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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国家能源战略基地 建设北疆绿色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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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国土资源工作,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白盾。

记者: 《意见》中明确了内蒙古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的战略定位,我区的国土资源部门为能源基地建设做了哪些工作?

白盾: “十一五”期间,我区国土资源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果,矿产资源储量成倍增加,矿业开发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土资源保障程度大幅提高,为内蒙古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投入最多,特别是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建立,对全区地质找矿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拉动作用,目前全区已查明煤炭资源总量达到7400亿吨,跃居全国第一。新发现各类找矿异常近万处,矿点、矿化点等找矿靶区1000余处,已形成大中型矿产地和远景区30余处,提供矿产基地300余处,寻找出可供持续开发利用的大中型水源地60处。据初步统计,按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市值计算,新增资源储量潜在经济价值为90万亿元。随着矿产资源不断开发利用,以煤电、天然气为主的能源工业,以煤化工、氯碱化工为主的化学工业,以钢、铁、铝、铅、锌为主的冶金工业等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资源性产业,已成为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我区也是全国耕地保有量显著增加的省区之一。目前,全区耕地保有量为1.07亿亩,基本农田保有量为9000万亩。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建设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和服务。

记者: 《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区今后的国土资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区该如何利用政策优势,提高国土资源对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白盾: 《意见》确实对指导内蒙古今后国土资源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真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学习贯彻,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向国土资源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衔接,争取国家对内蒙古更大的支持,真正把《意见》提出的政策用足用好,落到实处。

首先是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优化区域、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重点项目用地审批。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简化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效率。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积极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支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城镇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支持撤乡并镇和围封转移、生态移民、游牧民定居后的废弃居民点进行置换;探索采矿用地分类管理,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力度,鼓励探索开展牧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行业用地控制标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土地利用情况跟踪制度和建设用地综合评价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加快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高耕地质量与产能。近三年中央财政投入24亿元,自治区财政投入不少于14亿元,工程建设总规模为300万亩,要建成28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同时新增耕地40万亩。目前,该项工程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范围涉及呼和浩特、通辽、鄂尔多斯和巴彦淖尔4个市的15个旗县区,使农村牧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二,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推进能源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内蒙古地质勘查工作支持力度,保持稳定的项目安排和稳定的勘查资金投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为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提供资源保障和供给能力。

第三,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保障民生,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要认真清理整顿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重点矿区必须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电、水、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严格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项目进行审核。

健全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标准。在草原、森林、水资源短缺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把矿山采场、采坑、排土石场、转运场的防尘、绿化和矿区道路、矿产品运输通道及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作为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条件同步配套建设;严禁开采地下水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建立矿山企业环境报告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