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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雇用女工,劳动关系不成立工钱照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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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雇用女工劳动关系不成立工钱照付

[案情] 何玲,19岁,在去年6月份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多次找工作都不成。8月初何玲听一亲戚说有一粮食加工厂需要招用一名送货的工人,其主要任务是给用户送货(包括大米、面粉等,大多每袋毛重在26千克)。何玲应聘,老板开始不同意,但看何玲工作热情很高,身材个子也比一般女孩强壮,就同意她试一试。双方口头商定:试用期一个月,要按用户要求做到用户满意,每送100千克货一元钱,一个月后双方再根据情况订立书面合同。一个月下来,何玲的工作赢得了用户的称赞,当她提出与老板签订书面合同时,老板却说,这样重体力劳动用女工不合法,前面的口头约定也无效,只同意给何玲500元生活费(按约定应当是1100元)。何玲愣了,劳动关系不成立,难道我付出的劳动就不算了吗?

[评析] 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将“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划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何玲和老板双方口头商定的协议由于违反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确实是无效的。但是劳动关系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就不作数。招用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它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也要进行合理而必要的补偿,因为劳动者没有违法和过错行为。所以,老板应该按约定给何玲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何玲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要求劳动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

离婚后将涉及女方隐私的判决书贴在其单位门口违法

[案情] 王洁与黄强结婚之前,曾与一有家室的私企老板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结婚后王洁主动向丈夫讲了这段经历。黄强虽然有些不高兴,却也没有多说什么。后来,夫妻双方时常因性格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黄强在争吵中总是辱骂王洁是“二奶”、“下贱的女人”等,使矛盾和争吵不断升级,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去年3月份,黄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王洁在婚前对其隐瞒当“二奶”的事实,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审理后做出了离婚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黄强为了报复,将涉及有王洁隐私内容的判决书复印后贴在她单位门口,单位同事看了后都用异常的目光打量王洁,给王洁带来很大精神伤害,王洁只好向单位提出了辞职请求。王洁问,黄强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评析] 所谓隐私,就是个人不愿公开的私事或者秘密。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即为隐私权。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就公开、散布其隐私即为侵犯隐私权。王洁婚前感情经历属于其个人隐私,她虽然在婚后告诉了丈夫黄强,黄强在离婚诉讼中也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当然也可以了解并对此做出认定,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判决书只能由有权获得判决书的人知晓。如果有权获得判决书的人未经隐私权的权利主体的同意,私自传播或者扩散了该隐私,即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主体的隐私权。本案黄强未经王洁同意,将记载有王洁隐私的判决书张贴散布,显然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王洁可以与黄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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