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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开展社会服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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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警察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其实验实训机构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目前我国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机构的建设情况作一梳理总结,从而分析其服务社会的可能性及可行路径。

【关键词】警察 高职院校 实验实训机构 社会服务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4-0022-02

一 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含义

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具有的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直接为社会服务等功能。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任务之外,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教学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所做的经常的、具体的、具有服务性质的活动。本文所谈及的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开展社会服务属狭义范围的社会服务。

二 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警察类高职院校均设有实验实训机构,但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建有“实验实训中心”;有的建有“实验中心”;有的没有一个冠以“实验实训”名称的统一机构,而是将涉及实验实训的相关部门各自分散独立建设。

1.建有“实验实训中心”的情况

在学院建立命名为“实验实训中心”的教辅机构,这种做法在警察类高职院校中比较普遍。实践中,“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校内实验实训基地与校外实训基地两者兼顾。如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该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建设有院内实训基地33个,实训面积6575平方米,仪器设备总资产1100多万;院外实习实训基地27个,涵盖监狱、劳教所、法院、司法局、律师实务中心、公安局、企业等单位。其中,校内实训基地包括模拟讯问室、网络联合实训室、模拟现场、计算机组装与维护实训室、速录实训室、图像技术实验室、司法鉴定实训室、痕迹检验实训室、心理咨询室、电子政务实训室、秘书职业化综合实训室、安全防范技术实训室、语音室、汽驾培训室、心理测评中心、团体咨询活动室、鉴别室、摄影实训室、模拟法庭、战术训练场、射击场、暗室。校外实训基地包括湖南省赤山监狱、湖南省少年教养管教所、长沙市戒毒劳教所、北京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公司、沅江市公安局巡警大队、长沙宜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之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仲裁委员会、长沙县司法局、广东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

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中心”的另一种建设模式是仅在校内建设实训基地,而不延伸到校外。如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该学院实验实训中心下设驾训科和电教科,承担学院学员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的教学任务和学院电教设备的购置以及校园网络、实验室、多媒体室、微机室等教学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的两大职能。

2.建有“实验中心”的情况

有部分警察类高职院校仅在校内建设“实验中心”,职能上不涵盖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仅着眼于实验室建设。如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该学院实验中心下设刑事技术实验室、侦察实验室、公安应用技术实验室、计算机技术实验室、警务实战技能驾驶实验室,以及成立了实验室管理科、电教科、计算机设备管理科和网络管理科等职能部门。

3.分散独立建立实验实训机构的情况

有的警察类高职院校没有一个以“实验实训”冠名的统一机构,涉及实验实训的相关机构各自独立,或隶属相关教学部门。如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该学院没有“实验实训”机构,但建有驾培中心、实践教学部,而实验室的建设则划归相应的教学系部,如该学院的司法信息系拥有各种实验设备800台(套),总价值近1000万元,主要建有图形图像处理实验室、微机组装与维护实验室、网络组建与维护实验室、多媒体实验室、计算机机房、速录室、语音室、刑侦实验室等。

三 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中心开展社会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1.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决定了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是其具有的天然属性

高等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讲,其目的还是在于服务社会。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开展社会服务是高职教育无可回避的必然选择,也是其不断前行的必然方向。我国自开展高职教育以来就一直强调其社会服务的功能。经过多年的发展,经历不同时代的需求,我国高职教育一直在如何立足自身特点开展社会服务上不断探索和实践。警察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独树一帜,在对社会的服务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决定了其具有服务社会的能力

从警察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中不难看出,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机构完全具备服务社会的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

首先,从前述中可以看到,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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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警察类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研究――关于提升我院实验实训中心社会服务能力的构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YJ1306)

机构基本都建有一批比较现代化的实验室和电教设备,甚至有些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在国内还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实验设备为服务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其次,警察类高职院校作为教育机构,人才、知识较为密集,已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教学要求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实验实训技术队伍。开展社会服务,始终离不开人的积极投入。高职院校知识密集,高校实验实训机构拥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层次合理的学术梯队,从事专业的教学和科研。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从实践来看,我国警察类高职院校在实验实训专门队伍建设水平上已经有了显著的提升。如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其实验中心就拥有一支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和雄厚的师资力量,教职员工21人,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6人,助教12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1人,具有硕士学位的3人。又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现有工作人员9人,外聘教师15人,外聘技师2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管理人员9人,专兼职教师、技术人员19人;中心成员中现有工程师1人、讲师2人、管理员5人。其余人员也大多具有助教和助理实验师职称,主要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电子技术、自动化、计算机、法律、管理等方面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从此可以看出,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拥有具有较高研究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这是其开展社会服务的人力保障。

四 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的路径分析

我国高职院校均具有明显的产业、行业或区域特点,进行社会服务需要根据院校自身特点和优势,选择性地满足社会需求,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将社会对服务的需求与自身所能提供服务的可能有机结合起来。警察类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不同于普通高职院校,既有专业特色明显的警察类专业,又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设的非警察类专业。这导致学院的实验实训机构的设置上也存在这种特点,即既有普通高职院校均会建设的实验实训机构,又有针对警察类专业建设的实验实训机构。警察类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机构对外服务社会大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第一,院校的非警察类专业实验实训机构,可以全面向社会开放,以资源共享的方式服务社会。警察类高职院校与普通高职院校一样,基本都会设置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等服务于校内一般教学的实验实训机构,还会根据自身设置的非警察类专业设立专业实验室。如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在其实验实训中心设有心理学综合实验室、心理咨询实验室、新闻采编与制作实验室、物流实验室、网络安全实验室、综合布线实验室、速录实验室、综合文秘实验室、电子政务实验室、网球场、普通话测试站。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实训中心的测谎实训室、心理测评中心、汽驾实训室等已有效地实现了与社会接轨。这些实验实训机构和相应设施可直接面向社会,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院校的警察类专业实验实训机构,如刑事技术实验室、侦查实验室、警务实战技能实验室等,由于其特殊功用,不宜面向所有公众开放,但可面向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甚至可以面向民间鉴定机构开放。警务实战部门,特别是基层的实务部门往往会由于资金不足,无法配齐所需的所有仪器设备及其他资源,而警察类高职院校基于教学的需要,在实验室的硬件配备上比较充足,这恰好能解决实务部门硬件不足的困境。实验实训机构依托自身的硬件资源服务公、检、法、司,可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社会资源,增进整体效益。

第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司法鉴定中心服务社会。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文件的精神,警察类高职院校可以成立司法鉴定中心,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相比一般社会鉴定机构,有其自身的优势:(1)人才与设备优势,警察类高职院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人才和设备的投入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自我发展的内动力使得其必然具有人才和设备上的天然优势;(2)目标优势,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司法鉴定,其根本目的在于服务教学、服务社会,就算是有偿服务,但盈利并非其终极所需,这使得其鉴定的结论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3)公信力优势,由于警察院校是独立的教育机构,其社会的公益性以及学术的权威性决定了其鉴定结论更具公信力;(4)规范管理的优势,警察院校的鉴定机构依托的是专业的实验室,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目前,已有部分警察类的高职院校依托自身的实验室硬件及人才的优势建立了服务社会的司法鉴定中心。如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在其原有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爆炸物品司法鉴定所的基础上成立了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为全院各相关专业的学生和教师提供教学和科研的实验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承接各种试样的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病理和法医化学等鉴定工作。

五 结束语

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百余年,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社会取向的价值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为社会服务的办学目标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的警察高等职业教育,也脱离不了服务社会的使命。作为警察类高职院校不可或缺的实验实训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有能力也有条件实现其服务社会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赵杰.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J].中国司法鉴定,2006(6)

[2]方萍.公安院校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的可行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