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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以后,房子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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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的背叛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离婚。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施行。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朱女士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朱女士的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解读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对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引起了轩然大波。

根据解释(三)出台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若是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是在结婚前付了首付,余款办理按揭,房屋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取结婚证之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若是在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得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就是新旧婚姻法解释出台之后冲突体现的一个典型的案例。结合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按照以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虽是由高先生的父亲在其婚前购买的,但是却是在婚后办理的产权证,按照相关旧规定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新解释关于父母婚前为子女买房的相关规定,该套房屋应属于高先生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