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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货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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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将货物装于舱面,所签发的提单上要注明“装于舱面”,否则就意味着货物装在舱内,承运人对该货物因装于舱面而造成的灭失和损坏负赔偿责任。

各国法院通常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未经载明的舱面运输导致承运人丧失享受《海牙规则》和合同中的免责及责任限制条款。

未载明,但提单有误。如果已经同意舱面运输,但是错误地签发了清洁提单,那么在原来的当事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承运人可以证明清洁提单或舱内运输提单签发有误,当事方事实上曾同意装于舱面。

货物装在舱面上,后来装在舱面下。法院已有裁定,如果货物开始装于甲板上,而后在航次过程中,被重装在舱面下并且合同是不可分的,那么,《海牙规则》包括适用于整个运输合同。

集装箱与舱面运输

由于集装箱和现代集装箱船舶的出现,便产生了法律上难题。可以不经托运人的同意以及不在提单正面载明而将集装箱载于舱面上吗?还是要严格遵守法律?

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海牙规则》后出现的。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除就集装箱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时,如何确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作了规定外,对集装箱运输并未作专门规定。故关于集装箱货物在集装箱船舱面上的装载,应当按照航运惯例办理。集装箱运输提单上的承运人在舱面上积载的选择权是得到国际海运界和跟单信用证惯例所认可的。比较《汉堡规则》第9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货运合同中或提单上载明“在舱面上装载”。对此,可否作这样理解:(1)提单上既然订有舱面上选择条款,而又作为航运惯例,可以不必特别注明;(2)如果是在内地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无法在提单上说明;(3)跟单信用证惯例(UCP600)规定, 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

舱面货物险

对载于舱面的货物遭受的海上危险进行保险。舱面货物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之一。保险公司承保舱面货物险,不但要赔偿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按保险单各项条款所载明损失,还对该项货物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如何区别舱面货与非舱面货,所谓非舱面货就是被船体遮弊保护在内而不是暴露在外受天气因素影响的货物,例如:装在舱内或深水舱的货物。不特别批注的清洁提单下的货物视为舱内货。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提单若批注是舱面货,《海牙规则》不强制适应。但提单若不批注或是无效的批注,而货物又装在舱面上,则《海牙规则》仍强制适用。

(2)如果承运人将应装舱内货擅自装甲板,此时无论提单上有无批注,这都是对发货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如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依照美国法律视为“非法绕航”的一种,船东/承运人不得享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与1年的诉讼时效。

而依照英国法律,船东/承运人不得享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但可享受1年的诉讼时效。

集装箱货物装在舱面上不批注

载运集装箱的船舶极少不是专门为集装箱运输建造/设计的,因此集装箱装于舱面已构成习惯做法。此外,提单格式内也常有一条舱面货物选择权条款允许船东可选择将货物装在舱面上。这提单格式是发货人订约时所同意的,等于集装箱装在舱面上是经发货人同意的。在航运实践中,集装箱船签发的提单通常不会有舱面货的批注,这仍是清洁提单。时至今日,这习惯做法应已成立,所以难以指责船东/承运人违约。除非双方(发货人与承运人)曾明确同意过集装箱装在舱内,但这种情况极少。在此情况下,唯一的影响是这舱面上的集装箱仍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班轮公司也就不能享有订约自由,仍必须做到“克尽职责”,令船舶适航,妥善小心管货与堆装货物等,即责任与一般舱内货物的要求一样。

危险品须载明

我国《海商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上述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是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的法规。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是指在危险货物装载、运输和卸载过程中,为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2款规定: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条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危险货物由于具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放射等危害性,在进出口运输安排上要求很高、很严、难度很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货物又越来越多,所以在收受、储存、运输与交付过程中都要小心谨慎对待,否则极易发生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甚至造成污染与第三者责任,其经济损失往往是很大的。

正因为危险品本身是具有危险性,其运输过程中又容易发生问题, 问题发生后又往往会给人们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品的包装、储存与运送都有明确详细而严格的规定,故我们要严格地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否则违法是要承担责任的。

危险品托运的手续和需要的单证较一般普通货物复杂且烦琐。在我国远洋运输中,往往由于发货人托运时提供的资料、单证有误, 包装不善,以及船方积载、隔离不当和管理不良,造成的海难事故举不胜举。为做到防患与未然,对发货人或货运来说,托运时必须小心谨慎,正确缮制和提供完整、准确的各类单证,这是保证储存和运输安全的首要条件之一。同时,船方也必须特别注意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以及航运习惯做法而进行积载,例如: 如果集装箱运输将有的危险品装载舱面上,将有的集装箱不装在同一舱内,即便可装在同一舱内的,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两种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不重叠,或相隔一定的距离,将有的集装箱远离船上发热部位等等。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同装在一个集装箱内。

危险货物的托运订舱必须按各类不同危险特性分别缮制托运单办理订舱配船, 以便船方按各种不同特性的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隔离要求分别堆装运输,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证和合同中同时出运氧化剂、易然液体和腐蚀品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按三种不同性质危险分别缮制三份托运单,切不能一份托运单同时托运三种性质互不相容的危险货,否则,船方就会将三种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装在一起,三种不同性质、互不相容的货物极容易互相接触,产生化学反应, 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事故。

托运单增加7项内容

托运单的缮制,除一般普通货物共同需要的内容,如目的港、唛头、收货人、通知人、品名、重量、尺码、件数等以外, 危险货物的托运单需增加下面 7 项内容:

货物名称必须用正确的化学学名或技术名称,不能使用人们不熟悉的商品俗名;必须注明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字样, 以引起船方和船务的高度重视;必须注明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必须注明联合国危险品编号;必须注明《国际海运危规》页码;易燃体必须注明闪点;需在积载时有特殊要求的,也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供船舶配载时参考。

托运时随托运单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危险货物说明书”或“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一式数份, 其内容有品名、别名、分子式、性能、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方式内容,供港口、船舶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参考;

托运时必须同时提交经港务局监督审核批准的“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简称货申报), 船务在配船以后凭此申报单(货申报) 再向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简称船申报), 港务部门必须收到海事局审核批准的船申报后才允许船舶装载危险货物。

托运时应提交“出入境检验疫检验局”出具的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进行过各项试验结果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证书”。该证书需经港务局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港口装卸作业区凭港务局审核盖章后的证书同意危险货物进港并核对货物后方可验放装船。海事局凭该包装证书办理2项内容中的货申报。

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后,还需填制中英文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一式数份,分送港区、船方、船务和港务监督;

危险货物外包装表面必须张贴《国际海运危规》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具体标志或标记图案参阅危规的明细表;成组包装或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除箱内货物张贴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外,在成组包装或集装箱外部四周还需贴上与箱内货物的内容相同的危险品标志和标记。

出口到美国的危险货物的特别要求

对美国出运或需在美国转运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提供英文的“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 ”( 简称 MSDS) 一式两份,由装港船务转交承运人提供美国港口备案。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需填写: 概况、危害成分、物理特性、起火和爆炸资料、健康危害资料、反应性情况、渗溢过程、特殊保护措施、特殊预防方法等 9 项内容;

对美国出运或需在香港转运的危险货物,还需增加一份《国际海运危规》推荐使用的“危险货物申报单”;

罐式集装箱装散装危险货物时,还需提供罐式集装箱的检验合格证书。

注意港口有重名

世界港口中重名的不少,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有GEORGE TOWN港,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有ARDROSSAN港,因此接受托运时要注意港口是否有国别,有的货物一般都是从某国起运的,但这不等于只此一目的港,不能想当然,而是要有根据。

对于托运的货物要详细审核,如是否危险品,危险品是否要按照其性质装冷冻舱,这是接受托运时必须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