员顾某的帮助下,冒用本地农户和金山区朱泾镇秀州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多次申请并享受农机补贴。

再如,用个人银行账户保管购机款。朱泾镇、吕巷镇和张堰镇的农机专管员都是用个人银行账户保管购机者上缴的购机款,账户内资金的收支不受任何监管或审批制约,导致购机款频繁被个人挪用。

如何避免这类案件的再度发生?对此,金山区检察院提出了4条“检察建议”,认为应该进一步:

严格对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应该是本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该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补贴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区一级主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对其上报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实质性审核,防止出现营私舞弊现象;

规范对购机者自筹资金的管理。购机者在提货前,需将扣除补贴后的农机差价款缴纳至区农机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在收取、保管和上缴购机款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尤其在镇一级主管部门代收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操作程序执行,绝不能以个人名义私设账户保管购机款,堵塞因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安全漏洞;

完善农机登记转让制度。目前的农业机械只在初次购买时对所有人资料进行登记,在转让过程中无需作任何更改,导致主管部门对二手农机转让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可以考虑对农机的物权转让实行类似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享受补贴农机的转让限制,确保有关五年服务期的合同条款落到实处;

加强对农机跨省作业的审批管理。享受补贴农机首先应该满足本地区的农业生产需求。主管部门应该进一步严格对农机出省作业的审批程序,防止未满五年服务期的农机流转出市,确保本地区农业生产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购机人转让牟利的机会。

堵漏建制,落实整改有佳音

收到检察院的发来的“检察建议”,金山区农业委员会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整改,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制度,并认真予以落实。2012年2月20日,该农委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向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给予书面回复。

该回复称,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多层次加强了对享受购机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查。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必须是该区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该区农民(农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区农委称,为杜绝漏洞,他们加强了对该区购机户自筹资金的管理。按照2011年11月由市农委、市财政联合下发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农机补贴对象可将购机差价(即自筹款)直接汇款至各经销商,也可由镇农业技术服务站统一代收代缴,由镇农业技术服务站再汇缴至各经销商。绝对不准个人账户保管购机款,强化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另外,对农机转让、报废以及跨区作业收割机管理等规定,加强了执行力度。如对个人签订协议擅自进行转让的行为,在法律上不予认可,一旦发生事故仍由原机主承担。对于一些细节处,农委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各镇、村要及时掌握本地收割机跨区作业动态情况,农忙前及时通知收割机返回参加本地作业,区农机管理和农机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核实,严格防止和查处机具外流,保证补贴机具在规定年限内为本区农业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