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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赠与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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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然人王某出资150万元成立了A公司,近日王某想把自己30%的股权无偿赠与其朋友李某,该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王某与李某想知道,赠与以及受赠股权是否需要交税?

第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王某的股权赠与行为不征税。

第二,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第三,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为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核定征收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案例中若自然人股东王某以平价或低价转让所持股份给李某,则税务机关可参照企业净资产及股东持股比例核定其转让价格为600×30%=180万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180-150)×20%=6万元。

但对于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行为,转让双方(假定均为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于赠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而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法律行为,虽然发生了股权转让后果但并未取得任何收益,因此也就无所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赠人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十一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未包含股权赠与项目,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作出了规定:除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于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股权无偿赠与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仍属于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这给高收入者进行税务筹划留有政策空间,也不符合总局提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要求。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明确,比如河北省地税局2009年7月10日出台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规定,仅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而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地税局2009年11月24H出台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规定,除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税局与广东省地税局的文件既明确了股权无偿赠与行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也很好地回避了“其他所得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效力争议,但对受赠人无偿受赠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值得商榷,不符合其经济实质。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股权无偿赠与行为的税收政策,以堵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漏洞。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赠与行为,可以比照财税[2009]78号文件作进一步规定:除对规定情形自然人股东股权无偿赠与行为不征税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而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