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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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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和落实消费者后悔权,不仅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更是衡量一国市场公平文明的重要指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明确体现了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具有后悔权,然而,由于法规还不够完善及其他原因,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的落实仍会存在问题。笔者在下文中尝试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为背景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后悔权进行浅析

关键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取得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拥有确定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撤销此次交易活动的权利。消费者后悔权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依据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规定

2014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①

虽然我国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后悔权制度做出专门规定,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活动上的后悔权,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论依据

1、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即指:人拥有自主选择订立契约的对象、内容从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与义务且不受第三人干预的自由。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虽然基于经营者在网络上所作出的广告、说明而对商品信息有所了解,但所获得的信息是局限在经营者所给出的,同时消费者无法在购买之前接触到商品,因而也无法对商品有真实直观的了解,此时消费者虽然仍有选择是否购买商品以及决购买何种商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的范围明显缩小了。

2、公平交易、信息公开

公平交易和信息公开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在市场交易中所必须恪守的,其中,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交易地位以及交易内容上都是公正平等的;信息公开则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自身信息以及所拥有的所有商品信息,以便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购买商品。

在网络交易中,一方面,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有着巨大的经济实力,同时经营者单方制定了商品的价格、买卖商品的支付手段、商品售后服务等,在这些方面,消费者是处于无法与经营者相抗的弱势地位,因而难以实现实质公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中所体现的消费者后悔权便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另一方面,经营者对商品有着丰富全面的信息,消费者虽然基于经营者在网络上所作出的广告、说明而对商品信息有所了解,但所获得的信息是局限在经营者所给出的,这些信息大多都是有利于经营者卖出商品的信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中所体现的消费者后悔权即赋予了消费者基于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有了直观充分的信息了解的前提下再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权利。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消费者后悔权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七日”如何界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虽然明确写出了消费者后悔权的期限——“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收到商品之日是以快递单据被签收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商品被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因为现今代收商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商品是被他人代收的,此时消费者并未实际拿到商品,甚至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会出现消费者超过七日才实际拿到商品的现象,如果不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会得不到实施。

(二)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如何判定应当完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项规定了消费者实现后悔权的前提——“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应当完好”的标准是什么?例如电子产品,消费者往往需要拆开包装通过试用才能判断其是否质量完好,若之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行使后悔权,此时,包装得再好也无法和初始一致,而商品也已被消费者使用过了,那么是否仍能算作“商品完好”?

(三)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适?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项规定虽然明确写出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后果——“除另有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会存在有失公平的现象:假若是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退货还须承担运费,这无疑对消费者权益会造成损害,是不公平的。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七日”应以“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为价值目标进行界定

消费者是否会行使后悔权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为前提的,消费者只有在实际拿到商品之后才能判断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也才能判断是否应该行使后悔权。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应该事先约定好如果出现代收情况,商品代收之日是否能视为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之日。只有这样,消费者后悔权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落实。

此外,笔者认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不应局限于七日,应该适当延长,因为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根本来不及行使后悔权。

(二)消费者退货商品的完好应以不影响经营者的再次销售为判定标准

笔者认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不影响经营者的再次销售即可以判定为商品完好。因为签收打开后的商品即便包装得再好也无法和初始一致,而部分特殊商品可能已被消费者试用过了,因此如果以包装与商品是否有被消费者使用过来判定商品是否完好是不合理的。

(三)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谁承担应区分情况

笔者认为一概将退回商品的运费交由消费者承担是不合理的,而应将之具体细化。例如:若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商品外观存在严重瑕疵、商品与经营者宣传的存在明显差异等商品自身问题的,退回商品的运费应由经营者来承担;而因消费者单方原因行使后悔权所造成的运费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样既避免了给消费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也避免了因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而给经营者带来的损失。(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利生:“在线交易消费者后悔去之法律探析”,《法制博览》2013年第1期刊。

注解:

①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