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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给苦难孩子一份塌实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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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单身的晓薇要“成家”

晓薇是一位时尚,尽管老妈催她嫁人的唠叨声已经将她的耳朵磨出了老茧,但她依然故我地享受着一个人的自由,她才不愿意受到家庭的束缚呢!可是,自从在那个遥远的小山村采风遇见翠翠之后,她就决定组建一个家庭了。

翠翠是家里的老三,上面还有两个姐姐。和许多山民一样,翠翠的爸爸妈妈一直希望能生一个男孩,可上天就是不成全他们,他们接连生下了三个女儿。在负担翠翠的两个姐姐上学之后,家里再也负担不起翠翠上学的费用了,已经到了上学年龄的翠翠只能在家里帮大人们放牛。那天在田野里采风时遇见正在赤脚放牛的翠翠,晓薇心里难过极了,她突然产生了想要收养翠翠当自己女儿的念头。

“你愿意跟我到城里生活吗?”晓薇轻轻问翠翠。在确信眼前的阿姨不是在跟自己开玩笑时,翠翠害羞地点了点头,长这么大,她还从来没有走出过大山呢。

当晓薇向翠翠的爸爸妈妈说出自己的想法时,翠翠的爸爸妈妈非常乐意,他们为自己的女儿能有这样一个归宿感到高兴。

收养是要办理登记的,于是晓薇将翠翠的爸爸妈妈请到了城里,他们一起来到了民政局。可是,民政部门的同志查看了晓薇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之后,不同意给他们办理登记,原因是晓薇的条件不符合。

“我已经29周岁了,并且收入稳定,就给我们登记一下吧!”晓薇请求道。但民政局的同志拒绝了她。

“要不你们等明年再来登记吧!”民政局的同志对他们说。

看来只能这样了,晓薇有些失望。不过,想想自己将要成为一位女孩子的妈妈,想想她将要给这个小女孩一个幸福的家,她还是笑了起来。

点评:

尽管晓薇和翠翠的父母针对翠翠的收养达成了一致,并来到民政部门要求办理登记,但晓薇却不能立刻成为翠翠的养母,因为晓薇尚未达到法定的收养年龄。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送养人为原来的生父母或监护人。但是,不是任何年龄的成年人都可以当收养人的,年龄较轻的人,往往会因能力、阅历、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不能给予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较好的成长环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达到30岁以上的人才可以成为收养人。晓薇才29岁,所以,她当然要等到自己年满30周岁以后才能收养翠翠当自己的养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药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故事二:

福利院里的好朋友

娟红和鲁飞婚后8年一直没有孩子,原因是娟红患有先天性不孕症。每当看到别人带着孩子的情景,娟红的心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酸楚。

“都怪我不好,我对不起你!”娟红常常这样自责地对鲁飞说。每每此时,鲁飞就安慰她,他甚至还说自己本来就不喜欢小孩子。可是,娟红知道鲁飞在说谎,因为每次看到别人的小孩子时,鲁飞总要凑过去逗孩子玩一会儿。

“我们去领养一个孩子吧!”一天,娟红鼓起勇气对鲁飞说。“太好了!”鲁飞兴奋地回答。其实他早就有这个想法了,只是害怕会伤害娟红而一直没有提出来。

第二天,娟红和鲁飞来到了一所社会福利院,当他们说明来意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院长还亲自带他们去看望孩子们。最后,他们看中了一名叫米粒的6岁男孩,当院长将娟红和鲁飞想收养米粒的事告诉他时,他却大声叫了起来:“我不去我不去!要去我跟豆子一起去!”米粒大声地说。

“米粒,你去过有爸爸有妈妈的日子吧!你以后能回来看看我就行!”豆子强忍着泪水说。

米粒和豆子从小一起长大,他们是同一天被送到福利院里的弃婴。

两个孩子的话让娟红感动地流下了眼泪,她决定同时收养两个孩子。“可是我听说一对夫妻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啊,要不你先咨询一下?”鲁飞有些担心地说。

娟红立即拨通了一位律师朋友的电话,但律师告诉她,他们可以同时收养米粒和豆子。

米粒和豆子终于成为了娟红和鲁飞的孩子,现在,他们一家四口的生活快乐而幸福。娟红和鲁飞还常常带着米粒和豆子回福利院看望昔日的小伙伴们呢!

点评:

由于同时被收养,米粒和豆子这对福利院里一起长大的患难兄弟终于成为了真正的兄弟。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不仅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而且还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公民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因为米粒和豆子都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所以,娟红和鲁飞夫妇可以同时收养他们两个人,而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故事三:

母子团圆,在孩子遭受虐待后

在儿子出生后的第二个月,苏晴的同居男友悄无声息地离开了她和孩子,甚至还带走了苏晴信用卡上仅有的2000元现金。苏晴几乎失去了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她想到了死,可一看到躺在自己怀里天使般的儿子,她就立刻放弃了自杀的念头。

为了养活孩子,苏晴不得不抱着孩子四处找工作,可是,谁会接受一个带着婴儿的女人来替自己工作呢?一个星期过去了,苏晴依然没能找到工作,她身边的钱已经所剩无几,而最令她感到伤心的是,由于连日奔波和心理上遭受的打击,她的奶水断了,孩子的生存问题已经摆在了她面前。一次一次下决心,一次一次又自己的想法,最后,苏晴还是决定将孩子送养。在一个好心人的帮助下,苏晴找到了一对愿意接受孩子的中年夫妇。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之后,苏晴离开了这座令她伤心的城市,去了南方。

经过几年的拼搏,苏晴重新找回了自我,她成了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可事业的成功和崭新的生活怎么也不能让苏晴淡忘过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对孩子的思念与日俱增。在经过反复思量之后,苏晴决定去看望孩子一次,哪怕只是一眼也好。

当她提着礼品来到那对中年夫妇家的时候,眼前的情景令她惊呆了,出来给她开门的是一个目光呆滞、脸色蜡黄的小男孩,而他脸上和手上的伤痕已经说明了一切。这是她的孩子,他正在遭受着虐待!苏晴的泪水一下子涌了下来。而事实也正是如此,孩子的养父母不但经常虐待孩子,而且还不让已经到了入学年龄的孩子上学。

苏晴向那对中年夫妇提出要求带走孩子,但遭到了拒绝,因为他们收养孩子的目的就是想让孩子替自己养老送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苏晴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那对中年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

点评:

历经磨难的孩子终于离开可恶的养父母,回到了苏晴的身边,相信他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苏晴在自己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将孩子送给那对夫妇收养,其目的是为了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但孩子的养父母却对孩子进行虐待并不让其读书,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孩子再跟随他们生活,将会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此,作为孩子的生母,苏晴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孩子的养父母与孩子的收养关系,她和孩子的母子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自行恢复。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曾经有过这样的担忧,如果失去制约,那些被收养的孩子究竟会有一个怎样未卜的前程?依法收养,孩子才会有一个安定幸福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