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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两种“城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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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城中村现象与19世纪西方的贫民窟现象具有较多相似性,二者都是以进城农民为主的流动人口低成本居住区。本文以南昌市城中村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尝试比较19世纪前后西方国家的贫民窟问题与当前国内的城中村问题,分析城中村问题的长期性。

【关键词】 城市化贫民窟城中村流动人口

一、城中村与贫民窟

贫民窟又称贫民区,对应的英文为slum或squatter。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定义的slum是“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可见贫民窟的基本特征是:①高密度人口聚居,②低标准的居住环境,③人口贫困。

对照slum的定义,南昌市的城中村可视为贫民窟。①城中村是一种低标准的高密度聚居区。②永人村的居住者大部分都是无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和大量低收入民工等流动人口。③城中村是我国城市管理的死角,各色人等混杂,治安问题和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具有脏乱差的典型特征。

笔者从永人村的情况中了解到城中村的几个主要问题:①吸纳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事实上70%-80%的居住人口都是流动人口;②是一种低成本住区,因为这些流动人口中主要是无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和低收入民工,他们无法支付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尤其是居住成本)。

二、19世纪前后西方的贫民窟问题

1、贫民窟现象的产生

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导致西方国家的劳动力迅速从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突如其来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使各国城市住房短缺严重,加之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贫民窟在城市迅速蔓延。美国的贫民窟多产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且与郊区化联系紧密。这一时期美国的贫民窟规模巨大。

2 清除贫民窟的措施

19世纪中期西方各国开始针对贫民窟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住房问题,采取措施清除贫民窟,这些措施主要有四类。

(1)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限制新增贫民窟或引导贫民窟改造。

(2)政府通过市场运作引导开发商建设廉价住房,进而达到减少贫民窟的目的。

(3)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廉租的公共住房。

(4)社会团体的合作和参与。19世纪50年代以后,伦敦出现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团体,如“首都改善勤劳阶级住房协会”、“改善工业住房公司”等。这些团体声称要为工人建造廉价的住房,与当代许多国家的住宅合作运动有类似之处,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它们在当时起到的实际作用有限。

以上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最显著的表现就是社会底层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提升,贫民窟的蔓延受到了控制,但不足之处也相当明显。

(1)贫民窟现象不是一个简单的住房问题,而是城市化进程中集合多种矛盾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单纯从改善居住条件入手无法根除贫民窟。

(2)虽然政府通过立法控制贫民窟的蔓延,但执法不严使相关法令如同虚设。

(3)部分立法和建设忽视社会问题、违背市场规律,适得其反。

(4)公共住房租金相对较高,只能分流贫民窟中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对多数低收入流动人口缺乏实质的意义。

此外,学术界对城市空间的认识也间接推动了对贫民窟的清除。美国在1893年以芝加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发起了以唯美主义为特征的城市美化运动,试图通过创造一种城市物质空间的形象和秩序来创造或改进社会秩序,恢复城市中由于工业化而失去的视觉美与和谐生活。

三、我国的城中村问题

1、城中村现象的产生

国外没有城中村是因为“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地域现象,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政策背景下形成的非完全城市化的产物”。一般认为城中村现象在我国产生的特定背景有:①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迅速发展与扩张;②制度障碍与管理缺位;③外来人口的涌入及其居住选择;④农民素质和利益驱动。

结合上述特定背景,国内城中村产生的过程大致为:20世纪90年代,各城市采用“只占地,不管人”的城市化政策,即在征用城郊乡村集体土地时,没有通过人口城市化把村民吸纳进城市,而是留下一定比例的集体土地供其发展第二、三产业自谋出路。在这种制度下,村民延续农民身份和农村管理体制,成为被城区包围的“失地农民”,大量城中村藉此产生。在城乡二元体制制约下,城市的管理政策与规划标准无法在城中村贯彻,加之监督制度和法规不完善,致使城中村的建设管理出现真空。与此同时,以进城农民为主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珠三角,造成对廉价住房的广泛需求。为获取更多的租金收入,城中村村民对集体土地进行了无规划、超负荷的无序开发,并且蔚然成风,脏乱差成为城中村的典型特征。

由于城中村数量多,且改造所需资金极为巨大,因而给城市全方位地带来了空间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当代中国“都市病”的病症之一。

2 城中村改造的措施

当前,国内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措施有三:①政府直接投资改造城中村;②通过市场运作,借助房地产项目改造城中村;③通过城中村人口城市化、村集体经济股份化、变革村民身份与经济方式间接推动城中村改造。

与19世纪西方贫民窟的清除措施相比,国内城中村改造的措施比较单一:①立法欠缺,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城中村的立法,在具体实践中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不少城市过于强调“一村一策”,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②虽然政府直接投资改造城中村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很多城市公共住房建设不足;③社会团体的参与和合作欠缺,目前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团体主要是地产公司和村集体股份公司,几乎没有非盈利发展商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四、启示

在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中,流动人口问题无疑是关键的。进城农民是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为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却只消耗了最少的城市资源。城中村节省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所以“空间问题只是城中村问题的‘冰山一角’”,更重要的是城中村相当集约地解决了大量人口的生活问题,从而降低了城市的营商成本,且“构建了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城中村作为一种低成本住区既是进城流动人口在现阶段所能承受的主要居住选择,也是当前唯一能够容纳如此多流动人口的城市住区――如果说城中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就在于此。

反观西方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早期清除贫民窟的历程,虽然采取的措施多种多样,但是由于忽视了社会问题,单纯从解决住房问题入手,花费了100年才基本解决居住问题,且贫民窟现象一直保留至今。前车之鉴,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城中村与当前的改造方式,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立场上正视城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问题,改造的目的应当是不谋城中村的区位利益,只为身为弱势群体的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居住质量谋福利。

“几乎晚了100多年,发生在美国的城市化过程开始在中国大地上从头来过”――的确,相似的城市化进程在中国部分地方再现了西方百年前的“焦炭城”,而城中村则隐约透出“焦炭城”里贫民窟的轮廓,忽视社会问题和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匆忙改造是一个误区,有可能将让城市在未来付出更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