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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专家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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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邓桔桃,犯罪前任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副所长、党委委员,兼任研究所下属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学位是管理学硕士,职称为副研究员。2001年8月,我因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4月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14年,2003年8月到重庆市监狱服刑改造。

仔细反省自己的犯罪根源,我认为主要应归结为三个方面:

首先,年少得志忘乎所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松懈。我于1983年从西昌农业专科学校农学专业大专毕业时,还不满19岁,1997年1月开始任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副所长时年仅32岁。1996―1999年在四川大学攻读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并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在工作、学习的18年间,我与人合编出版过《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复习要览》,发表涉及农业科研、企业管理方面的中、英文论文、译文10多篇,主研的产品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得过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商务部重大科技成果奖等奖项。当时,按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我认为自己是理所当然的培养对象,于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政治、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在“三讲”教育中,虽然经过自我剖析、他人帮扶,但仍未把反腐倡廉当成一回事,并错误地认为不论怎样反腐,也绝对不会反到自己的头上,在与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打交道时,我完全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这种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狂妄,使我自然难逃锒铛入狱的结局。

其次,对国家法律缺乏真正的理解,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我所在研究所和兼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都有常年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凡是遇到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我都是打一个电话给律师就算完事,导致我对法律,尤其是对《刑法》只有一些泛泛的了解,总认为《刑法》离自己太远,这就导致在很多原则问题上的把握缺乏分寸。比如对我所犯的,我总认为业务单位之间春节互相拜年是情理之中的事,别人给自己发的信封厚点,给小孩发点压岁钱是人之常情。在企业管理中,我把一名熟悉的老大哥从别的企业请来为下属企业销酒,认为老大哥主动送点钱给我花,属私人馈赠,不算违法,殊不知,5年下来,光是拜年钱和老大哥给我的零花钱,就累计达到23.7万元。根据《刑法》第3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就已构成犯罪。当时我却错误地认为,自己分管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要进入市场,就要与形形的生意人打交道,成为朋友的生意人送钱给我未损害单位利益,是友情的体现,只要在管理下属企业的过程中不吃回扣,不贪污挪用,就是廉洁。

入监后,在监狱警官的帮教下,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我终于醒悟,这些所谓的朋友给我送钱,是冲着我当时手中的权力,冲着在平时的业务中我给予他们的关照,冲着跟我搞好关系后他们好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样收受“红包”的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三,自以为是,企图以坑国家的方式来展现自己的才能。当时泸州市为了扶持酒类企业,各区县均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而我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泸塔酒厂在泸州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凭借自己对税收征管业务的熟悉,我决定采取见着红灯绕道走的办法操作纳税问题。当时有许多私人酒厂厂长与我关系良好,于是,我在他们为我厂加工酒时,高开发票或空开发票,来垫高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1997年10月后颁布的新《刑法》第205条明文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为他人虚开,都属犯罪。可当时我却认为,要想国有企业活得好,就必须打法律的球,即便违法,也是为了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是光荣的事,就是这种被颠倒的荣辱观,使自己在违法乱纪的歧路上越滑越远。

入监后,在监狱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我对自己的过去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找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我决心在监狱这座熔炉里认真冶炼自己,重新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为今后再度立足于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打下良好的法律和道德基础,相信新生时,一定能实现人性的涅。

(重庆市监狱供稿,题目为编者所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