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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寡模型下的“互不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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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福建两位法律学者联名向信息产业部致函,对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达成互不竞争协议、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的行为进行抨击。他们呼吁,信息产业部应该对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5月23日《东方早报》)

此前,世界银行了一份名为《中国的信息革命:推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报告,报告披露:目前发达国家互联网使用价格不到其收入水平的1%,而中国的比重超过10%,是发达国家的10倍,也高于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约8%的平均水平。这个报告再一次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电信巨头推到了风口浪尖。联想到电信、网通的这份“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的合作协议,电信业寡头垄断、协议分割市场的恶名自然会遭到公众诟病。

今年年初,笔者参加了一场中国电信的校园招聘会,大家都共同谈到了电信的垄断问题,没想到,中国电信的领导立刻做出了回击,十分肯定地否认了中国电信的垄断者身份,理由是在市场上,中国电信面临着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甚至中国移动等多家电信运营商的竞争。

那么,应该怎么来评价垄断?面临竞争压力就代表不存在垄断吗?这样的判断显然很不专业!我们知道,在产业组织理论中,产业的垄断和竞争程度主要是通过市场集中度来测量的,并不是以存在竞争与否来主观判断。

所谓集中度(CR),是以产业内最大的若干家企业的几个重要指标(产量、销售额、资产额、增加值等)占整个市场的份额来表示。在固网市场上,据2006年的数据,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3家运营商的市场份额依次是60.9%、34.6%、4.4%,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的市场份额超过95%。不仅如此,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事实上的南北分治格局,更使得这种垄断不仅是一种双寡垄断,在局部市场中,甚至还趋近于完全垄断。如今,为了规避竞争,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通过协议相互分割市场,以地域划分所占份额,无疑进一步巩固两者的局部完全垄断地位。

中央政府对电信产业进行的一系列重组,目的本是扩大竞争。然而,我国历史上的数次电信重组,却只是玩玩数据,并没有增加同业竞争主体。不仅如此,市场的准入制度也没有根本的变化。一个南北分治的双寡市场原型,集中度是如此之高,成本对称,相互信息又那么透明,要达成一个“合谋”的协议,这几乎是轻而易举的事。尽管中央不断鼓励两大集团在对方主导区域内自由竞争,但“河蚌相争,渔翁得利”,眼见移动通讯拣了个大便宜,于是,他们就开始学乖了,“合作”又显得那样的“顺水推舟”。在这场合谋中,那些头顶国字号的通信企业各个取得了历史性的“双赢”,惟独消费者的选择权再一次被盘剥。