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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再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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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商业票据到期前,按照票据的票面金额,贴付一定利息后,银行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票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操作工具。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再贴现业务的开展经历了由少量到兴盛再到萎缩的过程。在央行转换职能之时,如何培育好我国的票据市场,完善和发挥再贴现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现阶段再贴现业务发展的空间

(一)开展再贴现业务缺乏坚实的票据基础

由于现阶段社会信用环境差,企业信用度低,签发票据的风险大。目前票据市场要求高,制度严,品种单一,签发额逐渐减少,使再贴现业务的源头——贴现市场逐渐萎缩。票源的逐年减少,票据市场的基础薄弱使得商业银行在贴现票据的选择上没有多大的回旋空间。

(二)办理再贴现业务要求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操作有一定差距

为规范发展再贴现业务,保护银行资金安全,人民银行要求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提供合法的商业汇票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些要求与实践操作有一定的差距。如要求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与现实就有很大出入,影响了再贴现业务的发展。

(三)结算渠道不畅,缺乏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结算渠道不畅,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一个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各商业银行的票据自己查询,时间短的2~3天就可以了,跨行之间的票据查询时间很多在7天以上。二是款项回笼较慢,贴现资金难以按时收回。三是退票问题比较严重,成为制约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 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当前的法规不相适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市场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但贴现与再贴现的具体法规没有随之改变,使得操作出现了困难,阻碍了业务的发展。

(五)央行再贴现率的制定没有跟上市场的步伐

再贴现政策最主要的体现是再贴现率的确定。合理的再贴现率会更充分地发挥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如果再贴现率长期大幅低于其他融资渠道,就会使金融机构过分依赖央行的再贴现资金,而且一旦再贴现资金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赚取再贴现利率与贴现利率之间的利差,就会使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程度增高,长期如此不但不利于银行商业化,且易导致市场票据各种做假行为的发生,违背了再贴现政策的初衷。如果再贴现利率过高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央行根据货币市场利率和贴现利率适时适度调整再贴现利率非常重要。

二、现阶段再贴现业务处理流程

(一) 再贴现申请

1. 提出书面申请。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再贴现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份数、金额、期限、利率、再贴现类别及申请再贴现原因、用途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主管行长及业务负责人签章;二是再贴现凭证。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 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贴出人按照ECDS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ECDS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进行。

(二) 再贴现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ECDS,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贴出人是否具备办理再贴现的资格;二是贴出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再贴现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和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三是再贴现凭证是否加盖预留印鉴;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货币信贷部门对再贴现申请审查完毕后,进行审批处理。同意再贴现的,打印出需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正面信息。若再贴现类型为回购式再贴现,还应与贴出人签订票据回购协议。同意办理再贴现的,货币信贷部门确定再贴现利率、期限,在贴出人提交的再贴现凭证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将打印出的电子商业汇票作为附件以手工书面方式提交会计营业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将贴出人的纸质申请资料退回贴出人。贴出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审查意见,登陆ECDS撤销该笔再贴现申请。

(三) 再贴现发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收到货币信贷部门提交的再贴现审批材料后,通过线下清算方式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ECDS,查询已经办理再贴现审批手续的电子商业汇票,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计营业部门依据货币信贷部门已签署“同意”审批意见的再贴现凭证登录ECDS,按照ECDS的业务处理手续对贴出人发出的再贴现业务申请作签收处理,并计算出应收利息和再贴现实付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三、再贴现业务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历史短、规模小,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当前再贴现业务,使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扩展商业信用,促进商业票据化

贴现和再贴现的开展都需要有充足的商业票据为基础。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虽有发展但还很落后,票据化程度低。这主要是由于企业信誉参差不齐,票据结算意识薄弱,社会信用略化等造成。因此人民银行应加强诚信功能,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推广较为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制,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商业票据成为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

(二)严肃结算纪律,保证汇路畅通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票据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守法环境。收款行对无理退票的行为,不能姑息迁就,要据理投诉;人民银行对无理退票者要严肃处罚,做到治理信用环境从金融机构作起,达到维持良好金融秩序的目的。

(三)适当简化再贴现手续,放开对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再贴现的限制

扩大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交易主体范围。过去,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通过这几年的改制,个体或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们的资金支柱同等重要,因此,在再贴现中也应同等支持。

(四)及时监测市场利率,合理确定再贴现利率

再贴现利率应兼顾贴现利率,给商业银行一定的利润空间,使之有从事票据的积极性。另外,也可使用差别利率,对再贴现3个月以内和3个月以上票据实行不同利率,对长时间占用再贴现资金的票据实行不同于3个月以内的较高利率。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逐步实现票据交易无纸化

人民银行应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起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解决商业银行之间缺乏交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票据网上查询系统,使贴现、再贴现等业务在票据流通环节上逐步实现票据无纸化交易。同时建立全国税票查询网络,以防止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票据贴现与再贴现,从根本上杜绝套取人民银行资金的行为。

(六)及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票据业务在不断发展,针对票据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相应的法规应及时修改,以便于操作。同时,为司法监管和事后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为票据业务中出现的纠纷提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需的法律条件。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郑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