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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监管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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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交强险出台

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实施,这是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条例,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合同。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06年2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主要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07年4月3日,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制定完成。《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疾病。与此同时,原位癌等6种恶性肿瘤则不在《规范》的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2003年第1号令,决定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有关问题。成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起始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06年3月,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指导意见》的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兼顾公司内部相关各方的职能和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并且在投资比例、资金来源、投资资格、投资目标选择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不得以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名义销售航意险,新的条款和费率应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这意味着航意险费率市场化将由此拉开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