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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12岁丧父,母亲改嫁他人。王军的伯父王华将其收留并办理了迁移过户手续,收为养子。2D03年王军结婚成家后,王军之妻与公婆之间矛盾不断,无奈,王华一纸诉状将王军诉诸法院,解除了13年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组里在召开群众会讨论时,形成决议,谁对王华夫妻尽赡养义务,土地及分红就归谁,并同意王华对其女儿招婿上门,从此,王军夫妻没有口粮田,也没有分红。2008年及2009年,组里分给王军一家3口的69D0元分红款被王华夫妻领取。王华的理由是这6900元应是分给女儿、女婿及外孙的。而王军认为应是自己的,因双方虽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自己一家3口的户口仍在本组。组里认为这6900元谁种地,谁赡养王华夫妻就给谁。
2009年12月8日,王军将王华夫妻诉诸法院,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因王军外出打工,中止审理。2010年5月12日恢复诉讼。
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华夫妻收养王军为养子,双方成为一家人。2006年通过诉讼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王华将王军一家3口的公安户口分户管理。2008年村民小组再次分红,王华再次将原告一家3口分红款领取,在原告多次追讨下拒绝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庭审结束后,法庭再三给王华夫妻做工作,经调解,被告同意退回所领取的款,并当庭兑现,原告撤回了诉讼。
做回“偷鸡贼”,扯出条人命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16年前因偷鸡引发的抢劫案,李某等5位同伙以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等5人均系召陵区某村人,1995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等5人聚集在李某家玩。时值半夜,因为隆冬天气寒冷,被告人李某提议偷只鸡下锅解馋,其余4人积极响应,连连称好。于是带着手电筒摸到邻村贾某家偷鸡。5人在院中偷鸡时,由于鸡叫。惊醒了在屋中睡觉的贾某及贾某的父亲。贾某及其父亲从屋内出来察看时。李某等5名被告眼看事情败露,为抗拒抓捕,随手操起地上的砖头、瓦片纷纷砸向贾家父子,致使二人多处受伤,5人带着偷得的鸡仓皇逃窜。当晚,贾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贾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公安部门多次走访调查,一直没有发现线索,直至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案情有了极大的突破,李某等5人被一举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5名被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5被告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受害人的家属提出了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5名被告人均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了悔意,并愿意尽所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5被告均对偷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具体是谁用砖砸伤受害人。最终导致贾某死亡一事,因当时天黑,且年月久远,5被告均矢口否认是自己所为。由于案情复杂,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