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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我国金融监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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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级房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可归根于过度的金融创新和过度的高薪激励,究其实质是偏离了市场经济规律,背离了风险监管规则,脱离了科学发展轨道。及时反思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将是对维系各国金融衍生品健康发展有力敦促,因为金融衍生品是在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情况下对金融资金流通不可或缺的工具,各国既不能因噎废食,更需要从根本上重新审视这一有效利用资金,创造财富工具。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步从分业经营到向混业经营,以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为代表的混业经营不断展开。而以分业监管体制来落实混业经营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相对于美国的过分放任混业经营,世界上很多早已进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将给出混业经营下的一般性的监管体制,可供我国借鉴。本文通过对澳洲与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比探讨,指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之见。

一、国内外金融经营模式的发展

国内外的金融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国根据自身金融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工具特点不同,金融业内部可划分出不同子行业。各自行业功能上有重叠,造成不同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混业经营即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金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国际范围内混业经营模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美国为代表,国际金融经营模式的进化过程可以被很好的反映。美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1928年《麦克法顿法案》)到分业经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重新建立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分业经营模式被称为不适应金融发展仅换取暂时的金融稳定,于是在内外因作用下美国金融业重新走回混业经营之路。

当前在适应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基础,我国金融业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8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复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混业经营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澳洲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探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有四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A),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财政部(Australian Treasury)。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始于1960年并接管原联邦银行职责。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顾客需求时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体始于1998年接管原RBA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证券投资委员会强制公司及金融服务法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整合和消费者保护管理者”也于1998年成立。财政部作为政府主要经济部门,它并不直接管制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作为主要的政府经济政策制定体给出金融管制的框架,在APRA的成立过程以及设立RBA财政政策中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可分为国务院下属的四大部门――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开始步入正轨,1992,1998,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监事会下设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负责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监会由各省市监管办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监会负责商业,政策,外贸,保险保险公司,及再担保公司。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实行统一监管体系。于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比较各有利弊。统一监管体系的优点主要包括:(1)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2)节约监管成本。弊端则主要包括如法律障碍,磨合成本,政治压力等。分业监管体系优点主要为:(1)具有专业性,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2)各机构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灵活性,(3)各专业机构职责明确,分散监管权力,较为公平。缺点主要是协调性差,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他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各方再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再次,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将信息不对称减少到最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减少保证监管制度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