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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开除员工是否侵犯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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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开除员工是否侵犯隐私权

案例:我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个月前,我因私拿公司一台价值300元的电风扇回家被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我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此后的半个月里,我发现有1103人次浏览该内容。当我到其他单位求职时,有单位明确表示我有前科拒绝录用。请问,公司网站上公示开除员工,是否构成隐私侵权?

说法: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尽管你确实犯有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此置你的隐私于不顾,其出于管理需要虽可以在公司网站(应为局域网)上公布你的姓名、开除你的简要原因,但未经你许可,同时公布你的住址、照片等你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则超出了其权利范围,在普通网民均能浏览的公开网站公开这些信息更是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公司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病“试用期中止”,可否被要求延长?

案例:我入职某酒业公司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到第3个月时,我双休日登山不慎右腿摔伤。我请病假治疗3个月去上班时,公司提出因我自身原因导致试用期中止。因此,需延长试用期。请问,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双方约定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试用期期间因病休假等特别情形,是否应延长试用期,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尽管导致试用期中止是一种意外,并非是你的过错,但毕竟属于你自身原因导致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你负有承担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的义务。

升职后被以试用期不胜任解除合同有效吗?

案例:我是某矿山机械公司的推销员,工作勤奋敬业,业绩一直领先于其他推销员。2013年10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公司要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决定任命我为销售部经理。但按照公司用人制度规定,新上任人员须接受6个月试用期。我与公司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部经理的职务试用期为6个月。2014年2月下旬,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该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以你在“用人试用期”不胜任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领导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性质截然不同的。前者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畴,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员工职务,后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试用期”,其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续订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因此,无论你的工作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公司虽有权因员工工作岗位变化再次约定“试用期”,但该“试用期”只能约束你是否胜任经理职务,若不胜任,公司可对你经理职务予以解聘,但却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