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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姓名存款丢了存折,巨款差点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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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存款实名制走入千家万户,走进了百姓生活。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居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都必须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假名存款现象并没有销声匿迹。储户虚拟姓名存款丢了存折,还能不能支取存款?丢了存折等于丢了存款吗?2010年10月下旬,湖南省望城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46万元存入银行,担心露富存款人用了假名

2004年8月17日,这一天是星期二,潘晖冒着酷暑赶往银行存钱。潘晖的妹妹潘莉在银行工作,作为一名银行职员,那个时候有揽储任务。这揽储任务还与工资奖金挂钩,如果完不成任务,收入将大打折扣。要完成揽储任务,当然得靠亲戚朋友帮忙。潘晖就是应妹妹的请求,决定往银行里存入一笔巨款,帮助妹妹完成这揽储任务。

潘晖走进银行大厅抬眼一瞧,妹妹潘莉正在工作。潘莉见到哥哥走了进来,笑着跟哥哥打了个招呼。由于妹妹的缘故,潘晖对这个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比较熟悉。正因为熟悉,潘晖写存款凭条时多了些顾虑。他心想:“写上自己的名字固然可以,可自己这次要存入的是46万元巨款呀,如果这钱放在自己名下,自己又跟这储蓄所里的人熟悉,万一他们闲谈中说出来,一传十,十传百,别人都知道了,这露富可不是好事。万一出了什么事,我又找谁去追究责任呢?”如此一想,潘晖便萌生了用假名存款的想法。于是,他杜撰了一个“麻昕典”作为存款人姓名。随后,他填写了存款金额,又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凭条上抄下了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毕后,潘晖把存款凭条和身份证一起交给承办柜员,承办柜员审查后又交给另一名工作人员复核,这名工作人员就是潘晖的妹妹潘莉。虽然存款户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风马牛不相及,但承办柜员不知是工作马虎没有注意到,还是注意到了有意不说,总之,审查和复核都顺利通过。潘晖又设置了密码,46万元就此存入了银行。银行给潘晖开具了户名为“麻昕典”、金额为46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折。

5年后到银行取存款,因丢了存折无法挂失无法取出钱

这笔钱存入银行一年后,潘晖没有如期支取;又一年过去了,潘晖仍然没有支取。转眼间5年过去了,直到2009年都过了大半年,潘晖才想起取出那笔存款。然而,当他准备到银行取钱时,却发现存折找不到了。

潘晖把家里翻了个底朝天,可怎么也找不到那张户名为“麻昕典”、金额为46万元的定期存折。这可怎么办?钱会不会被别人取走了?想到这里,潘晖惊出一身冷汗,连忙赶到了银行。

“我要挂失。”在储蓄所里,潘晖报上了定期存折的账号和户名。他有一个习惯,把所有存折的账号都抄录在一个保密的地方,因此,存折丢了账号却没有丢。“你的身份证?”承办柜员问道。早有准备的潘晖,赶忙把身份证递了上去。“你挂失麻昕典的存折,是的话,还要把麻昕典的身份证件交给我。”“麻昕典就是我,我就是麻昕典。这个麻昕典是我存款时用的假名字。”“我凭什么相信你就是麻昕典?就算我相信你是麻昕典,可银行对挂失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麻昕典的身份证件,我也无法给你办理挂失手续啊。”潘晖无言以对。值得庆幸的是,他得知这笔存款并没有被人取出。

接下来的日子里,潘晖一天到晚想的就是这存折的事儿,搅得他吃不好,睡不香。当然,事情到了这份上,已经不再是挂失的事儿,而是取钱的事儿了。潘晖也托关系,找熟人,但都没有用。最后,潘晖找了几条充足的理由,与银行据理力争,可银行方面的说法是,你潘晖说知道存折的密码,银行怎么知道你是“麻昕典”?何况,就算你知道密码,也不能证明存款就是你潘晖的啊!你说存款凭条上有你的身份证号码,就算这是真的,可存折上是不写身份证号码的,你为什么要用假名?银行实行实名存款,你用假名字存钱,只能是后果自负!而且,户名登记为麻昕典,你会不会是麻昕典存款呢?银行有银行的规矩,只能照章办事。没有存折,麻昕典和潘晖之间就不能划上等号。

总之,银行说什么也不同意把这“麻昕典”名下的46万元巨款让潘晖取走。事情就这样僵持下来,潘晖当然不甘心。2010年初,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之后,潘晖走进湖南省望城县法院,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幸亏证据链锁定事实,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望城县法院受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后,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了两项调查。法院工作人员先到公安部门调取潘晖的户籍资料,获得了潘晖的身份证号码。结果显示,该身份证号码与潘晖办理存款手续时存款凭条上书写的身份证号码一致。接着,法院工作人员又查询了“麻昕典”的身份情况。结果显示,在湖南省人口管理系统中无一人姓名为麻昕典。

随后,针对潘晖陈述其知晓存折密码的情况,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被告银行储蓄所进行密码核对。潘晖对涉案存单进行了密码修改操作,系统提示“交易成功”。就是说,潘晖真的知道存折的密码。

2010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潘晖在法庭上提交了办理存款手续时的存款凭条,以及承办柜员和复核柜员的证人证词,还申请了承办柜员出庭作证。以此证明,2004年8月17日,是他亲自书写的存款凭条、亲自办理的存款手续。随后,潘晖及其人结合法庭的调查取证,陈述道:潘晖亲自书写存款凭条、亲自办理存款手续的事实可以锁定。那么,潘晖存款就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为自己存款,或者是别人存款。如果是别人存款,那么这个被人只能是“麻昕典”。可是,湖南境内没有一个人姓麻名昕典,而潘晖外省的“麻昕典”存款的可能性更小。因为他的生活圈子没有离开过湖南,一个外省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如此巨款委托他代为存款。因此,麻昕典存款的可能性应当排除。而且,如果是的话,银行应当要求潘晖提供被人的身份证件,而银行并没有这么做,也就是说,潘晖不是别人存钱,而是为自己存钱。潘晖为自己存钱,虽然把存款人姓名写成了“麻昕典”,但身份证号码是他的,他还知道密码,因此,这户名上的瑕疵,不应当阻截潘晖成为存款的主人,这笔存款是原告的。

针对潘晖的陈述,银行方面在法庭上说道,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身份证上的姓名是个人对外从事行为的唯一身份证明。开户名为麻昕典的存款,与潘晖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虚拟姓名存钱,丢了存折能不能与丢了存款划上等号?法官在认真审理后,于2010年10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存款凭条系原告书写,存款手续系原告办理,存款人身份证号码属于原告,原告又知晓存折的密码,而在原、被告所在的湖南省境内,又没有姓名为“麻昕典”的公民存在。因此可以确定,潘晖虚拟麻昕典的姓名存款。潘晖假名存款,违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但这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其失去存款。而且,仅就过错而言,被告作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之责,过错同样不容否认。潘晖已经证明该笔存款系其所有,被告应当支付。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银行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潘晖46万元存款的本息。

编后:本案中,潘晖凭借亲自办理存款手续、亲自书写存款凭条、承办柜员出庭作证、牢记存款支取密码,以及湖南境内没有“麻昕典”的运气,证明了他是存款的主人,打赢了官司。这值得庆幸,但绝对不值得效仿。毕竟,假名存款是要冒存款无法支取的风险的;毕竟,不是所有的假名存款者都能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就是存款的主人;毕竟,即便如潘晖一样打赢了官司,也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题头照片:2010年10月下旬望城县法院审理本案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