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刑罚中的教育理念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刑罚中的教育理念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 有效应对社会发展给报应刑理念所带来的冲击,教育刑理念应运而生。本文探讨了刑法中教育理念的内容,并简略分析了刑法中教育制度。

关键词 刑法 教育 亲情会见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1刑罚中关于教育的理念

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刑罚的教育功能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因此,关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正逐步从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变。“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少年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2教育与报应的比较

“报应”本为佛教用语,其原始含义为做坏事、为恶行者必然会得到坏的结果;做好事、为善者,必然会得到好的回报,即所谓“种恶因得恶果、种善因得善果,因果轮回,善恶各得其所。”从历史渊源来看,报应可追溯到原始氏族部落时期的“血亲复仇”;但其强调的“等价报应”思想与“血亲复仇”所尊崇的“等量报应”观念又存在本质的区别。报应实质是对“血亲复仇”的刑罚观念的一种否定。由于报应刑是以犯罪者为前提和基础,强调对犯罪者个人责任的追究,着重于对犯罪者所实施的客观犯罪行为的考量,而疏于对犯罪者个人情况的考察,从而使得报应刑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分突出自由意志的预设,忽视导致犯罪的社会因素,忽略对刑罚效益的追求,盲目否定社会对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等诸多不合理之处。

为有效应对社会发展给报应刑理念所带来的冲击,教育刑理念应运而生。所谓教育刑,就是在保持刑罚的惩罚性基础上,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让犯罪者从内心得到反省,从而不再犯罪的刑罚制度。教育刑以刑罚为载体,强调针对不同犯罪者的自身情况实行个别化处遇,其本质是教育而非惩罚,其目的是让罪犯重回社会,不再犯罪。教育刑理论认为是个人与社会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犯罪,所以犯罪后果也应由二者共同承担。

3刑罚中关于教育的主要内容

(1)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是由行为人生理、心理以及周围社会环境共同影响而产生的结果,并非行为人意志自由的单独作用。因此,对犯罪人的处遇,应根据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人身危险性来个别化地进行刑法评价,确定刑罚处遇措施。申言之,教育刑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达到刑罚个别化。

(2)与刑罚个别化相适应,教育刑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保安处分。所谓保安处分,实质是一种国家处分,是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的教化、改造、拘禁、隔离,使社会摆脱犯罪人的危害性的处分措施。其制度目标在于,使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得以改善,并最终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申言之,保安处分要么通过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使具体的个人适应社会,要么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被剔除。

4关于我国刑法中的教育制度

作为一种以刑罚个别化与保安处分为内容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和制度在我国现行少年刑事法中也随处可觅其踪影。除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司法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之外,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刑罚处遇个别化,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犯罪状况,我国还在“收容教养、社区矫正、监狱行刑、法庭教育”等少年司法活动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具有良好实践效果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收容教养中的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换言之,“收容教养”主要是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予以收容,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以及保护的措施。收容教养的核心是教育,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申言之,收容教养最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收容这一方式来对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教育,使其改过自新重归社会。在矫治失足未成年人发面起成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第二次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有利于预防和防止犯罪发生。

再如,法庭审判中的教育。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法庭审判中的教育”已然成为我国少年审判工作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在矫治失足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利于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由于当前法庭教育程序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界尚未形成法庭教育的完整理论。

目前,刑法中的教育制度在国外开展得比较如火如荼,较为成熟。但在我国尚且处于探索阶段,还需大家共同努力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 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

[2] [德]李斯特.德国刑罚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