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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康德的先验哲学在西欧哲学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伦理学思想亦同样举足轻重,一改传统道德哲学的面貌,掀起了伦理学的一场“哥白尼变革”,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代下,康德伦理学的学术价值及其实践意义仍不可忽视。本文就试图浅析康德伦理学及其意义。
关键词:先验 道德律 绝对命令 哥白尼变革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87
一
在康德之前的十六世纪末至十八世纪中叶,西欧的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及自然实验科学等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此引发西欧哲学的发展形成了两个主要学派,即注重实验观察的英国经验论和注重理性分析(数学)方法的大陆唯理论。他们都是以研究什么是真理、知识的起源、获取知识的方法以及什么是真理的标准为哲学研究主题,使哲学由本体论朝认识论转向。但是,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所采取的哲学方法,不是以经验观察为主,就是以数学推理方法为主,这是康德之前许多近代哲学家如培根、洛克、休谟、笛卡尔、斯宾若沙及莱布尼次等人的通病。而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中批判了经验论和唯理论。康德说休谟使他从独断论的迷雾中醒悟过来,批判了为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可能界限详加探讨就盲目乐观肯定理性认识能力的独断论(唯理论),同时也批判了否定人的认识能力的怀疑论(经验论)。康德的哲学则有所不同,他在认识之前就对人的认识能力进行批判性的探讨,研究认识能力界限,认为在经验的范围内理性的方法是有效的,但若超出经验的界限理性就失效了,就得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也即先验的方法),人的道德伦理因不属经验范围,故康德正是以这种方法来研究他的伦理学的。
康德写了《实践理性批判》与《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两本书来说明他的先验唯心主义伦理学观点。他认为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不是经验的人,而是一种抽象的理性存在,道德原则不属经验的原则,而是一种先验的原则,它是至高无上的,为人所绝对遵守。这种道德原则的特点是不在其内容,而在其形式。其“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是绝对好的,而其他的,如智力、健康、勇敢、财富等都是有条件的。因此“善良意志”本身是高于人的一切活动和目的的,它自身就是一种目的,而绝不是达到其他一切的手段。如“不说谎”本身是好的,然若害怕说谎的后果就不说谎,这仍是不道德的,只有你严格遵守了“不说谎”这个道德原则而不说谎,即遵照善良意志的规则办事,这才是无条件的好的。
康德的道德规律绝不是“不许说谎”这样简单的具体行为规范,而是一种更加抽象的东西,即“绝对命令”,它是无条件的,毫不计较功利得失准则。“绝对”就是只是为了道德本身以外绝无其他目的;而“命令”就是你必须这样做,带有强制性。康德把这种完全按照绝对命令,不受任何外界诱惑而行事的状态,叫做义务。同时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中提出了三条重要的绝对命令或者说道德规律。
康德提出的最重要的一条绝对命令是:“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的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其意思即我要这样做事,不仅我要这样做,还要求其他所有人都应该这样做,如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道德的。康德的第二条重要的道德规律是:“你需这样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是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那么每个人都把别人当做目的,而不把别人当做工具,则每个人都是主人,都是平等的。因此这又引出了第三条重要的道德规律,即是“个个有理性的人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其意就是,如若每人都按照自己的道德规律行事,其动机皆求之道德规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他把这种道德叫做“自律的道德”,而那种考虑到其他因素的道德,都叫做“他律的道德”。按照“自律的道德”,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对自己颁布规律,因此每个人都自己有自己的目的,不把别人看做工具。这样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
二
康德在其伦理学中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中来,先确定超验的意志自由(道德的本质)作为普遍的道德律令,然后论证大量呈现在日常道德经验之中的社会现实。这种方法和体系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违反“日常意识”,但比以前西欧大陆的唯理论和英国经验论的方法更可取的多,也比以经验为理论根据的幸福注意和以唯理论为特征的“神意”道德论,更准确地抓住了道德的本质。对此,康德研究专家、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哲学系教授L.W.贝克说道:“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也能找到一种类似于哥白尼变革。”康德在伦理学中“哥白尼变革”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表现为彻底克服了伦理学上自伊壁鸠鲁以来一直沿袭到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幸福主义伦理观的弊病,树立了主体性在道德生活中的地位。法国唯物主义者从感觉论出发,以肉体的感受性为基础,把物质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作为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的理论,认为所谓善恶好坏,不过是以感觉为基础的快乐或痛苦,人的本性在于自爱自利。康德批评这种理论,认为这种幸福主义的共同特征是以经验为其理论基础,没有客观标准。因为幸福和快乐、欲望和享受都随人而异,随时而异,没有客观的统一的标准可以衡量,可以由种种偶然的经验所影响和决定,因此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康德建立起以先验认识为基础的先验道德,这种道德的主要特征就是要舍弃那些特殊的、偶然的经验,只承认那种普遍的必然的即具有普遍有效的东西为道德准则。他认为,道德概念并不从经验中来,它存在于人的理性中;实践理性要求它不受任何经验的限制,道德原则不以个人经验事实为标准而以人类群体的普遍有效的“善良意志”为道德准则。因此,不以外在的制约与人的经验的东西建立道德原则,而从人主体自身,在实践理性中自己为自己建立普遍的必然的道德,这既是康德伦理学的“哥白尼变革”的实质。
其次,这场革命还意味着对于欧洲以来一直到中世纪宗教哲学家所鼓吹的“神意”道德论的否定。柏拉图认为,神是善的真正源泉,美德就在于求神,人生的目的在于“净化”以达到神人相通的神秘境界;宗教哲学家认为,现实的痛苦是为了来世的幸福,只有信神才能得到幸福,神是人类的最高主宰,只有听从神的安排,才符合道德准则。这种“神意”论伦理观虽与经验论的幸福主义伦理观不同,追求道德的客观普遍性。但康德认为,这种普遍性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求神的目的亦是为有助于生活的利益,把神的意志作为道德原则,也是由于我们希望从神那儿获得幸福,因此这仍旧与幸福主义殊途同归,最终把道德原则还原为主观经验的感官上的幸福。另外,这种“神意”说,把道德的力量给了人以外的别物(神),让人的行为服从外在的“他律”,而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因而是不道德的。康德认为,道德的基础是“自律”,而不是神。这就表现了对西欧中世纪宗教神学道德观叛离,人是目的,是自己的主宰,这是康德在伦理学中主体性的体现,是其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三
康德虽已逝世了两个多世纪,然其伦理学思想仍旧对我们现实的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人们在向道德理想奋进时必须时时使自己的行为处于“善良意志”的指导,时时遵守道德规律。行为者在行动时要有纯正的动机,即“出于职责”。行为者的行为应从自己的“职责”出发,与个人的感望作斗争。行为者的这种“出于职责”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自律行为,而并非外在的他律行为,这是一种意志自身给予自身的规定,而不是来自外部的强迫。行为者也应遵守绝对命令,不管外在环境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应该是自己内在的坚定信念,做好自己的工作是不需前提的,如是出于某种别的目的而工作就是不道德的,做好工作只是我们的义务。
康德的伦理学要求行为者的行为能够“普遍化”,他认为“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的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我们在行为时,我们希望我们的准则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那么我们是愿意别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别人也采取相同的行为准则。如果愿意,则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真正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康德认为“你需这样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是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这就要求我们在行为中始终把人同等看待,学会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因为每个人都是主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自己的尊严,人人之间都是平等的。
“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这是康德在其《实践理性批判》结尾处的两句名言。他认为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一样在他心中重要,在人与自然交往时应该遵守自然规律,与人交往时应时刻遵守心中的道德规律,按善良意志行事。这样才能够好构建好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都本伟 《主体性的道德哲学__论康德伦理学的特征及其意义》辽宁大学学报 1996年第三期
[4]康德 《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康德 《判断力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邓永海(1986--) 男 四川南充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2009级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德国古典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