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酒驾入刑”需谨慎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酒驾入刑”需谨慎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219-02

摘要:俗语说,“喝酒误事”。酒后驾车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喝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增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它可以使驾驶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产生心理障碍等。近年来,由于酒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已经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治理酒后驾车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酒后驾车;相关处罚;刑法

一、酒驾现象屡禁不止

2008年12月14日,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在大量饮酒后,与一辆比亚迪轿车追尾后迅速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司财产共计五万元的严重损失。

2009年6月30日晚,在南京江宁岔路口瀛洲湾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辆黑色别克车酒后驾驶在江宁岔路口瀛洲湾社区附近到明月港湾门口,连撞致死5人,其中一名孕妇现场死亡,造成4人重伤。

2009年8月4日21时,在杭州的莫干山路上,肇事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将一名年仅17岁的女孩撞飞20 多米,鲜血飞溅在爱心斑马线上。

这一起又一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无时无刻敲打着我们的神经,迫使着我们加强对醉酒驾车现象的关注。为杜绝该现象的频繁发生,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已经迫在眉睫了。

8月15日以来,全国公安交管系统开展了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活动,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这场风暴在全社会赢得了近年各项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活动中最大的关注度和支持率。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从严整治的措施不仅直接打击和震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也促进了社会上形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习惯。

然而,在如此大的打击力度和舆论声势下,仍有不少驾车人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公安部交管局给出的一组数字显示,8月15日至9月15日一个月时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05%。因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这组数字充分显示了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严峻事实。

二、酒驾处罚的相关规定

有关酒后驾驶鉴定及其处罚的相关规定有: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一般的酒后驾车处暂扣驾驶证1至3个月,并处200至500元罚款;如果是醉酒后驾车的,则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3至6个月,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如果驾驶的机动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则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另外,1年内有上述规定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上述标准和规定,相信不少人会对其产生异议。性质恶劣的酒驾行为的处罚为何如此之低!酒后驾驶虽可以说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其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乃至无法挽回的后果,而现实中发生的多起酒驾事件也都印证了这一点。然而对酒驾行为的处罚过低必然会滋生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不利于保护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最大职能之一便是保护弱者,保障权利。因此,这更加使我们认识到目前我国对于酒驾行为的规定是存在瑕疵和不足的。

而其他国家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显然比我们国家成熟、严格许多,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美国: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执照。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最高可适用死刑。2.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 3.土耳其: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 4.波兰:醉酒司机难找工作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就把他们的姓名、年龄、所驾驶汽车的型号和牌照、被扣地点和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外加司机近照,都上传警方专设的网站,再发给全国的大报刊,在指定的版面上曝光。这一招比单罚款更让人“难受”,这对司机今后找工作、做生意都会有负面影响。 5.法国:对醉驾“零容忍” 法国警方对醉酒驾车非常敏感,即使司机只是处于轻微醉酒状态,驾驶证也会被注销,并缴纳相当于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果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等巨额赔偿。 6.瑞典:改过自新至少30天在瑞典,如果发现司机在饮用了两罐啤酒后开车,那么就得交出执照。司机同时还会收到一张出庭应讯的传票,到法庭上面对审判。酒后驾车司机还会被送入复员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 7.保加利亚:第一次发现后给予教育,一旦重犯,便可关进大牢。 8.马来西亚:老婆也受牵连,马来西亚有一独特的惩罚方式,一旦某位男性司机被发现酒后驾车,警方会立即拘留他,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送进拘留处,关在一起,让妻子“彻夜”教育丈夫。可见我国对醉酒驾车的处罚比大多数国家都轻很多。

三、慎用酒驾入刑

(一)明确立法意图

任何人都无法否认,法律在每个人心中都树立起了至高无上的权威。若每一个公民均可以任意选择是否接受某部法律或某本法规的约束,那么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也必然使公民不能很好地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正是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它的稳定性,甚至决定了权力的强迫性。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中的任何规定,都要求每个公民遵守,若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置。受罚人或许会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确实,任何法律法规都是在利益的冲突下颁布的,各种利益的碰撞也正是法律制定的意义所在。而判断法律的合理性,我认为最主要是看其是否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将侵害的那些少部分人的利益降到最低。显然,醉酒驾驶罪的订立,考虑到了公共社会法的安全,保护了行人等“弱小群体”的利益,但同时它也损害了驾驶人员“自由行使”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分析、实际研究来考察“醉酒驾驶罪”的增加是否值得了。

(二)刑法的本质特征

可见,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势不可挡,但是是否就应该将其写入刑法中定罪名呢?这仍需我们进行深刻地思考和斟酌。

对于刑法的定义,从不同角度便会有不同的解释。从阶级本质上讲,“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从刑法规定的内容上讲,“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那么,刑罚究竟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刑罚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行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若依据刑法的定义就将醉酒驾驶写入新罪名,必然会导致考虑的不全面和刑法的不稳定性。我们还应从刑法的特征、本质、功能、目的等多方面考虑酒驾入刑的可行性。

首先,刑法的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表现在刑法多采用的是禁止性规范,并且强制方式较民法等私法多有不同。(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三)刑法是国家规制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按照上述特征,若将醉酒驾驶写入刑法,也就意味着给醉酒驾驶这个行为披上了新的特色。一方面,公开确认了酒驾的严肃性和严重性。惩罚力度的极大提高必然会导致大家对该行为的重新认识,意识到它的不可逾越性。同时,对于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来说,他们也会在更加多地考虑是否实施该行为,毕竟万一不小心,后果就是触犯刑法。这些变相的“恐吓”和“警示”必定会降低酒家事故的发生。但是,另一方面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喝酒后开车这种行为是否应该用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来约束,是否已经到了不得不以“最后手段”来惩罚的时候了。之前有提到过要加大惩罚酒驾的惩罚力度,但是盲目动刑必然会导致法律规定的极端化。

一直以来,酒都是中国人饭桌上不可缺少的饮品,酒文化的发展是经历了历史的积淀的。特别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饭桌上谈公事、定项目。对于亲人、朋友的相聚。则更加少不了酒的助兴。要这样一个蕴育在酒中的民族瞬间把酒认定为是一种“犯罪工具”,似乎真的有些不合理和不现实。但我们绝对不会以这样的理由允许喝醉了酒的人乱开车。在寻找策略惩罚酒驾的时候,可以考虑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增加其规定的力度和强制措施。同时,可在容易出现醉酒后开车的场所实现强制代驾或扣留车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总之,刑法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也是社会的最后保障,我们目前还没有必要将前途在此“扼杀”。

其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中多数罪名都是以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的。若最后造成的后果不那么严重,也就意味着不会受到相应程度的处罚,我想这就是刑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在。这应验了贝卡利亚的推断,刑法的发生,是基于人类的报复心态和以暴制暴的欲望。那么下面,我们按照刑法的一般规则来做一个假设,将醉酒驾驶的行为定为罪名,只要存在醉酒驾驶,就会受到刑法处罚。某人醉酒开车,中途被警察拦了下来,但未造成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被强制扣押车辆的同时,还被告知触犯了刑法的罪名,必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许这样的结果,对于他们来说是超出了承受范围的,怎么想都会觉得处罚过于严厉和严肃了。或许他们真的存在潜在危险,会损害不特定人的利益,但如此轻率的说明必然会使刑法失去说服力。刑法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但应严格区别酒驾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甚至及于区别酒驾与交通肇事的区别。如今,酒驾的现象如此之多,那是否也就意味着会有这么多的犯罪嫌疑人,这不仅对于个人,对于社会的稳定性都会产生极大的冲击。如果说将酒驾入刑主要是为了杜绝该现象的发生,那我们盲目使用刑法,是否是把这部拥有千年文化历史的法律当儿戏了呢?至少,对于那些“初犯者”,我们更多的还是应该给予教育和提醒。从实质上改变观念,树立安全意识。

四、结束语

我们不会允许让那些喝了酒以后的“极度危险者”任意玩弄别人的生命,我们会采取措施维护我们的利益和权利。对于他们的惩罚必定会加重。但是,理性同样告诉我们,酒驾入刑需要慎重考虑。在仍有合适的方式解决事情的情况下,不必要把动用刑法放在首位。我们要做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秉承法律的宗旨,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

因此,请慎用“酒驾入刑”!

参考文献:

[1]李晓明主编.《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赵长青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周道鸾主编.《中国刑法》(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