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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生死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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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千年之后,一直以来承担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制度在日本和中国发生了一些有趣的变化。日本于2002年进行了商法改革,移植了盛行于欧美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百余年来以监事会监督为主的局面,开始实施“监事设置型”、“重要财产委员会设置型”和“委员会设置型”的可选择性治理结构。就制度变迁的趋势而言,监事会治理之路在日本还能走多远,值得关注。

与日本在内部监督制度变革中公司治理结构出现较大调整不同,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虽然也要求境内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并未涉及到监事会制度问题,只是在既有的公司治理框架内做出微调,并以2006年《公司法》修正为契机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也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开始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监督制度。时下,虽然监事会的功能在法律上有所增强,但中国上市公司也面临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共存后的协调及监事会的未来“走向”等问题。

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都对内部监督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调整的同时又都保留了监事会制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实践中对监事会制度存废的矛盾心态。事实上,不仅实践如此,即便是理论界对监事会制度也存在着“取消说”和“加强说”的争论。对监事会制度的“矛盾认知”,直接催生了对监事会治理有效性问题进行探究的必要性。

然而,与实践中对监事会治理有效性认知的迫切要求不相匹配的是,理论上关于监事会治理相关问题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相较董事会治理等问题的有关研究而言却较为薄弱。

王世权博士撰写的《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研究》一书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对中国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问题进行的有益探索。该书以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特有的复杂多样性对理论创新的需求为导向,以实证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为手段,在构建了由一组核心概念(正当性、互补性与经济合理性)所支撑的内部监督制度有效性原理的基础上,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提出了以监事会回归其本原性质为制度创新的突破口的制度设计理念。回答了人们对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质疑,其系统性论证和结论读来令人耳目一新,是一部弥补监事会治理研究空白之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